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06日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羁押于天津市看守所的709律师案当事人王全璋律师目前仍无法被辩护律师会见,及当局拒绝介绍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日前余文生律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其非法剥夺律师会见及辩护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天津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李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下附《关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剥夺王全璋辩护律师会见权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控告书》全文:
控告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被控告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法定代表人:王东 检察长
被控告单位: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被控告人:李斌 天津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具体工作部门不详,现为709案接待人员)
控告事项: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 非法剥夺律师辩护权 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6年1月8日,王全璋被你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逮捕通知书送达其亲属。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委托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并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为了解王全璋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了解侦查人员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2016年3月11日,控告人前往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嫌疑人王全璋时,该所并未直接安排控告人会见,而是由天津市公安局(具体工作部门不详)的李斌接待我,但不安排控告人会见,拒绝介绍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并且,对于控告人《要求会见王全璋的申请》,被控告人非法予以拒绝。被控告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控告人要求纠正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拒不安排会见的违法行为,也拒不履行监督职责。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单位拒不安排会见,以及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侵犯了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直接挑战,并直接导致控告人无法正常履行辩护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无法得到保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鉴于上述事实,控告人郑重提出如下控告要求:
1、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天津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李斌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2、即刻对天津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李斌的上述行为展开调查,确认该行为系天津市公安局单位行为还是李斌的个人行为。
3、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4、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司法处理建议,并追究直接责任人李斌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
律 师:余文生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