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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3月23日上午9时,施平(原告)诉广州市律师协会(被告)行政不作为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准时开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被告申请实习登记,被告以原告被曾被立案查处为由,要求原告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结案证明,称如原告个人申请未果,其可进行对公函调。但至2016年12月2日起诉日,被告既不实施函调,也不对原告进行实习登记(被告称为其行为为暂缓登记),原告遂提出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实习登记的诉请。庭审中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是否为行政主体,二是被告不予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认为法律授权被告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被告为被授权组织,属行政主体。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所依规范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称其也不认为原告犯了罪,但暂缓登记系其严格依据相关规范实施的。原告认为被告“暂缓登记”的本质,就是不予登记,此行为于法无据,且原告已被法律规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按照被告所依的规范,也符合规范要求,应予登记。被告还当庭提交了在网上下载的原告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公安分局的诉讼材料以及原告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文书,提请法庭考虑中止本案审理,待郑州案件有结果后继续审理。庭审至12时结束,未当庭宣判。
施平,河南郑州人,1979年7月出生,原是新华社所属《国家财经周刊》的著名调查记者,网名“河南石玉”,2011年因以私人身份赴山东临沂探访维权人士陈光诚而被解除劳动关系。因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公共维权事件,2014年5月26日晚上,施平在郑州家中被当地警方带走,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2104年7月2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施平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于2016年3月领取到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拟向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实习,因为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申请实习人施平的户籍所在地二里岗派出所开始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施平于2016年5月4日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才取得二里岗派出所于2016年6月29日开具的证明,但将施平在2014年5月27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7月2日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一事未纳入无犯罪行为记录。
2016年9月,施平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广州市律师协会以施平曾被立案查处为由,要求施平向户籍地所在公安机关申请结案证明,称如施平个人申请未果,其可进行对公函调。
至2016年12月2日,广州市律师协会既不实施函调,也不对施平进行实习登记,并称其行为是暂缓实习登记。
2016年12月22日,施平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请求撤销二里岗派出所于2016年6月29日开具关于施平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责令被告限期重新开具关于施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不得显示施平涉案的情况等无关信息。
2017年2月20日上午九点,施平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撤销并责令重作无犯罪记录证明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法庭开庭审理,由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以该案相关案情涉及正在侦查中内容、且部分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法庭决定休庭,并将开庭日期延期至2017年3月10日下午三点,地点不变。
2017年2月22日,施平就2014年曾遭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错误拘留37天一事向赔偿义务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申请国家赔偿。
2017年3月1日上午,施平接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通知,三月份法官外出培训,施平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撤销并重作无犯罪记录证明案整个月内不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再另行通知。
2017年3月1日下午,施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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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上午9时,施平诉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不作为案在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至12时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