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河南郑州公民施平(网名:河南石玉)就2014年曾遭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错误拘留37天一事申请国家赔偿,以下是《施平国家赔偿申请书》全文:
《施平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施平,男(略去身份信息)。
赔偿义务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
案由:错误拘留赔偿
赔偿请求:
1、撤销请求人的案件、终止对请求人的侦查;
2、向请求人开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
3、在河南省级报刊登报道歉,为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965.1元;
5、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6、赔偿请求人绩效考核工资6000元;
7、赔偿辩护及其他费用支出共计5000元(包括辩护律师来往交通费、住宿费4000元;亲属赴看守所存钱存物的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26日20时,请求人施平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警察从家中带走,5月27日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刑事拘留,期间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请求人一向待人如己、奉公守法,拥护并恪守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立志献身国家进步、人民福祉。但赔偿义务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无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请求人带走拘留,使请求人失去人身自由达37天,并给请求人及亲属生活、名誉和内心造成极大伤害。
遭到错误拘留期间,请求人被迫中断正常工作,无法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损失绩效考核工资(按月平均绩效工资计算,上附);请求人被带走当晚,正在家中潜心读书,被迫中断业余学习《元史》计划;请求人儿子当时仅5个月,父母年近七旬,请求人上无法尽孝,下难抚幼儿;请求人的人际圈中造成莫名恐慌,不明真相之人对请求人妄断和非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请求人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特依据国家法律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
赔偿请求人:施平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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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施平原是新华社所属《国家财经周刊》的著名调查记者,网名“河南石玉”,2011年因以私人身份赴山东临沂探访维权人士陈光诚而被解除劳动关系。因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公共维权事件,2014年5月26日晚上,施平在郑州家中被当地警方带走,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2104年7月2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施平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于2016年3月领取到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拟向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实习,申请实习人施平的户籍所在地二里岗派出所开始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后于2016年5月4日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才取得二里岗派出所于2016年6月29日开具的证明,但将施平在2014年5月27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7月2日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一事未纳入无犯罪行为记录。施平于是在2016年12月22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请求撤销二里岗派出所于2016年6月29日开具关于施平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责令被告限期重新开具关于施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不得显示施平涉案的情况等无关信息。
2017年2月20日上午九点,施平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撤销并责令重作无犯罪记录证明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法庭开庭审理,由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以该案相关案情涉及正在侦查中内容、且部分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法庭决定休庭,并将开庭日期延期至2017年3月10日下午三点,地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