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 2017年2月14日湖北公民鲍乃刚因旁听武汉王芳涉嫌寻衅滋事案庭审遭行政拘留后向京山县人民法院对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状,要求撤销京山县公安局京公(宋河)行决字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恶意剥夺公民权利的京山县公安局向公众公开道歉。
据了解,鲍乃刚行政拘留时当局没有出示没有任何手续,办案人员告诉鲍乃刚与家人是要被拘留7天,鲍乃刚进拘留所后一再问办案人员索要拘留手续,拘留所后补办相关手续。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京山县公安局以鲍乃刚扰乱当地法院的办公秩序为由,行政拘留3天。
下附鲍乃刚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状 全文:
原告:鲍乃刚,男,湖北京山县人,51岁,住京山县宋河镇土地巷6号92户,身份证号码:422432196606033051
被告: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京山县公安局京公(宋河)行决字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恶意剥夺公民权利的京山县公安局向公众公开道歉。
3,判处京山县公安局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分钱。
事实及理由:
原告鲍乃刚因朋友王芳案于2017年2月10日在武昌区法院开庭,原告于当日上午9;00许前往申请旁听,原告鲍乃刚持身份证向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办理旁听事项的过程中,被国宝及民警带至100米处的积玉桥派出所,与同样关注该案的其他公民一起被限制在该派出所内至王芳案庭审结束后,外省公民均被释放,本省公民均被户籍所在地带回原籍后释放,只有原告鲍乃刚被带回京山后被行政拘留三天,于2月13日释放。很显然,原告所有的一切行为都是宪法与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同时与原告一起被留置在积玉桥派出所内的所有公民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因此受到处罚,而被告以原告行使公民权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乱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请诉告。
此致
京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鲍乃刚
2017年2月14日
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鲍乃刚:湖北省京山县宋河镇人,复转军官,于绵阳市北川县经商。为父上访申冤10年,2011年2月因网络响应茉莉花“煽动罪”刑拘于绵阳市看守所,后遭逮捕,2011年11月中旬取保获释送回原籍湖北。
2017年2月10日因旁听武汉王芳涉嫌寻衅滋事案庭审,在武汉武昌区人民法院 对面被警察带至武昌积玉桥派出所后被户籍所在地湖北荆门市国保接回后,遭处罚行政拘留,羁押于湖北荆门市京山县拘留所。
2017年2月13日,遭湖北荆门行政拘留3天后获释已返回家中,此前羁押于湖北荆门市京山县拘留所。
2017年2月14日鲍乃刚向京山县人民法院对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状,要求撤销京山县公安局京公(宋河)行决字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恶意剥夺公民权利的京山县公安局向公众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