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广东惠州市民杨建平因不服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在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17日向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17年1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杨建平于2017年2月5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杨建平 车牌号码:粤LA4001 电话:13437601001
住:惠州市保安亭
被告一: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人: 肖建生 电话:0752-2309500
住址:惠州市东平大道178号
被告二: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负责人:陈颂文 电话:0752-2129396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市公交复字(2016)1108号)
二:撤销被告二开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300-1729899873 并退回原告所缴纳的罚款金额200元。
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对被告二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300-1729899873行政处罚不服,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通过邮寄向被告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二开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300-1729899873 并退回原告所缴纳的罚款金额200元。原告在2017年1月22日收到被告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二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2016年8月11日12时34分,原告没有在上述时间在被告二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300-1729899873里所描述的地点鹅岭北路汽车站十字路口长期停放车辆。众所周知,汽车站是人多车多的地方,原告是遵规守纪的良好市民,不可能也不会把车长期停放在鹅岭北路汽车站十字路口。在被告一的电脑显示的所谓违停照片也不是在鹅岭北路汽车站十字路口,更没有证据证明。
综上,被告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市公交复字(2016)1108号)被告二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致:
惠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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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