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5日权利运动信息转载) 上午庭审从上九点半到十二点半,下午庭审从一点二十到三点左右(中午安排了五十分钟的午饭时间)。
检方指控刘少明撰写、发布两篇六四回忆记录文章和《给中共当局基层武装力量的士兵和警员的一封信》、《告中国同胞书》、《我对海外民运的看法》、《我个人关于改良派和革命派看法》共六篇文章以及十多条微信言论,对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造谣诽谤,因而构成煽颠罪。刘少明和两位辩护律师均认为这是言论自由和行使公民监督政府的权利,不构成控罪。检方撤去了在侦查阶段对刘少明参与和帮助多起珠三角工人维权活动的指控,也撤去了对刘少明举牌声援郭飞雄孙德胜案件和举牌声援该案辩护律师的指控。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言论入罪。
检方又认为刘少明曾在八九六四期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律师认为反革命罪是政治罪名,它不是1997年版新刑法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因而不适应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没有期限限制的累犯条款,只能适应五年内重新犯罪才属累犯的条款,故刘少明在二十七年前犯反革命罪不属累犯。
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刘少明坦陈自己写六四回忆记录等文章的原因和动机是能让国人不忘却那段历史,反思那段不堪回首的岁月,警示防止悲剧的重演。并表示会坦然面对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