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7日权利运动信息转载)
上诉人王默,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2016年4月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1号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系枉法裁判和不折不扣的政治迫害。现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上诉人从不讳言:上诉人一直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中国共产党专政这个独裁政权的强烈主观意愿。但是,中共独裁政权不是合法政权,并不等同于国家政权。
国家应当是全体国民的国家,不是这个党或者那个党的国家。一个党政权的被颠覆跟国家政权被颠覆是二码事,只要国家存在则国家政权就存在。因此,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中共独裁政权,不能等同于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国,中共等于中国”,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中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国,中共等于中国”,这二个事实也充分证明:上诉人希望颠覆或者煽动颠覆的中国共产党独裁政权,并不等于国家政权。
可见,上诉人没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二、上诉人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客观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所谓事实:
一是“自2012年开始,以‘王默’、‘菜刀王默’、‘天涯是黑狗’等网名在‘推特’等互联网媒体上发表或转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诽谤、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二是“从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间,多次实施拉横幅、举牌、在互联网上散布煽动性言论等行为,分别受到广州市、南京市、新余市等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是“2014年10 月3日纠集他人,身穿‘当人民恐惧政府即为暴政’等字的T恤,在广州大桥桥底附近的公共场所拉横幅并拍照”。该横幅的内容为:“自由无价!支持香港为自由而战”。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均不成立:
首先,认定上诉人“在‘推特’等互联网媒体上发表或转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证据不足。
一审据以认定上诉人发表或转发前述言论的证据,仅有一份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穗公网勘[2014]943号《远程勘验笔录》,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明显证据不足,以此作为认定上诉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其次,认定上诉人“从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间,多次实施拉横幅、举牌、在互联网上散布煽动性言论等行为”,因已“分别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常识,以这些所谓事实作为认定上诉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据,同样不能成立。
最后,以上诉人“身穿‘当人民恐惧政府即为暴政’的T恤”、拉了“自由无价!支持香港为自由而战”的横幅,作为认定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据,极为荒谬!
“当人民恐惧政府即为暴政”,这是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的名言。如果传播杰佛逊的名言也属于犯罪行为,实在荒谬。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是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所作,是全世界广为传诵的诗篇,也收录在中共的洗脑教材之中。根据裴诗推断:的确“自由无价”!因为自由的价值高于生命和爱情。以此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依据,不是一般的荒谬。
“一国二制”、“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既是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共向香港人民和全世界所作的庄严承诺。在中共的话语体系中,自由几乎就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因此,“支持香港为自由而战”,就是支持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维护香港政权,何罪之有?以此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依据,同样荒谬!
三、人民有权颠覆任何独裁政权
“人民有权颠覆独裁政权”,这是天赋人权,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人类文明的必然要求。
中国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选举以及被选举的权利”。这就是说,中国人民也有权决定国家执政权的归属,也有权颠覆任何政党的执政权。遗憾的是,由于上诉人性格懦弱,个人能力欠缺,意欲颠覆或煽动共产党执政权的途径,还仅仅局限于言论阶段,没有公开主张或者直接颠覆中共一党专政独裁政权的具体行动。
中共自1949年夺取政权以来,通过土改、公私合营、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等反人类的政治运动,直接、间接迫害致死九千余万国人。三年大饥荒期间,数千万种粮的农民被活活饿死,而中共各级官员却仍然享受着美酒茅台和山珍海味。即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共独裁政权开始放弃政治运动转而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也没有停止过对国人的各种屠戮:1989年6月的北京街头,死在中共屠刀下的青年学生和进步人士成千上万;这些年来,因上访被黑监狱、被精神病和被强拆、被征地而迫害致死的国人也不计其数。这样罪恶滔天的独裁政权,有什么理由不应被颠覆?!
综上所述:中共一党专政独裁政权,不等于国家政权;上诉人既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客观行为;颠覆中共独裁政权属于上诉人的宪法权利。因此,上诉人希望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中共独裁政权无罪;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系枉法裁判和不折不扣的政治迫害!
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默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