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广东中山外嫁女梁福珍收到中山市法制局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回复》,称梁福珍申请合法性审查的(2011)2号《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所以不予受理。
据了解,由于梁福珍嫁从中山市嫁到顺德,其户口所在地中山市黄圃镇大岑村在2003年进行股份制改革进行股民资格确认时她和女儿都不能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股份收益,经过诉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年的一份判决确认她们母女二人跟其他人享有同样的股份,但根据(2011)2号《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尊重历史,不翻旧案,股份制改革前集体经济已作分配的,不再作出处理”的条款,认定黄圃镇政府的做法并无不妥,驳回了梁福珍母女二人要求支付1998年至2013年的股东收益及分配236平米宅基地的诉讼请求。因此梁福珍2016年4月20日向中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对中山市政府制定的中府(2011)2号《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据公益律师张玉娟表示,虽然合法性审查被中山市法制局驳回,但这份答复可以证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既然(2011)2号《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不是规范性文件,法院就不能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