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6年6月12日,无锡“413大抓捕事件”受害人、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向惠山区、无锡市、江苏省三级检察院、公安局、政法委及党政主要领导提起控告事项,控告无锡“413大抓捕事件”主谋及首犯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其滥用公权、徇私枉法、报复陷害。
一、惠山公安分局寻衅滋事,制造事端。
2016年2月4日,沈爱斌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枉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释放时,毫无干系的惠山公安分局却安排蒙面警察邓永峰到拘留所对沈爱斌和前来迎接的人拍照摄像,被发现后,众人要求其出示证件并取下面罩时,邓永峰想逃跑,被众人围住,拉下面罩。
二、惠山公安分局通过两个月的密谋策划,以滥用职权、伪造证据、枉法刑事立案的手段,对控告人进行抓捕。
2016年4月13日,在事隔2个多月后,惠山公安分局以邓永峰胸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突然对控告人沈爱斌人进行抓捕,这其中有诸多见不得人的勾当,为何要在两个月后抓捕?轻伤二级的病历和鉴定报告为何不敢出示?
三、惠山公安分局以恐吓、威胁、诱骗、逼供等违法手段,让顾泉珍和华海娟两名受害者指证沈爱斌有在现场殴打情节,以此加害沈爱斌,实施刑事拘留。
四、惠山公安分局不择手段,以“团伙作案”为由,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
“团伙作案”,有严格的司法界定,既然是团伙,应该是事先有计划、有预谋、有组织的行动,可沈爱斌在拘留所里,怎么跟外面的人联系?何来团伙之称?很明显,这是惠山公安滥权枉法的迫害行为。
五、为何从“故意伤害罪”变成了“寻衅滋事罪”。在抓捕和刑事拘留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在提请检察院逮捕时,却变成了涉嫌“寻衅滋事罪”,难道惠山公安不知道寻衅滋罪的何物?对沈爱斌适用寻衅滋事罪,无事实和理由。
沈爱斌认为蒙面人侵犯其肖像权,要求蒙面人出示证件和取下面罩,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何来寻衅?
六、真正犯有“寻衅滋事罪”者,是邓永峰和惠山公安分局密度策划这起报复陷害案的犯罪团伙。
沈爱斌说:“因为我在帮助惠山区的维权公民进行法律咨询帮助,引导他们依法信访,通过行政、司法途径反映合法诉求,举报、控告无锡腐败官员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成了它们的眼中盯、肉中刺,它们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地滥权枉法,对我进行报复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