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3日权利运动信息转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志强,曾用名“圣观法师”,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1号东2楼。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5月1 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傅海,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芳梅,曾用名黄静怡,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58街坊101门4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浩,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 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强及其辩护入傅海、张星水,被告人黄芳梅及其辩护人刘正清、刘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属重大复杂案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武汉市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两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徐志强从外地至武汉市入住香格里拉大酒店,后与武汉市所谓的“民运”人员被告人黄芳梅及李勇等人联系。同月15日19时许,经被告人黄芳梅联络、组织,被告人徐志强在武汉市江汉区三五醇酒店3 1 6包房内与蔡从富、解丽、万里、李文婵、马强、陈进新等人“聚会”。在“聚会”中,被告人徐志强自称“反共和尚”,大肆宣扬其过去的反共经历和反对共产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诽谤中国共产党为恐怖暴力组织,编造散布现任国家领导人与毛泽东、邓小平等原国家领导人有深仇大恨,现任领导人将会在201 9年解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共和”,恢复“中华民国”等谣言。同月17日11时许,徐志强又通过被告人黄芳梅邀约、联络上述所谓的“民运”等人员,在香格里拉大酒店20楼会议室内,以宣讲佛经之名继续宣扬、散布其反动言论,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芳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徐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黄芳梅辩称2014年5月17日的“聚会”没有邀约蔡从富等人;其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徐志强的第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志强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发表的个人看法、见解,不能以犯罪处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志强的第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志强涉及政治的个人言论虽然有些偏激,个别言论有失偏颇,但是他的言论尚未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和紧迫的威胁,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黄芳梅的第一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黄芳梅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和行为。
被告人黄芳梅的第二辩护人提出徐志强的言论没有涉及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部分,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两次“聚会”看,黄芳梅没有起到组织联系的作用,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徐志强入住武汉香格里拉大酒店,次日与被告人黄芳梅及李勇等人联系。同月15日19时许,经黄芳梅邀约、组织、联络,徐志强在武汉市江汉区三五醇酒店3 1 6包房内与蔡从富、李文婵、解丽、万里、马强、陈进新等11人“聚会”。在“聚会”中,徐志强自称“反共”和尚,大肆宣扬其过去的反共经历和反对共产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诽谤中国共产党为恐怖暴力组织,编造散布现任国家领导人与毛泽东、邓小平等原国家领导人有深仇大恨,现任领导入将会在2019年解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共和”,恢复“中华民国”等谣言。同月17日11时许,徐志强又通过黄芳梅邀约、组织、联络蔡从富、李文婵、解丽、万里等人,在香格里拉大酒店20楼会议室内,以宣讲佛经之名继续宣扬、散布其反动言论。当日上午,徐志强、黄芳梅在该酒店会议室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抓获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经过情况。
二、书证
1、湖北三五醇酒店包房预定表单证实,“庄先生”(庄苏平)
于2014年5月15日预订316包房。
2、武汉香格里拉大酒店住宿登记表证实,徐志强于2014年5月10日入住该酒店。
3、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黄芳梅小米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扣押徐志强三星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部及其他物品。
三、鉴定意见
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对收缴的黄芳梅小米手机相关数据进行数据检验的鉴定意见证实,黄芳梅于2014年5月12日给李勇、李文婵、朱涛、庄苏平等五人短信:“你好!圣观法师在武汉香格里拉酒店,如果有空晚上七点半过来聚一聚。在二十楼会议室。”
2014年5月14日短信联系事勇:“我只通知了李文婵和王跃,你再通知万里、蔡从富,朱涛我一会问问看看他能不能来”;短信联系马强告知其到三五醇酒店坐车路线;给李文婵短信:“你好!我已经订了明天晚上六点钟在北湖三五酒店3 1 6包房,你通知他们准时到”等;5月15日收到庄苏平短信:“你好今天晚上的约定没有改变吧”黄芳梅回短信:“是的!你在武汉吗?”
2014年1月14日向13808322001发送短信:“我信佛多年但是未皈依,偶遇圣观法师是经历过‘8964,血雨腥风赵紫阳的同党,与达赖活佛有深交的中国第一“反共和尚”让我果断决定皈依于法师,因为我们的信念相同。”
5月14日、1 5日、17日黄芳梅与马强、庄苏平、李勇、朱涛、蔡从富、李文婵、王跃等人有多次通话记录。
四、证人证言
l、证人蔡从富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5月15日晚上被黄芳梅打电话邀约去的三五醇酒店。在吃饭时徐志强讲了一会佛经,并讲了反对政府打压“六四”学潮、法轮功、新疆、西藏人,对政府的民族政策不满,对现政府的不满,政府当局要他停止民运组织活动,他就要政府允许西藏、新疆独立,并谈了他当年参加“六四”反政府的活动,姓马的和黄芳梅也发表了上述言论。徐志强说只要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聚会”他都会来讲课。
今天上午10点多钟,其到香格里拉酒店20楼会议室参加徐志强的讲课,进会议室时徐志强发给了其一套下载于凤凰网的博客资料,上课讲到反对政府镇压自由人士、法轮功人员、反对现政府的言论.大约接近一个小时的时问。
其是去年11月份认识黄芳梅的,她是徐志强的徒弟,武汉市的活动都是她联系.两次“聚会”都是黄芳梅通知的,证人解丽、万里、李文鳟等人的证言所证实的受黄芳梅邀约参加“聚会”以及徐志强散布反动言论的事实与证人蔡从富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2、证人李勇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和黄芳梅一起与徐志强见面的经过,徐志强介绍了自己反共的思想和经历,后黄芳梅拜徐志强为师。
3、证人周红香的证言(三五醇酒店服务员)证实,2014年5月15日晚,该酒店316房有10余人聚餐,其中一个是和尚。
4、证人郑国辉的证言(三五醇酒店管事部经理)证实,2014年5月15日晚预定该酒店3 1 6房间的男子叫庄苏平。
5、证人温莉的证言(香格里拉酒店员工)证实,徐志强入住香格里拉酒店及使用会议室的情况。
五、被告人供述
l、徐志强供述:1989年4月胡耀邦去世,我出钱成立了“促进中国民主联合会”,是一个有将近200人的组织,印有章程,建立民主法制的新中国为目标。“六四”学潮后,6月11日我到北京去,本来也想参加活动,但发现基本已经结束了,11月才回到西安就被抓了,我家也被“共匪”搜查了。1990年9月1日被释放,释放后想着继续反共产主义,1992年我成立了“中西文化研究所”,后我去铜川、神府、大同煤矿,想鼓动工人搞工运,工人们不理解不认可,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中共夺取政权的宣传是谎言,是在苏联支持下夺取的政权。2006年到江西宜春化成寺做“当家”,要为“六四”超度亡灵,被囊赶。2010年底我去印度朝见了达赖喇嘛,并拜他为师,法名“丹增确嘉”。十八大三中全会后,我叫“民运”分子好好学习,等待现任国家领导人解体共产党,恢复中华民国。
我的政治态度是坚决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共产主义,共产
主义是歪理邪说。
这次我是从温州坐飞机来汉,5月11日我给黄芳梅、李勇打了电话,说我来了,当天下午黄芳梅就到酒店来见我,之后她每天来找我,并“供养”我吃饭。5月12日李勇来酒店,我就给他聊中国发展的趋势,就是2019年现任国家领导人将带领中国人民解体中国共产党。
15日,黄芳梅来找我,告诉我他们今天有一个聚餐,我就提出想见他们,黄芳梅就说可以把他们叫到这里来见面,我说还是我过去,他们“聚会”的地点在三五醇酒店,时间是晚上6点。
当晚约7点钟由黄带我到了三五醇酒店的一个包房,房间里大概有七八个人,后来又来了一二个,我给他们聊了自己参加“六四”的经历,为“六四”平反,一直在搞反对共产主义,并给他们讲了现任国家主要领导人过去的经历,并将于2019年带领中国人民解体中国共产党,恢复中华民国。
16日晚上,我给王跃打了个电话,告诉他我明天晚上要走。
王跃说黄芳梅他们还想再听听我讲佛法。当晚我就订了一间酒店
20楼的会议室,使用时间是上午10点半到12点半。
17日上午9点,黄芳梅到酒店与我共进早餐,后来来了一个男的(蔡从富),11点左右,我就带他们到了预订的会议室,开始讲佛法,之后陆续又有几个人到了,前后一共有5个人。我今天讲般若波罗蜜的时候让大家开智慧,看到未来的真理实象,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
2、黄芳梅供述:2014年5月11日圣观法师打电话我,说他到了武汉香格里拉酒店,我就赶过去见面,此后我每天过来陪他。5月14日我发短信通知李文婵他们第二天在三五醇酒店吃饭。5月1 7日早上我去送法师,蔡从富打电话我,说有几个人要过来听法师讲课,我就要他们过来,然后和法师讲了,法师就安排在酒店20楼会议室讲课。
圣观法师在三五醇酒店谈到自己参加过89年“六四”,被处理过,后来还到煤矿去发展工人,后来没搞成,最后才出家。他还说自己是反共的,希望大家都来反共。那天是晚上9点多结束的,但是大家都说还想和法师交流探讨。
2013年圣诞节前几天,我和李勇、李文婵等几个人一起到香格里拉酒店见到了徐志强,徐志强给我们讲了佛法,也讲了他参与“六四”的经历及反共言论。在香格里拉18楼徐志强住的房间里面,徐志强为我举行了皈依仪式,给了我“心怡”的法名,给我发了皈依证。
这次徐志强来,5月12日李勇说马强到武汉了,让我安排吃个饭,我说好,就给马强打电话,告诉他徐志强也在武汉,马强说想见徐志强,我说好,我来安排。之后我问徐志强是否想见他们,徐志强说可以。大概5月13日或14日,我让庄苏乎订好包房,我就给马强打电话通知他15号到三五醇酒店吃饭,当时编写了一条短信“我们约好15号晚上到三五醇酒店3 16包房,请于6点前到”,发给了蔡从富、万里、李勇、李文婵、王跃.15号上午我跟徐志强说今天晚上有个“聚会”,问他是否参加,他说可以,愿意去。后来在三五醇酒店,我对大家说这就是圣观法师,大家听徐志强介绍了自己参与“六四”经历及反共经历。
5月17日徐志强在香格里拉酒店20楼会议室给我们这些人讲佛法、参与“六四”经历、反共等内容,我们大家听得很认真。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志强、黄芳
梅的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徐志强、黄芳梅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证据充分,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其行为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实施犯罪行为的受众面较小,犯罪情节一般,不属于罪行重大。在共同犯罪中,徐志强系主犯,黄芳梅系从犯,二人在庭审中均不认罪悔罪,均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志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黄芳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 8日起至201 6年5月17日止)。
三、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徐志强三星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部、被告人黄芳梅小米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二被告人的其他物品(见附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跃武
审 判 员 胡祥新
附:扣押清单
徐志强其他物品扣押清单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1
|
正信的佛教
|
6本
|
书,圣严法师著
|
2
|
佛经
|
1 5本
|
书,佛遗教经
|
3
|
日韩佛教略史
|
1本
|
圣严法师著
|
4
|
民生银行卡
|
2张 ,
|
卡号:6226220308803039
卡号:4720670308198960
|
5
|
身份证
|
1张
|
徐志强
|
6
|
招商银行卡
|
2张
|
卡号:4100627843758898
卡号:002920246599
|
7
|
港币
|
2张
|
面值1 00元
|
8
|
人民币
|
6张
|
5张,面值1 00元,1张面值5元
|
9
|
美元
|
5张
|
1张,面值1 00元,4张面值50元
|
1 0
|
新加坡元
|
2张
|
面值50元
|
1 1
|
印度币
|
1张
|
面值500元
|
12
|
斯里兰卡币
|
1张
|
面值1 000元
|
1 3
|
阿联酋币
|
2张
|
面值1 00元
|
14
|
马来西亚币
|
1张
|
面值50元
|
1 5
|
越南币
|
4张
|
3张,面值1 00000元;1张,
面值50000元
|
16
|
钱包
|
1个
|
黑色帆布NIKE
|
黄芳梅其他物品扣押清单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1
|
手机
|
1部
|
诺基亚
|
2
|
项链
|
1条
|
铂金
|
3
|
现金
|
1200元
|
人民币
|
4
|
身份证
|
1张
|
黄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