马亚莲:谁来监督国家和地方信访机构履行职责?


(2016年3月20日权利运动来稿刊登) 2016年3月8日,我们上海部分维权者按《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起二项行政复议申请:一、请求依法确认《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等规定和部分信访文件具保护地方政府违法举措、无视受侵害民众利益之实,应予修正;二、请求依法确认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联手地方政府打压维权者的行为违法。

应该讲,较之以前,国务院法制办有了些微转变和进步。2004年我曾向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信访局的失职等行为提起过复议(之前我向国家信访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理睬),国务院法制办答复我:对信访机构的行为不能复议。当问其规定从何而来时?法制办工作人员仅答复向来如此,却说不出依据。在我据理力争后,工作人员让我过二天再去,说向领导请示后再作答复。但第二天,我就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室弄堂口被上海政府截访,押回上海就第二次被劳教了。此后,上海有其他维权者也曾提起复议,但均遭到拒绝。故此次国务院法制办能够收下,就已是一种进步。

但对国务院法制办会否对信访条例不合理处重新审查并提议作出修正、能否对隶属相同国务院治下的国家信访局失职、渎职作出公正、依法的复议决定?我们绝对是疑虑重重的。

倘若国务院法制办都不能严守职责、依法复议,只是象征性地走程序、应付,那中国老百姓只有撞墙或揭杆了,因为目前的法院,也决不肯受理对信访机构的起诉的,何况法院枉法判决在中国也比比皆是,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案的审判上。

即若无铁面对其制约的机构存在,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履职、是否公正就只能凭其良知了。尽管信访条例第六章规定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常履职、违法等需受到惩处、承担法律责任。但试问:自己能监督、处理自己吗?现在,堆积如山的信访案件甚至几十年都未得处理,除了制度原因,难道里面就没有信访机构的失职、渎职和信访工作人员能力缺失、敷衍和道德沦丧的责任?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因帮助地方政府销号终于被追究了,但多年且普遍的销号是他一个人能干成的吗?且目前销号和信访机构及人员的素质等状况得到改善了吗?非也!

由自上而下的全国信访机构严禁上访者录像录音之举即可推断,信访机构根本不会依法、依规办事,从某种制度原因讲,他们也无法正常办事,因为全国性的官权腐败根本不是信访机构能够改变、处理的。否则为何不敢让来访者录音录像?行得正,坐得端!怕谁录音录像保存证据?

信访机构会籍口他们内部有录像监控设备,可一旦来访者状告在接待室内受到非正常接待甚至侮辱、殴打,信访机构从来不肯出示监控以示清白。如此心虚足以证明事实真相。

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列第二项复议申请,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同样道理,国家信访局会作出自己存在问题的复议决定吗?就目前情势而言,是绝无这种可能的,只会将行政复议申请搁之一边、不理不睬吧。故这也是我们向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提出复议的原因。

故缺失民众对信访机构的申诉途径,缺失完全独立、不受任何权力制约的第三方对信访机构的监督,要让信访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恐怕鬼都难信吧!

如同《错案追究制》出台后,错案反而得不到追究。因为一旦纠正错案,法院和院长、法官都要被追究,而法院内部和之间,都系上下级同事关系,鉴于最基本的人情常理,没有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他们能互相自查自处吗?异想天开吧!

当然,我们并非将信访冤案的堆积,都归于信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我们也知信访机构也有难言之隐和受权所限,更多的责任在于制度的设计。但当前信访机构存在推诿、敷衍等态度恶劣并与地方政府沆瀣一气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如若没有任何制约下,信访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被塑造成凭心情办事、为所欲为者甚至成为违法者的推手和帮凶,势在必然!

为此,请求中央领导和全社会、各媒体对此次行政复议申请结果的关注和呼吁。

附:上海维权者致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执笔人:马亚莲(手机13761265924)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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