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1月17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的江天勇其父亲江良厚及辩护律师覃臣寿前往长沙公安局提交要求会见江天勇的书面申请,并向接待警察表达了对江天勇人身安全的担忧。接待人员表示会转交办案人员决定后答复。
下附 申请书全文
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289649064,住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系江天勇辩护律师。
请求:
一、会见江天勇,书面告知江天勇被监视居住地点、办案人员姓名、职务等。
二、其他事项请书面告知。
事实和理由:
江天勇被你处控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监视居住一案,现江天勇父亲委托申请人为其辩护律师介入本案。现本申请人要求会见江天勇,请尽快妥善安排会见。
江天勇之前领有律师执业证书本身具备律师素质,不至于知法犯法,触犯刑法而不自知,是故申请人认为江天勇应该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更加不会涉嫌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会见其不至于妨碍侦查或者可能泄漏国家秘密,江天勇不具备持有国家秘密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中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绿色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申请人有权立即会见江天勇,并有权知晓江天勇被监视居住地点、办案人员姓名、职务等。《刑事诉讼法》第73条为法西斯型恶法,强迫失踪秘密羁押、即使酷刑也不受监督,适用该条款即视为实行法西斯恶行,有良知的人应禁止、反对适用该条款。
另外,因江天勇被你处强迫失踪至今,尚未获得律师及家属会见,你处需保障江天勇人身安全及正常饮食起居,不被酷刑虐待,你处及下指令者为最终及唯一责任人。而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案例表明,长时间被强迫失踪并且不给律师、家属会见,公民更容易被酷刑(冻饿烤晒殴打等)虐待,家属知情权被侵犯也被视为不人道的待遇。
申请人2016年12月17日向长沙市公安局邮寄挂号信(编号XA14403779245),内有江天勇父亲江良厚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如若该材料尚未转交你处,现当场交付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望你处及时与长沙公安局交涉答复事宜。
望尽快安排、或书面答复。
此致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申请人:覃臣寿
2017年1月17日
据了解,11月中旬江天勇律师前往湖南长沙看望709案件被捕律师谢阳的太太陈桂秋。逗留期间,他陪同陈桂秋及谢阳的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及律师同仁马连顺到长沙看守所了解谢阳的会见事宜。11月21日北京时间22点22分,江天勇告诉其妻子,已购买D940火车票回京,发车时间22点53分,正点应于次日6点30分抵京。此后便失去联系,至23日凌晨已经超过24小时。其间他妻子多次拨打江天勇律师的电话,系统均提示“已转至秘书台”,通过多种网络通讯软件也未能取得联系。他妻子经询问长沙和北京的朋友,均称过去24小时之内无法联系上江天勇。
2016年11月23日下午,其妻子金变玲委托姐姐去江天勇户籍所在地的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的治安大队报失踪,但遭拒绝,郑州公安指要去北京报案。接处警登记表登记后说这个案件情况特殊,不提供复印件。
2016年11月25日,江天勇的父亲委托陈进学律师前往北京西站派出所报人口失踪,刚开始西站派出所口头同意可以查看监控录像并受理了报案,給了报案回执,但当律师要求调阅火车站监控录像时,派出所警察请示领导后,又说 不能查看监控录影。北京西站派出所刑侦队的杜姓警官(012399)向律师提出,必须要提交父子关系证明才能调阅。
2016年11月29日,陈进学与宋玉生律师携带江天勇父亲当地开具的父子关系证明再次到北京西站派出所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警察杜军指,村委会开的父子关系证明证明力不够,一定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同时推诿要律师去长沙南站开具江天勇是否已上G940车的证明。
2016年12月1日,江天勇的父亲向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提起行政复议,要求:1.确认北京西站派出所的行为违法;2.责令北京西站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江天勇失踪事件展开调查。
2016年12月4日,北京国保会同辖区派出所警员对江天勇位于北京昌平区的两个暂住地强行撬门查抄,其中一个为江天勇弟弟的住宅,江天勇早前偶尔在此栖身。便衣和警员查扣了江天勇的部分私人物品,并将江天勇弟弟住宅中的租客莫小伟带走,至目前莫小伟依然与外界失联。
2016年12月13日,江天勇的父亲江良厚就北京西站派出所拒绝提供江天勇信息,向北京铁路公安局寄出的申请行政复议信被邮局以“名称地不详”退回。
2016年12月13日覃臣寿律师前往长沙南站要求查阅江天勇失踪当天的监控视频,警方以录像保留三天后被覆盖为由拒绝。在覃臣寿追问下,长沙南站派出所警察透露,一名1971年生的河南籍江姓男子,使用他人身份证买了20多张火车票,被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已经期满释放。警方拒绝提供相关文书。
2016年12月14日下午,覃臣寿律师再往广州铁路局长沙公安处法制科,与该科一肖姓工作人员交涉,要求拿到处罚决定书及查看案卷材料。对方承认该公安处(派出所)以江天勇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根据《治安管理法、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对其进行处罚,时间从11月22日起拘留九天。家属的通知邮寄到江天勇在郑州的居所,因该居所没人又被退回。但铁路公安处拒绝提供处罚决定书,也拒绝给律师查看案卷,拒绝提供拘留通知给家属委托的律师,说没到诉讼阶段,其有权不提供。
2016年12月15日上午,覃臣寿律师向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及广州铁路公安局(中国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 其所谓江天勇11月21日遭拘留时,执法记录仪所拍摄视频;2. 所有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3. 在拘留所中监控录像;4.所有案卷资料;5.扣押物品清单;6.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7. 所有换押程序性法律文书;8.是否遭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12月15日下午、覃臣寿律师与江天勇父亲到长沙公安处寻找江天勇,该公安处依然是没有给任何书面材料包括拘留通知给家属,只是口头告知,律师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以供核实被拒绝。期间覃臣寿律师将写有江天勇父亲作为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当面提交,工作人员试图口头答复了事,律师明确拒绝其没有告知真实姓名职务无资格状态的非法答复,要求依法限期书面答复。
2016年12月16日21点47分“澎湃新闻“署名庄岸首发发布江天勇被以持有国家秘密、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为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法制日报”、“检察日报”、 “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发布同样内容,但是不同撰写人的报道;中国各大网站亦在相近时间内大肆报道;自周五晚9时至周六零时,有超过12个省级公安机关的官方微博亦发布有关消息。
2016年12月16日晚,江天勇的妻子金变玲发表声明,谴责当局撒谎,并以莫须有罪名构陷丈夫,实是对江天勇维权工作的打压和报复;声明强烈质疑在近4星期的时间,当局有可能对江天勇施以酷刑。
2016年12月16日晚,代理律师覃臣寿、陈进学发表声明,谴责官媒对江天勇抹黑、构陷。声明认为,当局严重侵犯江天勇的人身权利和律师的辩护权。
2016年12月17日,江天勇的代理律师覃臣寿律师向中国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及广州铁路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相关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情况等;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扣押物品清单等;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江天勇所有涉及换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是否被你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等。
2016年12月20日,江天勇律师的父母受欧洲四国驻华使馆外交官探望后随即遭到多名警察的骚扰。江家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到江天勇父母家中询问外交官与他们见面的细节。
2016年12月21日两名警察在彭庄村支书陪同下,第二次来到江天勇的父母家。两人自称是罗山县公安局警察,但均未出示任何证件。问话主要内容是外交官来访的具体细节,包括外交官身高、年龄、长相,是否会说中文等等。警察还详细了解江天勇父母及家庭成员情况。最后将问话制成笔录,要求两位老人签字。警察临走前还要求,今后如果再有外国人来访,必须先到派出所登记备案。
2016年12月22日下午,受江天勇父亲委托,陈进学律师就法制日报社和检察日报社关于江天勇案的报道侵犯了名誉权向北京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提起诉讼。某高姓法官看了材料后,称该案尚处于公安刑事侦查阶段,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否则是干涉法律,坚决不收案件材料。同日,江天勇父亲亦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此为澎湃新闻所属公司)侵犯名誉权。
2016年12月22日下午4时许,桐柏路派出所一名穿制服的警察和一名穿便衣而又自称是桐柏路派出所的警察到江天勇律师妻子金变玲父母的家中询问江天勇与金变玲父母的关系,并问是否收到邮寄的关于江天勇的信件,金变玲父母均答没有收到,两位警察做了笔录让金变玲父母签字后才离开。
2016年12月26日江天勇父亲向北京共青团中央邮寄了侵犯江天勇名誉权起诉书;
2016年12月27日江天勇妻子金变玲在美国向北京共青团中央邮寄了侵犯江天勇名誉权起诉书;
2016年12月27日上午,陈进学律师前往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要求会见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江天勇,该局只肯收下要求会见的材料,坚决不肯出具收据。遭推诿至国保支队。直属分局称,本案实际办案单位是长沙国保,只是借用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办案。陈进学律师随后前往长沙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但再遭推诿至直属分局。国保称通知书盖的是直属分局章,就只能找直属分局。
2016年12月27日广东吴魁明律师接受江天勇父亲江良厚的委托,前往广州越秀区法院办理起诉南方都市报失实报道江天勇(前律师)因709案件被失踪被抓捕一事名誉侵权案件的立案。越秀区法院立案庭明确告知该案件不给予立案、不接收材料、不提供书面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并推诿律师至信访办。信访办答复再也不能承担此案的立案责任。
2016年12月29日江天勇父亲向长沙市政府对长沙市公安局就案件过程中违法渎职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长沙市公安局没有在法定二十四小时内将已经采取的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行为违法;责令长沙市公安局向家属告知,江天勇是什么时候被采取哪种强制措施;什么时候变更那种强制措施,责令长沙市公安局向家属告知江天勇案具体承办人;对12月4日搜查江天勇在北京的住所出具搜查证;确认长沙市公安局将与案情无关或者未经核实的消息通报给各家媒体的行为系违法渎职。
2016年12月29日辩护律师陈进学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江天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由,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拒绝律师会见。长公直(国)不准见字[2016]A1-001号,律师要求直属分局介绍案情,直属分局拒绝,并说律师可以随便去投诉。
2016年12月29日下午辩护律师陈进学就直属分局没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家属、未通知指定居所具体地点、不出具收据、拒绝介绍案情等违法行为,向长沙星城地区检察院进行投诉,要求检察院予以监督。
2016年12月31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的江天勇律师其父亲向长沙市公安局邮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长沙市公安局公开对江天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书信件的跟踪;强制措施种类;以及通知书收件人不是直系亲属收件人的信息公开。
2017年1月2日下午辩护律师陈进学律师受江天勇父亲委托,就法制日报社和检察日报社关于江天勇案的报道侵犯了名誉权一事,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月4日其辩护律师陈进学收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江天勇之父江良厚诉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澎湃新闻所属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受理通知书,但相同的案件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和广州越秀区法院却不立案、不收材料、不出书面裁定。
2017年1月9日,其辩护律师陈进学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职责;长沙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职责;长沙市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时所使用指定居所的数量和地址。
2017年1月11日,江天勇父亲江良厚收到上海静安区法院下达的举证通知,海静安法院要求江天勇家人就起诉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澎湃新闻所属公司)名誉权案,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侵权原件,申请鉴定、证据保全和申请证人作证等。
2017年1月16日,长沙市政府以江良厚与江天勇被拘事件不具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长沙市政府的工作范围为理由驳回江良厚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7年1月17日,其父亲江良厚及辩护律师覃臣寿前往长沙公安局提交要求会见江天勇的书面申请,并向接待警察表达了对江天勇人身安全的担忧。接待人员表示会转交办案人员决定后答复。
江天勇简介:江天勇,资深人权律师,现年45岁。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4年11月在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供职。2005年受托代理陈光诚案。此后还参与了高智晟案、陕北油田案、广州太石村案、艾滋感染者维权案、乙肝携带者维权案、浙江东阳特大环保案、新疆法制报记者海莱特上诉案(家属迫于官方压力放弃委托)、四川藏区普布泽仁活佛案、甘肃拉扑楞寺久美案等宗教信仰案。2009年7月遭北京市司法局注销律师执业证。其后继续坚持以公民身份参与人权维护工作。
2011年2月19日,江天勇遭警察绑架,失踪长达两个月之久,其间遭到酷刑折磨。
2012年5月4日,因为探望正在北京朝阳医院住院的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江天勇被国保秘密警察残酷殴打,导致左耳鼓膜穿孔,双耳听力下降。至少有五名国保秘密警察参与了这次殴打。
2014年3月,江天勇探访黑龙江建三江黑监狱,遭到警察拘留和殴打,致八根肋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