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维权公民李明对株洲市政府和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湖南株洲维权公民李明近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株洲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公安局以及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请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作出履行的株荷公(茨)决字[2016]第0520号处罚决定和(2017)株政复字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撤销,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李明因为罹患肝硬化晚期病症于2014年初被原工作单位湖南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其先后向原工作单位和株洲市总工会及株洲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诉求而无果,遂开始走上去北京上访维权之路,并因此多次遭到当局训诫和拘留。

20161024日,李明再次赴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后移送株洲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1026日被户籍地派出所警察接回株洲后,当日即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李明不服株荷公(茨)决字[2016]第0520号处罚决定,于20161220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元月十八日对该行政复议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

201726日,李明再次不服(2017)株政复字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株荷公(茨)决字[2016]第0520号处罚决定,于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李明,男,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塘石村8-702
身份证号码:430202197711234010,电话:13217331181

被告1:株洲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阳卫国,职务:市长
住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58号,电话:0731-28680669

被告2:株洲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晓葵,职务:局长。住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39

被告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法定代表人:成良池,职务:局长。住址: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169

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作出履行的株荷公(茨)决字[2016]第0520号处罚决定和(2017)株政复字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撤销,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履行的株荷公(茨)决字[2016]第0520号处罚决定和(2017)株政复字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与执行单位严重践踏人权及法规条例等、非法剥夺原告各项权利,导致原告病情恶化得不到治疗被迫自残。作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不但不为绝症市民平冤纠正和排忧解困 ,还与处罚执行单位颠倒是非,侵范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给予立案并作出判决。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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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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