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被无锡市政府以“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摄像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违法驳回复议请求


2016年3月5日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去年11月无锡沈爱斌向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申请公开“2015年7月28日6时许,在无锡火车站东站被你局2名警察和2名协警传唤到广益派出所时上述4人执行此次传唤时佩戴执法记录仪的全程录像信息”,11月13日崇安公安分局作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的答复。

  沈爱斌对此答复不服,于2015年12月28日向无锡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6年3月2日收到市政[府作出的[2015]锡行复第2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中“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制作的同步视频、音像资料属于被申请人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并无不当。

  沈爱斌说,2013年6月19日,公安部就发布了《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2015年5月27日,公安部还召开了全国单警执法视音视频记录系统建议场推进会,明确了执法记录仪既用于监督执法,又是用于执法取证。无锡市政府的说法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胡说八道,执法记录仪既是对执法者监督,也是对执法过程中相关人行为的取证。

    沈爱斌表示,他将对无锡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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