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检察院失监督 袁小平被诈骗案再遭挫折


(袁小平被诈骗后每天奔波于检察院和公安局之间,希望国家司法机关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袁小平向佛山市的司法机关提交的原始证据之一,证明自己当初在美尔鑫涂业公司投资的真实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和南海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一样,完全无视受害人提供的铁证,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这样的司法机关还能依法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2010-8-24)权利运动发布:
到广东佛山创业的江苏丹阳人袁小平,因其在美尔鑫涂业公司的40%股份被同乡王玉军骗取,遂向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报案。在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诈骗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离奇撤案后,最近南海区检察院控申科又无视受害人袁小平提供的其投资美尔鑫涂业公司的证据,拒绝行使监督权力以督促公安分局重新立案。

袁小平于2004年就南下广东创业,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豪庄涂装厂打理技术、生产和销售。在同乡王玉军的游说和煽动下,袁小平离开了原来的豪庄涂装厂,也放弃了豪庄涂装厂的一切预期收益。王、袁两人商定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成立一家名叫佛山市美而鑫涂业公司的股份制企业。

2005年3月18日,袁小平找到租赁厂房,并从江苏老家的姐姐处借款筹备生产设备等。期间,王玉军又拉进了自己的朋友汤新华,约定美尔鑫涂业公司总投资为50万元人民币。王玉军以陈国兴(其姨父)名义出资25万;袁小平出资20万元;汤新华出资5万元(实际是王玉军的钱)。

佛山市美而鑫涂业公司章程约定:由袁小平担任法人代表,负责技术、生产和销售,王玉军主管财务(每一笔帐目必须由其签字才生效)。

在美而鑫涂业公司运转初期,袁小平又陆续向常州的朋友借款65万,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

到2007年底,美而鑫涂业公司的年产值已达到1400多万,而涂装业的利润在30%以上。袁小平在这两年多的创业期间,除领取一些由王玉军签字同意的生活费外,既没有领取一分钱薪水,也没有得到一分钱股权分红。

2007年10月17日上午,王玉军称自己在江苏丹阳市的一家企业急需贷款1000万,而贷款需要担保。美而鑫涂业公司因为是股份制企业,不符合银行担保条件,所以希望袁小平同意,暂时将美而鑫涂业公司的股份制变更为王玉军的独资企业,等事情办好后再将40%股权归还袁小平。

毫无防范之心的袁小平相信了王玉军的花言巧语,在变更法人代表申请书上签了字。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王玉军在十五天内支付20万股金。2007年10月26日,经工商核准,美而鑫涂业股份公司变成了王玉军的独资企业。因相信是暂借,所以袁小平也没有收到20万股权转让金。

直到2009年6月,江苏常州的朋友向袁小平催要65万借款时,王玉军露出本来面目,不承认美尔鑫有袁小平股份,以及美尔鑫运转初期的借款。此时,袁小平才如梦方醒,自己辛辛苦苦创业4年多,所有的投资、股权、红利、工资等财产都已被王玉军骗了个精光。

发觉已遭诈骗的袁小平立即于2009年6月18日向南海区公安分局报案。同月23日,南海区公安分局里水派出所开始调查此案。此时,王玉军向公安机关称,袁小平40%的股权是自己送的干股,后在企业亏损后,自己要求并征得袁小平同意才收回的,袁小平没有实际的投资。

2009年8月,南海区里水派出所的罗亚军等到江苏常州、丹阳等地,对当初美尔鑫涂业公司购买设备的常州海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是国海和江苏丹阳市袁绿仙进行调查,证实了袁小平用他自己款项从海龙涂装公司购买设备、后被王玉军签字认定为原始投资的事实。此外,美尔鑫涂业公司原会计钱有转也证实了袁小平在美尔鑫涂业公司有购买设备和周转金等合计投资20万、拥有40%原始股权的真实性。

至此,调查的结果对王玉军实施股权诈骗案件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袁小平合法权益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似乎指日可待。

然而,风云突变,案件到了南海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何计垣手上,竟然变成了“袁小平在美尔鑫的股份投资在民事上成立,在刑事上不成立”的荒谬结论。但,其对一张由股权诈骗嫌疑人王玉军签字的、属袁小平原始投资12万4千元的证据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而且,何计垣大队长也将诈骗嫌疑人王玉军此前所称的“袁小平拥有的美尔鑫40%股权是自己送的干股”改称为挂靠的虚假股权。作为经侦大队长,其深谙干股(只要不是以权力谋取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股权。

何大队长为何替犯罪嫌疑人王玉军逃脱刑事追究如此极尽心机地甘效犬马?本应独立办案和依法行驶监督的检察机关,为何如此无视股权诈骗案受害人袁小平有理有据的举报?改革开放三十年,一些掌握权力的官员的不作为、甚至胡作非为极大地破坏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官商勾结、官官相护在这一起股权诈骗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坚信公正总会来临的受害人袁小平,现已将举报材料提交到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在公安、检察机关公信力受广泛质疑的今天,佛山市检察院会为了自己的尊严和公众信任而彻查这一起由官员从中作祟的股权诈骗案吗?
(详细情况见法律与生活采访纪实: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1090040100k32u.html)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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