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3月22日,709家属王峭岭委托余文生律师在另一位709家属李文足的陪同下到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起诉官方违法给李和平指定辩护律师提交再审申请书。
下附上 再审申请书 全文: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峭岭,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十层。
负责人温志胜,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志胜,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明,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和平,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卞庄。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赵飞,局长。
申请人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9219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津01民终6867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9219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津01民终6867号民事裁定书
依法裁定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921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王峭岭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王峭岭起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津01民终6867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王峭岭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王峭岭认为上述两裁定涉嫌枉法裁判。
查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是由《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王峭岭一审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确认合同无效也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住所地在南开区,原审法院也是管辖法院。王峭岭明显符合以上二、三、四项之条件规定。
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王峭岭的起诉,也就是一审法院认为王峭岭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而不符合起诉条件,王峭岭认为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之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二审法院涉嫌枉法裁判,王峭岭不能接受这样的裁定。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起诉条件成立与否,应该是立案审查,条件成立立案受理,不成立裁定驳回。本案立案已经受理,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法院无正当理由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王峭岭是李和平的妻子,系直系近亲属,其身份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近亲属的规定,王峭岭、李和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受《婚姻法》所保护的。
李和平在被天津市公安局抓捕后,王峭岭为李和平委托了蔡瑛、马连顺两位律师,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天津市公安局也接收了辩护手续。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32、33条等规定,刑事案件被羁押人的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1-2名辩护律师,受托的辩护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人,王峭岭为李和平聘请的两位律师,符合法律规定。律师法、刑诉法、最高检察院等五部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等规定: “近亲属为被羁押人委托的律师,其有权解除委托,但必须出具书面解除的文书并由办案机关转交辩护律师(所),被解除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被羁押人当面确认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被羁押人拒绝被会见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转交辩护律师。”至今,原告为第三人李和平委托的辩护律师蔡瑛、马连顺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收到李和平解除委托的书面文书,证明两位律师的辩护律师身份仍在依法、依约持续。在王峭岭为李和平委托的两位律师被合法有效解除委托之前。李和平无权委托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因为法律规定被羁押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法律规定依法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才能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温志胜、郭明在尚未担任李和平辩护律师时,就到看守所会见李和平,代表该律师事务所分所与李和平签署委托协议、并由李和平出具委托书,因其手段和途径违法而其受托行为无效。 三被申请人的以上受托行为,李和平对其委托行为,都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提供违法会见机会有直接关系,为查明李和平违法委托三一审被告违法受托的事实,列李和平、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天津市公安局为一审第三人。
综上,王峭岭作为具有关联性两份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李和平的妻子及直接利害关系人,有理由请求法院确认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与李和平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有理由请求法院确认李和平与温志胜、郭明的辩护委托关系无效。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王峭岭
2017年 3月22日
据了解,2016年8月19日,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而遭羁押的北京律师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委托余文生和程海两位律师起诉官方违法给李和平指定的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温志胜、郭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当天予以立案。
2016年10月9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王峭岭和其丈夫李和平没有厉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王峭岭的起诉。
2016年10月24日,王峭岭就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峭岭上诉,维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裁定。
2017年3月22日,王峭岭就起诉官方违法给李和平指定辩护律师向天津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