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日前于北京卫计委请愿遭刑拘疫苗受害家长孙燕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该案法律意见书,指出该案程序违法、警察越权执法等情况。
据此前资料显示,2016年4月22日中午12时,疫苗受害家长易文龙、刘立军、林金仓、杨洪阁、孙燕、金玲、解艳梅、蒋艳文、 姚丽君等十多人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请愿疫苗立法,遭警察镇压现场至少10名疫苗受害家长被带走。后七人遭刑拘。
下附马连顺律师公开的法律意见书全文: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受李学文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孙燕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有关材料、会见嫌疑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在研究该案时予以参考:
一、事实
2016年4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孙燕到北京市知春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找他们解决我女儿打疫苗致残的治疗费问题,按照八部委文件“以人为本、治病优先”的规定,应该给医疗费,因为秦皇岛市医学会鉴定的异常反映,当地的卫生局没有给过一分钱,我已经信访程序逐级信访过了,都没有给钱 ,所以我才到卫计部门反映问题。因为这四年多来都是我自家掏钱看的病,自己没钱了,亲戚朋友的钱都借遍了,已经负债累累,无路可走了,才来找卫生部,看能不能协调解决一下。
到门口见到有20至30个人在门口等候,都是疫苗受害者家长,我们都要求里面的领导出来接待我们,听我们反映问题,到12点多,我们看到负责我们这个事的领导在我们看到的院里站着,我们就吆喝他出来解决我们的问题,然后有人比较激动的家长走到大门前,高喊“拥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还有一句忘了,可能是:“使免疫工作计划更加全面”,我就上前帮助拉条幅,要求领导出来,向领导协调解决我们的问题。后来警察就来了,我说就散了吧,警察也驱赶我们,我们本来也想离开,警察抓了几个人,六七个,七八个,要到派出所,我认为这样不妥,我们都是疫苗受害者家属,是来找领导解决问题的,领导不出来,不接待,问题解决不了,又确实没钱给孩子治病,国家有规定,地方政府不执行,我们回去后没钱给孩子治病,无法面对孩子,所以我就上去给他们讲理,劝他们不要抓人,因为他们都是疫苗受害者。因为我们都是疫苗受害者,是来反映问题的,不是来惹事的,后来,我也被抓过来了。
二、程序违法
1、在现场上,孙燕是劝说的,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即被抓捕到派出所;
2、不让休息和吃饭,在被抓捕时警察将手中拿着的盒饭摔在地上,到第二天九点才给一个包子吃属于饥饿疲劳审讯方法;
3、记笔录不让看就签字,不知道笔录上记的什么内容,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行为,其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三、孙燕女儿因注射疫苗造成无法医治的后果
孙燕与丈夫于2010年10月22日生下女儿李佳凝,聪明伶俐,活波可爱。2012年5月29日一岁6个月时,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预防接种站,注射了百白破疫苗,七天后突发高烧,以后第三天昏迷了,然后在北京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五天后苏醒,苏醒以后什么人都不认识了,处于植物人状态。以后通过康复治疗,先后在北京儿童医院,后是在北大妇女医院,治疗至今处于不会说话,走路不稳,不会吃饭,不会嘴咀东西,智力极度低下,颠痫,还有心脏也出了问题,随时都有窒息的可能,大夫建议住院治疗,不让出院,我一个人一直在北京带住她治病。
四、本案国家卫计委的行为违反宪法规定的公仆对待主人应有的基本原则。
1、违反宪法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国家卫计委的工作人员违反 2016年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和第(三)项“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规定。
五、本案警察抓捕本案人员的做法违反权力行使的宗旨
用张千帆教授的话说:我们把国家的公检法比喻为国家的大腿和胳膊,是一种力量,思想和言论是我们国家的脑子。国家治理是要用脑子的,这样才能理性,不能用大腿来治理我们的脑子,不能通过大腿和胳膊来代替我们思考,这是一个根本原则。
现在用寻衅滋事这样的口袋罪来随意的惩罚公民的言论,等于是用大腿胳膊来代替国家做决定,来惩罚我们的脑子,惩罚我们的思维。这样的话,这个国家就会发生许许多多的问题,所以怎么界定寻衅滋事,我觉得今天所说的案件都非常具有代表意义。孙燕等人仅仅是要求卫计委的官员接待,倾听他们心声,解决他们解决不了的困难,被官员拒绝接待后虽有过激,决不是犯罪,更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任何一个特征。对这些子女遭受灭顶之灾的家长,因反映问题有点过激行为而施加刑罚,我们做了父母的执法者于心何忍!
综上,请求你们在办理该案时严格行使侦查监督权,对于孙燕等人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马连顺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