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回族访民张培馨夫妇被以“放火罪”批捕




(2010-10-28)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晚上20点,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分局的警察来到张培馨家中,将张培馨、齐方军夫妇因涉嫌“放火罪”被北辰区检察院批捕的通知书交给了其儿子齐天烽签收。这是张培馨夫妇于10月15日(五中全会第一天)到天安门点燃自驾车自焚被“消失”12天后,其焦虑不安的两个儿子才得知消息。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张培馨夫妇如果确实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并没有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性的事实,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所以其行为并不构成放火罪要件。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张培馨夫妇为了引起有关部门对自己冤情的重视,放火焚毁自己的自驾车,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

张培馨的儿子齐天烽虽然收到了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分局的通知书,但并没有看到在10月27日前父母亲被“消失”12天的相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张培馨夫妇的自焚事件应该由北京天安门公安分局处理。

如果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分局在北京警方没有案件移交,仅仅因为张培馨夫妇出了地方政府的洋相,就对张培馨夫妇作出逮捕决定,那么显然属于滥用司法权力的报复行为。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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