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挂牌出让国有土地需要在最低协议价上加价后取权,怎么可能出现零元出让?)
(只有批准机关而没有批准文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0-8-13)权利运动发布:
状告江苏省沛县国土局违法作出国土资地复(2006)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原告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陆齐全等,昨天收到沛县法院的(2010)沛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意想不到的是法庭竟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11项“起诉不具备其他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为沛县政府和国土局零元出让86.4亩(57600平米)黄金地段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
沛县法院所谓“起诉不具备其他条件”,是指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陆齐全四位原告,作为出让地块的被拆迁人,曾在起诉沛县国土局违法以零元出让土地前,已先行起诉沛县建设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被沛县法院作出的(2010)沛行初字第007号行政判决驳回。法庭认为,沛县国土局国土资地复(2006)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行为,原告在起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被驳回后,再起诉前置行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起诉不具备其他条件”,应予驳回。
在法律上,沛县国土局将57600平米国有土地违法出让后,再向受让人沛县江南房地产公司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与沛县建设局向江南房地产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沛县政府是以旧城改造收回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陆齐全等四位原告房屋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2项规定,旧城改造属于调整土地,在收回土地时应该向土地使用权人(即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陆齐全四位原告)给予公告、听证和补偿。在没有给予公告、听证和补偿的情况下,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沛县法院以“起诉不具备其他条件”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显然属于枉法裁判。
更为可笑的是,在6月22日和7月29日两次开庭审理中,被告沛县国土局称,沛县江南房地产公司并不是零元获得57600平米国有土地,因为江南房地产公司还要支付房屋拆迁费用。按照被告沛县国土局的意思,沛县政府应该为江南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还要支付江南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江南名都”商住两用商品房的全部费用,才称得上是零出让。
其实,沛县政府和沛县国土局在零出让57600平米黄金地段国有土地事件上,已经不是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了。按照徐州市发布的2006年三类国有土地的基准价格,原告房屋地块的出让基准价应该是每亩158万元,再加上区位价格因素86.4亩(57600平米)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在亿元以上。这么多的国有资产流失,这么多的被拆迁居民权利受损,沛县政府和国土局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陆齐全等四位原告表示,就沛县法院的枉法裁判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希望社会各界和国内外媒体给予关注。
此外,权利运动发布沛县政府零元出让国有土地事件后(详情见8月11日消息:http://rightscampaign.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9285.html),原沛县政协常委、本案原告周临溪的家人被单位“谈话”。
(闻天不祥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