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民、付爱玲律师函寄广州市律师协会请求介入张五洲、张七毛诉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天河区看守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及诉公安越秀分局确认违法和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等四案立案问题


(2016年4月29日权利运动信息转载)
广州市律师协会: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何伟民、付爱玲律师(下称请求人)接受当事人张五洲、张七毛的委托,就其诉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天河区看守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及诉公安越秀分局确认违法和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等四案(下称四案),依法前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下称铁路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请求人于14:29分到达铁路法院立案大厅并取号。在14:30分听到叫号后,请求人连忙递上《授权委托书》、《所函》、《诉讼材料接收凭证》。窗口立案小姐看了材料后说:经办法官休假,你们改天再来。请求人回复:昨天已经是立案审查期限的最后一天,当事人本人前往你院立案,你院以其是敏感人物、已列入黑名单为由拒绝其进入法院大门,这种做法闻所未闻且于法无据。为避免再次发生法院将起诉人拒之门外的糗事发生,现由我们律师亲自前来办理立案手续。另外,我们来法院是办理立案手续,而不是找某一位窗口人员办事,你们工作人员休假是你院内部的事,与我们来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没有关系。如你院一再违法,我们要求你院立案庭领导或院领导出来解决问题。窗口小姐答应进去找领导出来解决,结果是,然并卵。
等了约四十分钟左右,请求人又跑去询问其他窗口的小姐,帮忙找一下原窗口工作人员和领导。追问的结果是,整个立案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脚板抹油,全跑了个白茫茫大地真干净。在万般无奈之下,请求人约16时致电85110323()投诉:铁路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脱岗一小时有余,至今未返,要求严肃处理。随后铁路法院出来一杨姓老同志,叫请求人前往信访室反映情况并如实作了投诉笔录,但仍让请求人回去等候通知。
请求人认为,該四案均属能够当场判定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立案的案件。但铁路法院收下当事人起诉材料后,逾期告知当事人是否决定立案,已然构成违法行为。请求人在当事人张五洲被拒绝进入铁路法院大门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法前往铁路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却遭遇窗口工作人员长时间脱岗、逃岗,致使请求人无法履行自己的执业职责。又鉴于贵会之设立目的是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故在请求人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到铁路法院非法侵害,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业权利之际,特恳请贵会依法介入此事,解决请求人至今不能依法立案的问题。
此致 请求人:何伟民、付爱玲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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