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3月5日,就凤凰卫视等媒体播出的有关江天勇和谢阳案视频文章 覃臣寿律结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提出反酷刑分析意见。
下附覃臣寿律师的《基于凤凰卫视等媒体播出的有关江天勇和谢阳案视频文章涉及的反酷刑意见(结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分析》全文
一、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调查组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下简称结论性意见)第23条,该条要求作为缔约国的中国政府,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a、在独立监督机构的调查人员和酷刑及虐待的行为嫌疑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机构关系或上下级隶属关系。显然,酷刑实施嫌疑人有部分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其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有上下级隶属关系。b、独立监督机制能够不受任何干涉地履行职能。显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调查中不是独立监督机构,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不透明,无法判断或者完全不能不受干涉的履行职能。c、被指称的酷刑和虐待的行为人立即停职,直至调查过程结束,特别是在行为人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指称的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在谢阳家属、谢阳辩护律师及谢阳本人对酷刑实施人提起控告之后,据谢阳及其律师陈述,在看守所其曾经受到看守所民警袁进(音)的殴打虐待,而最近一段时间,其律师刘正清、陈建刚律师被非法拒绝安排会见谢阳,据说谢阳连续被专案组提审,而专案组多名人员之前也涉嫌对谢阳实施酷刑虐待。显然,本次调查期间,相关酷刑实施嫌疑人并无一人被停职,并极有可能实施了对谢阳的威胁、恐吓,阻碍真相的披露。d、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举报。谢阳家属、谢阳辩护律师及谢阳本人、马连顺等多位律师都对酷刑实施人提起举报、控告,但至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并没有进行公正调查,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相关调查程序、结果。f、被怀疑犯有酷刑或虐待的人员得到应有的起诉,如罪名成立,应处以与行为严重程度相符的刑罚,并为受害人提供适当救济。至今为止,谢阳被酷刑一案,并无一人受到酷刑罪名的起诉。g、对公安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彻查,对其侦查和拘留期间的行为进行有效司法监督、公众媒体监督,将管理看守所的权利从公安部转移到司法部。h、即使是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答复材料(以下简称后续答复)在第三点提到“酷刑指控调查的独立性(第23段)”,也并不能证明对谢阳的酷刑获得了独立性的调查。
二、江天勇、谢阳均在审前被长期单独羁押、在秘密的所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了《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公安人员在没有独立监督的情况下长时间实行羁押,增加了被拘留者遭受虐待甚至酷刑的风险。律师被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会见,并拒绝向嫌疑人家属发出拘留通知,江天勇被行政拘留十天的法律文书,至今没有送达家属(后续答复第一段大篇幅内容的带来极大讽刺)。指定的“监视居住”视同秘密拘禁,时间超过六个月,没有告知家属和律师拘留的地点和时间,而拘留地点没有任何监管灭蝇监控的设施。显然,作为缔约国,并没有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被拘留者从拘留开始时便得到所有法律保障,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二号一般性意见第13段和第14段提到的保障:保有被拘留者正式名册;被拘留者有权被告知其权利;被拘留者有权迅速获得独立的法律援助、获得独立的医疗保健服务和联系其亲人;需要查看和访问拘留和监禁地点的公正机制;以及为被拘留者何有遭受酷刑和虐待危险的人提供司法和其他补救办法,使他们的申诉能够得到迅速和公正的审理,并使她妈呢能够维护其权利并对其拘留或待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当局应该:a、废除《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或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限制获得律师代理和通知亲属的权利的条款。b、作为紧急事项废除《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对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执行监视居住、构成事实上的隔绝拘留的条款。c、按照国际标准,限定单独关押监禁作为最后手段,尽可能缩短时间,并保留司法审查的可能,应该制定作出单独监禁决定的清晰具体标准,说明其实施方式、种类和最长期限。d、废除秘密羁押设施和地点,建立一个监测拘留场所的独立监督机构,有权进行不受阻碍和不作提前通知的视察,该机构的建议应以及时和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当局应根据其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允许国内和国际人权机构和专家访问羁押场所,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三、作为律师的江天勇(律师身份其并不因为律师证没有年审而被剥夺)、谢阳的受迫害(结论性意见第18条、第19条),作为2015年709事件大规模打压律师的一部分,显然属于对履行职责的律师侵权的升级版本,除了拒绝给予“敏感”律师年度重新登记(江天勇、唐吉田、刘巍巍等)、取消律师执照、暂缓执业(李金星律师)和律师被暴力侵犯(吴良述律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被暴力殴打、扯烂裤子)等,还有司法部违法制定的为实施《律师法》的两个管理办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炒作”的任意解释,有损法律确定性原则,并在现实中在解释和适用方面被滥用,众多律师担心受到报复而不敢对酷刑伸张正义。当局应停止因律师依公认的专业职责所采取的行动而处罚律师,立即释放江天勇、谢阳、李和平、王全璋、周世锋等律师。a、确保对所有侵犯律师人权的行为开展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进行审判和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b、毫不迟延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一个完全独立和自负监督的律师行业,使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骚扰或不适当的干涉。c、依照国际标准对影响法律行业运作的所有立法进行审查,以期修正有损律师独立性的条款。
四、709大肆抓捕、拘留律师,对秘密拘留和强迫失踪的普遍适用,违反了结论性意见第42条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强迫失踪是指政府部门或官员,或者代表政府行事、得到政府支持、同意或默许的团体或个人,违反当事人意愿将其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其自由,最后又拒绝透露他们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对江天勇、谢阳、李和平、王全璋、周世锋等律师的抓捕,完全属于强迫失踪无疑,《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强迫失踪行为为危害人类罪。
五、谢阳家属获知谢阳被酷刑的多条信息综合、继而提出控告,辩护律师进而到看守所会见获得谢阳亲口、书面笔录确认其受到酷刑,其陈述被酷刑细节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酷刑具体行为等,完全符合刑事程序法中证据线索提出、查证事实、事实确认的相互印证程序。不能说确认了传言,就是属于凭空捏造。而调查组认为,谢阳一定要否认受到酷刑,才符合调查组的所谓“不属于凭空捏造”逻辑,这逻辑显然荒谬无比。
六、谢阳和江天勇都被以定义宽泛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名进行指控(而他们仅仅介入、代理案件)均涉及定义更加宽泛的“国家秘密”,拒绝给予人道待遇,违反了结论性意见第36条、37条,定义宽泛、模糊、可以无所不包的《国家安全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对所有公民都是最大的威胁,不可避免的,也威胁着环球时报、凤凰卫视等所有官媒的员工、共青团系统众多勤杂人员。作为缔约国的当局,必须采取必要立法和其他措施,对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出更加确切的狭窄的定义,确保符合《禁止酷刑公约》;避免因人权维护者、律师、上访者和其他人的合法行为而对他们控以定义宽泛的罪名。谢阳律师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罪名,自解释和适用方面显然受到滥用)的指控,不能成立,各级律师协会应该介入营救,是为职责所在。
七、反酷刑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当然包括凤凰卫视和环球时报等媒体,为酷刑可能的实施者漂白、强迫被长期羁押的律师自证其罪,不敢正视酷刑的普遍存在,是凤凰卫视、环球时报偏离良知、没有法律、人权素养的客观表现,但其官媒本质,注定其一定会站在官方立场去看待酷刑问题,指望其监察政府、将权力关进笼子,一定是缘木求鱼不可得。
八、为保护谢阳、江天勇、所有人的基本人权,杜绝酷刑,《禁止酷刑公约》及其一般性意见、历次中国报告、历次结论性意见,应获得更加宽泛、深入的传播、学习、领会、适用、反省。
臣寿
据公开消息显示,谢阳,1972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前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前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于2011 年正式执业以来,曾因代理多起公权力滥权案件,如山东省曲阜县薛明凯案、北京新公民运动张宝成案、河南省南乐县南乐教案、湖南省浏阳市张开华征地案等维权案件,并积极关注参与社会维权运动,包括探访盲人律师陈光诚和声援建三江被捕律师等,随屡遭司法当局的阻扰和打压、迫害。
2011年11月15日,曾因只身前往山东省东师古村探望陈光陈,而遭到地方黑恶势力的殴打抢劫;2013年8月,曾因代理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要求取得合议庭商议结果,而被湖南省律师协会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被所在事务所要求解除合同和离职;2014年2月13日,曾因为“山东薛家命案”委托代理律师,而被湖南省司法厅当局带走“约谈喝茶”;2014年2月20日,曾因为代理湖南省浏阳市土地维权者张开华案,在出庭时遭到当地法院的野蛮阻扰;2013年10月—2014年5月,因其多次代理维权案件,遭到湖南省律师协会不予批准转所异动手续的变相打压;2015年3月,因其积极代理多起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在代理莲湖村农民征地行政诉讼时,遭到法院的非法驱逐;2015年5月17日,因其代理广西南宁北部湾建材市场当事人的维权案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持械群殴,至其重伤,其右腿骨折,同时其报警后,当地警方竟迟迟不予出警;2015年7月11日,在“7•09大抓捕”中其被湖南省长沙市警方突然带走,而后被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其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拒;2016年1月9日,被长沙市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此前其代理律师蔺其磊,因被官方设障阻止介入。
2016年11月21日上午十时许,张重实律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会见709大抓捕中被捕湖南谢阳律师,会见前数分钟听到走廊连续传来响彻楼道谢阳被警察打的凄惨求救声,会见后确认管教袁进拒绝谢阳给律师的材料而将其拖上楼道拐角处,用拳头连续击打谢阳头部。
2016年12月21日家属联系检察院得知案件已被长沙检察院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移送法院。
2016年12月10日其辩护律师蔺其磊就遭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搪塞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等情况,向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19日拒绝蔺其磊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政诉讼被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为由驳回诉讼。
2017年1月4日下午,刘正清律师与和谢阳妻陈桂秋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核对案卷材料,长沙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长沙市检察院以谢阳微博言论及会见纪要等内容起诉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长检刑二刑诉[2016]85号。
2017年1月19日,谢阳的代理律师陈建刚及刘正清律师于网上公开会见记录,披露谢阳律师狱中遭受酷刑虐待情况,谢阳拒绝认罪换释放。其妻子陈桂秋网上发文征集20位律师代理家属控告谢阳案中刑讯逼供人员。
2017年1月21日,谢阳律师委托其辩护律师传出亲笔信,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邓锋、易丹检察官在已知其遭遇刑讯逼供下,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强制推行批捕事件作出情况说明。
2017年1月21日,长沙文东海律师向检察院提起刑事举报及控告。对谢阳律师被湖南和长沙国保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涉嫌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事情进行举报;对长沙国保尹卓等人意图逼迫谢阳取证陷害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事情进行控告。
2017年1月22日,谢阳委托其辩护律师传出亲笔信,反映长沙市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管教袁进警官打在押人员谢阳的情况。要求对袁进警官的打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017年1月22日,全国各地多名网友发起一人一照”反对酷刑支持谢阳”活动。
2017年1月22日湖南公民欧彪峰向湖南省、长沙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湖南省长沙市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涉嫌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事件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对长沙市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意图逼迫谢阳诬陷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
2017年1月22日广东珠海公民甄江华为履行公民义务,向湖南省和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邮寄刑事举报书,并要求受理单位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李克伟、王铁铊、李峰、周浪、屈可、尹卓、李阳、周毅、庄晓亮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
2017年2月22日蔺其磊、葛文秀律师于湖南长沙市检察院就谢阳律师羁押期间遭受酷刑虐待并被逼迫诬陷同行和朋友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尹卓等人涉嫌暴力取证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但遭长沙检察院推诿敷衍。工作人员一开始称,需要律师先到市公安局纪委反映才能受理控告,经律师据理力争后才接收控告材料,并出具了信访回复单。葛文秀律师还要求检察院查询去年8月以来,三次对长沙市检察院的李治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尹志良的控告结果。但对方答复称,在他们的电脑系统中没有相关的投诉信息。
2017年2月23日,庞琨、葛永喜律师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就谢阳遭刑讯逼供并被逼迫诬陷同行朋友事件以受害人的身份实名控告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李克伟、王铁砣、周浪、屈可、尹卓、李旸、庄晓亮等警察涉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暴力取证等犯罪,要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中心的接待检察人员表示,将把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长沙市公安局纪委。
2017年2月28日,刘正清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谢阳律师,看守所尹所长以专案组最近几天都要连续提审谢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017年3月2日,刘正清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被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羁押的谢阳律师,看守所尹所长以专案组最近都要连续提审谢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刘正清律师提出48小时内安排会见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为由交涉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超48小时亦不回复律师。
2017年3月5日,就湖南省检察院称对被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羁押的谢阳律师酷刑事件的“独立调查” 其辩护律师陈建刚向湖南省检察院发文追问。
2017年3月5日,就凤凰卫视等媒体播出的有关江天勇和谢阳案视频文章 覃臣寿律结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提出反酷刑分析意见。
谢阳目前仍被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泉塘镇远大二路1736号,邮政编码410131)。
下附覃臣寿律师的《基于凤凰卫视等媒体播出的有关江天勇和谢阳案视频文章涉及的反酷刑意见(结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分析》全文
一、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调查组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下简称结论性意见)第23条,该条要求作为缔约国的中国政府,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a、在独立监督机构的调查人员和酷刑及虐待的行为嫌疑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机构关系或上下级隶属关系。显然,酷刑实施嫌疑人有部分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其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有上下级隶属关系。b、独立监督机制能够不受任何干涉地履行职能。显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调查中不是独立监督机构,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不透明,无法判断或者完全不能不受干涉的履行职能。c、被指称的酷刑和虐待的行为人立即停职,直至调查过程结束,特别是在行为人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指称的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在谢阳家属、谢阳辩护律师及谢阳本人对酷刑实施人提起控告之后,据谢阳及其律师陈述,在看守所其曾经受到看守所民警袁进(音)的殴打虐待,而最近一段时间,其律师刘正清、陈建刚律师被非法拒绝安排会见谢阳,据说谢阳连续被专案组提审,而专案组多名人员之前也涉嫌对谢阳实施酷刑虐待。显然,本次调查期间,相关酷刑实施嫌疑人并无一人被停职,并极有可能实施了对谢阳的威胁、恐吓,阻碍真相的披露。d、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举报。谢阳家属、谢阳辩护律师及谢阳本人、马连顺等多位律师都对酷刑实施人提起举报、控告,但至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并没有进行公正调查,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相关调查程序、结果。f、被怀疑犯有酷刑或虐待的人员得到应有的起诉,如罪名成立,应处以与行为严重程度相符的刑罚,并为受害人提供适当救济。至今为止,谢阳被酷刑一案,并无一人受到酷刑罪名的起诉。g、对公安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彻查,对其侦查和拘留期间的行为进行有效司法监督、公众媒体监督,将管理看守所的权利从公安部转移到司法部。h、即使是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答复材料(以下简称后续答复)在第三点提到“酷刑指控调查的独立性(第23段)”,也并不能证明对谢阳的酷刑获得了独立性的调查。
二、江天勇、谢阳均在审前被长期单独羁押、在秘密的所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了《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公安人员在没有独立监督的情况下长时间实行羁押,增加了被拘留者遭受虐待甚至酷刑的风险。律师被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会见,并拒绝向嫌疑人家属发出拘留通知,江天勇被行政拘留十天的法律文书,至今没有送达家属(后续答复第一段大篇幅内容的带来极大讽刺)。指定的“监视居住”视同秘密拘禁,时间超过六个月,没有告知家属和律师拘留的地点和时间,而拘留地点没有任何监管灭蝇监控的设施。显然,作为缔约国,并没有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被拘留者从拘留开始时便得到所有法律保障,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二号一般性意见第13段和第14段提到的保障:保有被拘留者正式名册;被拘留者有权被告知其权利;被拘留者有权迅速获得独立的法律援助、获得独立的医疗保健服务和联系其亲人;需要查看和访问拘留和监禁地点的公正机制;以及为被拘留者何有遭受酷刑和虐待危险的人提供司法和其他补救办法,使他们的申诉能够得到迅速和公正的审理,并使她妈呢能够维护其权利并对其拘留或待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当局应该:a、废除《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或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限制获得律师代理和通知亲属的权利的条款。b、作为紧急事项废除《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对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执行监视居住、构成事实上的隔绝拘留的条款。c、按照国际标准,限定单独关押监禁作为最后手段,尽可能缩短时间,并保留司法审查的可能,应该制定作出单独监禁决定的清晰具体标准,说明其实施方式、种类和最长期限。d、废除秘密羁押设施和地点,建立一个监测拘留场所的独立监督机构,有权进行不受阻碍和不作提前通知的视察,该机构的建议应以及时和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当局应根据其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允许国内和国际人权机构和专家访问羁押场所,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三、作为律师的江天勇(律师身份其并不因为律师证没有年审而被剥夺)、谢阳的受迫害(结论性意见第18条、第19条),作为2015年709事件大规模打压律师的一部分,显然属于对履行职责的律师侵权的升级版本,除了拒绝给予“敏感”律师年度重新登记(江天勇、唐吉田、刘巍巍等)、取消律师执照、暂缓执业(李金星律师)和律师被暴力侵犯(吴良述律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被暴力殴打、扯烂裤子)等,还有司法部违法制定的为实施《律师法》的两个管理办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炒作”的任意解释,有损法律确定性原则,并在现实中在解释和适用方面被滥用,众多律师担心受到报复而不敢对酷刑伸张正义。当局应停止因律师依公认的专业职责所采取的行动而处罚律师,立即释放江天勇、谢阳、李和平、王全璋、周世锋等律师。a、确保对所有侵犯律师人权的行为开展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进行审判和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b、毫不迟延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一个完全独立和自负监督的律师行业,使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骚扰或不适当的干涉。c、依照国际标准对影响法律行业运作的所有立法进行审查,以期修正有损律师独立性的条款。
四、709大肆抓捕、拘留律师,对秘密拘留和强迫失踪的普遍适用,违反了结论性意见第42条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强迫失踪是指政府部门或官员,或者代表政府行事、得到政府支持、同意或默许的团体或个人,违反当事人意愿将其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其自由,最后又拒绝透露他们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对江天勇、谢阳、李和平、王全璋、周世锋等律师的抓捕,完全属于强迫失踪无疑,《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强迫失踪行为为危害人类罪。
五、谢阳家属获知谢阳被酷刑的多条信息综合、继而提出控告,辩护律师进而到看守所会见获得谢阳亲口、书面笔录确认其受到酷刑,其陈述被酷刑细节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酷刑具体行为等,完全符合刑事程序法中证据线索提出、查证事实、事实确认的相互印证程序。不能说确认了传言,就是属于凭空捏造。而调查组认为,谢阳一定要否认受到酷刑,才符合调查组的所谓“不属于凭空捏造”逻辑,这逻辑显然荒谬无比。
六、谢阳和江天勇都被以定义宽泛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名进行指控(而他们仅仅介入、代理案件)均涉及定义更加宽泛的“国家秘密”,拒绝给予人道待遇,违反了结论性意见第36条、37条,定义宽泛、模糊、可以无所不包的《国家安全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对所有公民都是最大的威胁,不可避免的,也威胁着环球时报、凤凰卫视等所有官媒的员工、共青团系统众多勤杂人员。作为缔约国的当局,必须采取必要立法和其他措施,对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出更加确切的狭窄的定义,确保符合《禁止酷刑公约》;避免因人权维护者、律师、上访者和其他人的合法行为而对他们控以定义宽泛的罪名。谢阳律师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罪名,自解释和适用方面显然受到滥用)的指控,不能成立,各级律师协会应该介入营救,是为职责所在。
七、反酷刑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当然包括凤凰卫视和环球时报等媒体,为酷刑可能的实施者漂白、强迫被长期羁押的律师自证其罪,不敢正视酷刑的普遍存在,是凤凰卫视、环球时报偏离良知、没有法律、人权素养的客观表现,但其官媒本质,注定其一定会站在官方立场去看待酷刑问题,指望其监察政府、将权力关进笼子,一定是缘木求鱼不可得。
八、为保护谢阳、江天勇、所有人的基本人权,杜绝酷刑,《禁止酷刑公约》及其一般性意见、历次中国报告、历次结论性意见,应获得更加宽泛、深入的传播、学习、领会、适用、反省。
臣寿
据公开消息显示,谢阳,1972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前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前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于2011 年正式执业以来,曾因代理多起公权力滥权案件,如山东省曲阜县薛明凯案、北京新公民运动张宝成案、河南省南乐县南乐教案、湖南省浏阳市张开华征地案等维权案件,并积极关注参与社会维权运动,包括探访盲人律师陈光诚和声援建三江被捕律师等,随屡遭司法当局的阻扰和打压、迫害。
2011年11月15日,曾因只身前往山东省东师古村探望陈光陈,而遭到地方黑恶势力的殴打抢劫;2013年8月,曾因代理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要求取得合议庭商议结果,而被湖南省律师协会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被所在事务所要求解除合同和离职;2014年2月13日,曾因为“山东薛家命案”委托代理律师,而被湖南省司法厅当局带走“约谈喝茶”;2014年2月20日,曾因为代理湖南省浏阳市土地维权者张开华案,在出庭时遭到当地法院的野蛮阻扰;2013年10月—2014年5月,因其多次代理维权案件,遭到湖南省律师协会不予批准转所异动手续的变相打压;2015年3月,因其积极代理多起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在代理莲湖村农民征地行政诉讼时,遭到法院的非法驱逐;2015年5月17日,因其代理广西南宁北部湾建材市场当事人的维权案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持械群殴,至其重伤,其右腿骨折,同时其报警后,当地警方竟迟迟不予出警;2015年7月11日,在“7•09大抓捕”中其被湖南省长沙市警方突然带走,而后被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其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拒;2016年1月9日,被长沙市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此前其代理律师蔺其磊,因被官方设障阻止介入。
2016年11月21日上午十时许,张重实律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会见709大抓捕中被捕湖南谢阳律师,会见前数分钟听到走廊连续传来响彻楼道谢阳被警察打的凄惨求救声,会见后确认管教袁进拒绝谢阳给律师的材料而将其拖上楼道拐角处,用拳头连续击打谢阳头部。
2016年12月21日家属联系检察院得知案件已被长沙检察院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移送法院。
2016年12月10日其辩护律师蔺其磊就遭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搪塞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等情况,向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19日拒绝蔺其磊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政诉讼被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为由驳回诉讼。
2017年1月4日下午,刘正清律师与和谢阳妻陈桂秋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核对案卷材料,长沙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长沙市检察院以谢阳微博言论及会见纪要等内容起诉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长检刑二刑诉[2016]85号。
2017年1月19日,谢阳的代理律师陈建刚及刘正清律师于网上公开会见记录,披露谢阳律师狱中遭受酷刑虐待情况,谢阳拒绝认罪换释放。其妻子陈桂秋网上发文征集20位律师代理家属控告谢阳案中刑讯逼供人员。
2017年1月21日,谢阳律师委托其辩护律师传出亲笔信,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邓锋、易丹检察官在已知其遭遇刑讯逼供下,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强制推行批捕事件作出情况说明。
2017年1月21日,长沙文东海律师向检察院提起刑事举报及控告。对谢阳律师被湖南和长沙国保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涉嫌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事情进行举报;对长沙国保尹卓等人意图逼迫谢阳取证陷害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事情进行控告。
2017年1月22日,谢阳委托其辩护律师传出亲笔信,反映长沙市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管教袁进警官打在押人员谢阳的情况。要求对袁进警官的打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017年1月22日,全国各地多名网友发起一人一照”反对酷刑支持谢阳”活动。
2017年1月22日湖南公民欧彪峰向湖南省、长沙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湖南省长沙市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涉嫌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事件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对长沙市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意图逼迫谢阳诬陷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
2017年1月22日广东珠海公民甄江华为履行公民义务,向湖南省和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邮寄刑事举报书,并要求受理单位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李克伟、王铁铊、李峰、周浪、屈可、尹卓、李阳、周毅、庄晓亮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
2017年2月22日蔺其磊、葛文秀律师于湖南长沙市检察院就谢阳律师羁押期间遭受酷刑虐待并被逼迫诬陷同行和朋友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尹卓等人涉嫌暴力取证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但遭长沙检察院推诿敷衍。工作人员一开始称,需要律师先到市公安局纪委反映才能受理控告,经律师据理力争后才接收控告材料,并出具了信访回复单。葛文秀律师还要求检察院查询去年8月以来,三次对长沙市检察院的李治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尹志良的控告结果。但对方答复称,在他们的电脑系统中没有相关的投诉信息。
2017年2月23日,庞琨、葛永喜律师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就谢阳遭刑讯逼供并被逼迫诬陷同行朋友事件以受害人的身份实名控告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李克伟、王铁砣、周浪、屈可、尹卓、李旸、庄晓亮等警察涉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暴力取证等犯罪,要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中心的接待检察人员表示,将把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长沙市公安局纪委。
2017年2月28日,刘正清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谢阳律师,看守所尹所长以专案组最近几天都要连续提审谢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017年3月2日,刘正清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被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羁押的谢阳律师,看守所尹所长以专案组最近都要连续提审谢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刘正清律师提出48小时内安排会见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为由交涉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超48小时亦不回复律师。
2017年3月5日,就湖南省检察院称对被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羁押的谢阳律师酷刑事件的“独立调查” 其辩护律师陈建刚向湖南省检察院发文追问。
2017年3月5日,就凤凰卫视等媒体播出的有关江天勇和谢阳案视频文章 覃臣寿律结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提出反酷刑分析意见。
谢阳目前仍被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泉塘镇远大二路1736号,邮政编码4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