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官府电视台对法院强制执行一起错案进行吹捧激化矛盾


(北塘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完全罔顾这是一起错案,在《执行进行时》栏目中胡说八道)
(这是曹鸿林与张学良签订的“三包”协议)
(曹鸿林因电视台歪曲事实的报道而于9月3日到北京信访所填表格)

(2010-9-8)权利运动发布:
2010年4月17日,无锡市电视台《执行进行时》栏目为了引导舆论,吹捧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怎样严肃执行一起生效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然而,该案件却是一个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判决,导致本已忍气吞声的、被错误执行的当事人曹鸿林女士进京上访。

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强巷1号居民朱辰清、曹鸿林夫妇,因为房屋在惠前路拓宽的市政工程中受损害而严重漏雨。于是,曹鸿林于2007年8月1日向街道和规划部门申请房屋修缮,获得批准后,曹女士将房屋修缮交给了持房屋装修名片的包工头张学良,并签订了由包工头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房屋修缮协议。

2007年8月13日,张学良与其雇佣的同乡姜正清不顾曹鸿林的劝阻,结果从简易的脚手架上跌落,姜正清由于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跌落事件发生后,夫妻双双下岗的曹女士立即筹措2万元人民币送到医院垫付姜正清的抢救费用。

姜正清死亡后,由于包工头张学良故意逃避责任,丝毫不念同乡之情,姜正清的的家属遂到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2007年12月17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认定包工头张学良承担承担全部责任,共计35万多元赔偿;朱辰清、曹鸿林夫妇对姜正清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作出(2007)北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法庭首先应当查明曹洪林与包工头张学良之间的协议是究竟是属于定作还是发包?如果是定作,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朱辰清、曹鸿林完全不需要承担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在曹鸿林向街道和规划部门提出的房屋修缮的书面申请后,街道和规划部门在批复中并没有要求曹鸿林办理建筑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也没有告知曹鸿林要审查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可见,曹鸿林与包工头张学良之间的协议属于定作,而不符合工程发包要件,法庭判决朱辰清、曹鸿林夫妇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人身损害赔偿是受法律保护最高的一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无过错责任也有其严格的公平原则,这就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根本区别。而且,依据江苏省2001年出台的苏高法[2001]319号文件第七条第八项规定,朱辰清、曹鸿林夫妇不需要对姜正清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定权限内错过上诉的曹鸿林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结果遭到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9)锡民一申字第0048号民事裁定驳回;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省高院将这一起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指定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

南京市中级法院并没有对这一起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只是通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死者姜正清应当承担20%的责任。

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没有公开再审和作出正式判决的情况下,原审的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执行局于2010年4月1日将朱辰清、曹鸿林夫妇的一套87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强制执行。4月17日,无锡电视台《执行进行时》栏目在法院的授意下,对这一起错案的强制执行进行歪曲事实的报道(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A0ODM1NzAw.html)。

在无锡电视台《执行进行时》栏目的报道中称:法院是如何积极地到被执行人张学良处执行,见包工头张学良实在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调查发现朱辰清、曹鸿林有拆迁安置房,才于2010年4月1日做曹鸿林思想工作,才执行了安置房。

而事实上,朱辰清、曹鸿林夫妇在房屋拆迁中,通过产权交换只有获得两套安置房,而且还欠安置办12万人民币的房款。其实,北塘区法院早在2009年8月16日就将还没有分配给曹鸿林的安置房进行了扣押,并以此要挟曹鸿林放弃申请再审。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将这样一个错案执行后,还恬不知耻授意无锡电视台《执行进行时》栏目进行“司法为民”的宣传,可见北塘区法院的办案水平和质量!普通民事案件都做不到依法审判,这样的法院在行政(民告官)案件上的审判可想而知!而无锡电视台《执行进行时》作为法治栏目,竟然也是一群激化矛盾的法盲而已。

现在,曹鸿林原则奔波于无锡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院和北京最高法院申诉,这些人民的法院都“善意地”提醒她:回去要求北塘区法院加大力度对张学良进行追偿。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根本不是追偿的问题,而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必须通过依法改判才能够维护曹鸿林合法权益的问题。

附北塘区法院判决书: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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