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诉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

(2016年04月09日权利运动来稿刊登)【编者按】自2015年7月9日大逮捕律师至今,共有37名律师、其子女及人权捍卫者被限制出境。湖南律师蔡瑛、上海法律人冯正虎、北京NGO工作人员苏楠、广西律师覃臣寿等人已提起诉讼,北京律师刘晓原不断地依法追问,运用法律的方式维护公民出境权。最近,刘晓原律师的儿子已获取护照,个别律师已解禁可以出境去香港。
冯正虎自2015年10月5日在上海浦东机场也被违上海浦东出入境边检站警察法限制出境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法院诉讼方式,紧追不放地向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依法维护其出境权利。冯正虎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主张权利,督促政府遵守法律、保障人权。
2016年3月31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82650450108)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并于4月6日亲自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李法官接收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答应七日内告知是否立案。对于冯正虎来说,是否出境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公民出境权不可侵犯,侵权必究。

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不作为)

原告: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安顺 市长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邮编:100744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
2、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15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58829088711)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于1月17日签收。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而且,《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但是,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2016年1月17日签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至今已66日(截止2016年3月20日)没有任何回复,超过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60日,也没有延长通知。显而易见,被告已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秉公司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6年3月31日

附件:
1、冯正虎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局凭证
2、北京市人民政府签收冯正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局凭证
3、冯正虎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4、冯正虎身份证复印件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