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宣称打响清案结案攻坚战 福清纪委爆炸案成为试金石


(2010-8-15)权利运动发布:
近日从中国法院网获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落实和清案结案任务的圆满完成,决定开展“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比作风、比修养、比形象”竞赛活动。福建省高院为期五个月的“六比”活动会是怎样的结局,已九年不决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无疑将是最好的试金石。

据悉,福建省高院“六比”活动的目标是要让法官自觉践行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什么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即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如果“党的利益至上”与“法律至上”没有本质冲突,那么,只有犯罪嫌疑人在酷刑下作出的供述而缺乏基本事实证据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二审的福建省高院无疑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予以清积。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发生和“成功告破”简要回顾: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八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突然发生爆炸,半小时前被纪委领导林惠泉(当时的局长,后来的副书记,现已退休经商)传呼过去的司机吴章雄被炸遇害。

2001年9月15日,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陈科云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1年7月29日,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汽车驾驶员吴昌龙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其实在7月27日晚九点就被秘密抓捕至戒毒所审讯)。同年11月26日、30日,以上两嫌疑人经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1年11月28日,杜捷生和江西人谈敏华两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两筒炸药,两截导火索,两枚火雷管)被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3年3月25日,四川人王小刚(所谓的两枚电雷管提供者)被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科云在审讯中招供:因本单位女会计陈奋真举报其报销电话费、以福利方式私分公款等,被福清市纪委处分,从而对陈奋真产生怨恨,便在2001年的3~4月份,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也产生矛盾的吴昌龙密谋爆炸报复,认为如直接对陈奋真实施爆炸很容易被查出来,就决定对自认为是陈奋真后台的福清市纪委实施爆炸,以达到造成影响和进行报复和泄愤。

2001年9月18日后,吴昌龙在戒毒所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审讯笔录记载为怡静园)陆续招供:2001年5月份,按陈科云吩咐,其通过运输石子的姐夫杜捷生从谈敏华处购买了两筒炸药,两截导火索,两枚火雷管。后又通过杜捷生从王小刚处购得两枚电雷管。在陈科云家中的通过电脑学习制造爆炸物;在同年6月17日、18日之前,将制造好的第一个爆炸物拿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6月23日晚二十点左右,骑陈科云的摩托车将爆炸物放置纪委信访室门口,并把一封信放在爆炸物上。

杜捷生供认:吴昌龙向其提出购买炸药和雷管后,向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以及两截导火索,后又向王小刚购买了2枚电雷管。

至此,“福清市纪委爆炸案”遂“成功告破”,《海峡都市报》等喉舌纷纷给予漏洞百出的报道。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控、辩和一审判决: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科云因本单位职工陈奋真举报而被福清市纪委处分不满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

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并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材料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多次密谋,并通过电脑研究如何制造爆炸装置。两被告人先制造一爆炸物并由吴昌龙带到福清市东张水库试爆成功。

2000年12月,中国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职工陈奋真的举报,对该公司经理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1年6月23日晚(二十点左右),在被告人陈科云的指使下,被告人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及一封写有“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袋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楼的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汽车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吴玉堂(被告人吴昌龙的父亲)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走电烙铁、锡条、钢锯等物(制造爆炸物的工具)。

2002年11月28、29日“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在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3年12月2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福清市法院开庭审理王小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电雷管);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完王小刚“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后,再次开庭审理与“非法买卖爆炸物案”有直接关联的“福清市纪委爆炸”。

法庭上,“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全部当庭推翻之前在公安审讯时的所有供述,并向法庭陈述了在公安机关审讯时遭到的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辩护律师也向法庭提供了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四人送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证明他们在审讯时受到严重的酷刑;提出刑讯逼供下获得的口供,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04年1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不顾辩护律师依法有据的无罪辩护,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科云、吴昌龙制造和实施纪委爆炸罪成立,判处陈科云死缓期、吴昌龙死缓;认定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成立,判处杜捷生、谈敏华十年有期徒刑。

十天后的2004年12月1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电雷管除杜捷生供述外,无任何直接证据证实,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罪名不成立。王小刚于当天深夜被悄悄无罪释放,并警告:不准与其他当事人家属联系。

既然法庭判决王小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电雷管)”不成立,没有了制造爆炸物的直接证据,那么法庭还凭什么能够认定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实施了“福清市纪委爆炸案”?

不服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四人立即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闽刑终字第46号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2006年6月1、8月18日福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查明41个事实,其中关键的有福清市纪委于2010年5月20日对陈科云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年6月4日陈科云得知处分后拒绝签字;“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炸药量(由先前的75克改变)为150克;陈科云手上的伤痕是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其自杀,而采取长时间戴手铐脚镣进行保护形成的,不存在酷刑等。但,就辩护律师提出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爆炸物的关键证据电雷管去向问题拒绝查明。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陈科云、吴昌龙的原判决;改判杜捷生有期徒刑七年;改判谈敏华有期徒刑六年。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两次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审理和判决中,完全是基于:“2001年10月16日吴昌龙在录像录音条件所作的供述,不仅与现场提取的多件物证相互印证,而且吴昌龙供述中一些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的细节也与事实相符;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这样的想当然。

面对法院在缺乏基本证据支持而作出的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四人立即再次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又三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一直处于无为中;“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也一直处于超审限中;陈科云、吴昌龙更是一直处于超期羁押中。

2008年10月4日,刑期已满却处于上诉期的杜捷生,只能按取保候审的极其荒谬讽刺的方式获得了自由。出狱后,杜捷生向全社会展示了其在被审讯中留下的、整整七年都无法愈合的创口。可见,刑讯逼供之惨烈和残忍!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疑点剖析:
疑点一:经法庭查明,福清市纪委对陈科云决定党内严重警告是2001年的5月20日,而且陈科云是在同年6月4日得知自己被处分,并拒绝在处分上签字的。那么,陈科云怎么可能在之前的2001年的3~4月份就产生报复的犯罪动机?

疑点二:经公安审讯和法庭查明,吴昌龙制造爆炸物的炸药是从其姐夫杜捷生处获得的。恐怕有一个情况是福州市公、检、法始料不及的,杜捷生因实施家暴,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在2000年就与其分居了,并在2001年4月12日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真是吴昌龙做此惊天大案,难道其敢向关系已形同水火的前姐夫杜捷生购买炸药?假设:为了做此惊天大案,杜捷生与吴昌龙的姐姐假离婚,难道吴、杜有比陈科云更超前的犯罪动机?

疑点三:既然查明是陈科云和吴昌龙密谋“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其两人怎么可能愚蠢到把有自己笔迹的信件留在犯罪现场?尤其是作为国企老总的陈科云竟然搞不明白纪委的行政职务,将是方书记写成方市长?

疑点四:经公安审讯和法庭审理查明,吴昌龙是2001年6月23日晚上二十点多将爆炸物放置在福清市纪委一楼信访室门口的。要知道那天晚上的二十一点~二十三点多刮起了“飞燕”强台风,强台风过后据清理纪委一楼现场的多位清洁工证实,根本没有在信访室门口发现爆炸物。试想:纪委的一楼由于强台风造成的穿堂风被雨水冲的一塌糊涂,爆炸物上放置的写有“方市长收”的牛皮纸信件怎么可能安然无恙到第二天?

疑点五:既然是通过陈科云家中的电脑(网络)上学习制造爆炸物技术的(且不论这种方式的可行性),公安机关为什么对能够轻而易举能固定的网络证据视若无睹?

疑点六:既然从陈科云、吴昌龙搜查到了起子、剪刀、电烙铁、锡条、钢锯等制造爆炸物的工具,那为什么两枚火雷管、两截导火索、以及剩余炸药等制作爆炸物的材料不知去向?甚至在作案工具上连痕迹都没有留下?而且,公安部的刑侦鉴定说明,爆炸物并没有焊接痕迹,电烙铁、锡条能认定是作案工具?

疑点七:既然“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炸药来自于是桂山石子场,为什么不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炸药成分与桂山石子场使用的炸药成分做对比分析鉴定?或为什么做了分析不向法庭提供分析鉴定结果?

疑点八:既然吴昌龙供认,其制造的第一个爆炸物于2001年6月17、18日前在东张水库试爆成功了,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到试爆现场收集证据?要知道根据水文资料显示,当年从6月份到年终都没有水库涨水而导致试爆现场证据消失的情形发生。

疑点九:福州市中级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放爆炸物的邮政袋是陈科云家中的,那么检验爆炸后邮政袋纤维组织与吴昌龙家搜查到的邮政袋的纤维组织相同的结果就能说明“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与吴昌龙有关?是不是公、检、法习惯了刑讯逼供而使正常逻辑思维严重退化所致?

疑点十:法庭查明,陈科云的手上和脚上留下的累累伤痕,是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其自杀而采取手铐脚镣的保护措施、且长时间加天气炎热形成的,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么,陈科云和吴昌龙手上和脚上留下的这些累累伤痕,为什么不是没有暴力所形成的的平行状,而都是符合拉、吊、扯等暴力形成的斜状?试想,从部队出来的陈科云尚且承受不了酷刑要自杀,那么四十八天前就被密捕审讯的吴昌龙会受到怎样的酷刑?

更多的疑点十一、疑点十二、疑点十三 ……,有超过(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41个查明事实的疑点限于篇幅不一一赘述。换句话说,67号判决书中所审理查明的41个事实根本经不起一驳。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酷刑取证及司法背后的制度:
福州市中级法院想当然地以:“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作为定案依据。

曾经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佘祥林、赵作海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招供,如果不是被害人在若干年后不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而从阴曹地府转阳,哪一个不是“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的经得起万万年的铁证!

二十六年前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法院以“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小伙子在被行刑前大呼冤枉。行刑者见状紧急请示领导,领导气定神闲答:受害人刘某亲自指认;受害人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与罪犯的血型一致;受害人被抢的包包在罪犯家中搜到;以及罪犯自己招供的一清二楚。还有什么冤枉?魏清安遂被执行枪决。

一个月后,真凶田玉修主动承认强奸抢劫刘某的事实。而再也无法转回阳世的23岁小伙子魏清安在其看守所的被子中藏下了留给家人的千古冤状:爸、妈,实在是打的受不了,只能按照公安的要求说……。

无独立有偶,在看守所已经整九年的吴昌龙也写下了长达24页的、共17000多字的《泣诉书》和《遗书》,其中讲述的刑讯逼供手段有:没日没夜不让睡觉、手铐双手长时间腾空吊起来、五马分尸式拉扯四肢等,只有用“毛骨悚然”四个字才能表达酷刑之惨无人道和惨绝人寰!

在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出现用纸币打开手铐上吊死、到睡觉做梦死、再到喝开水死等等无奇不有的今天,如果当初吴昌龙不按照刑讯人员的“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要求招供,请千万不要怀疑早在2001年其就“被正常呼吸死”的可能。

酷刑背后其实很简单,命案必破是政治任务、破案率是升迁考核指标等由制度性造成刑讯人员心理扭曲,导致了今天无数的各种各样嫌疑人“被死亡”和大量不值一驳的“铁案”发生。出狱后的杜捷生,公开了其在被审讯时发生的一件骇人听闻真相,刑讯人员明确告诉杜捷生:福清市公安有每年可以死七个嫌疑人而不受责任追究的指标。一个小小的县级市每年可以在刑讯中死七个嫌疑人,那么每年全国将有多少无辜的嫌疑人死于酷刑中的审讯?

笔者曾说过:中国大陆的司法理念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存在一百年的差距。实际上,中国大陆的司法现状还比不了一百年前的封建朝廷。过去,朝廷官员审案普遍用刑讯,虽然是王法所允许,但却是公开在大堂之上,当然也是有限度的,在众目睽睽下、拿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接受群众监督的。

所幸,陈科云、吴昌龙已经过了审讯的鬼门关。尽管是:按照公安的要求说……屈辱地获得死缓。但是,总比“被死亡”强,是现有制度下无奈的、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的方式。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后记:
王惠珠,“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的被害人吴章雄之妻。丈夫遇害后,王惠珠一面向福建省有关部门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一面打一份临工艰难拉扯两个未成年孩子。九年过去了,受害人王惠珠开始反思,自己丈夫明明是应领导林惠泉的传呼赶到福清市纪委而出事的,为什么福清市纪委却一直拒绝自己提出的工伤赔偿和抚恤的合法请求?

开始觉醒的王惠珠向外界透露了一些隐瞒了九年的真相,在纪委爆炸案发生后,休息日(那天正好是礼拜天)打传呼叫吴章雄到纪委的领导林惠泉,在吴章雄遇害后偷偷警告王惠珠:不要向任何人说是接到其传呼后来纪委的。林惠泉为什么要王惠珠作伪证?

长期得不到工伤赔偿和抚恤的王惠珠,开始认识到只有福清市纪委的主要领导才能够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这种手段显然有借受害人王惠珠对“凶手”陈科云和吴昌龙的刻骨仇恨、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的嫌疑。莫非,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真的与福清市纪委主要领导有不为人知的特殊关系?

福建省高院能否将人民法官“三个至上”的核心价值,在开展的“六讲”中体现到九年不决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积案上,不使“党的利益至上”再次受到质疑和诟病,我们将拭目以待。

附已经觉醒的王惠珠向有关部门发出的申诉书: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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