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事件 就环球时报等称谢阳遭酷刑是为迎合西方凭空捏造一文 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发布声明 要求对监控录像进行证据保全并允许调取查看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就环球时报等称谢阳遭酷刑是为迎合西方凭空捏造一文,2017年3月2日,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发布声明,要求湖南省检察院立即受理并答复律师和公民就谢阳遭受酷刑的控告,对监控录像进行证据保全并允许谢阳亲友及社会人士调取查看相关监控录像。

下附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关于《环球时报》等称谢阳遭酷刑是“为迎合西方凭空捏造”的声明:
 
2017年3月1日《环球时报》发布一篇题为“揭秘‘谢阳遭酷刑’真相:为迎合西方凭空捏造”的文章,随后该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凤凰网》、央视等也有相关视频报道。

我们“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认为,《环球时报》、《凤凰网》和央视等官方媒体发布的关于谢阳遭酷刑是“为迎合西方凭空捏造”的报道还存在诸多疑点,需要进一步调查确定谢阳是否遭受酷刑和虐待。理由如下:

一、谢阳辩护律师和亲友发布关于谢阳遭受酷刑和虐待消息的过程

2016年10月8日和10月9日,谢阳妻子陈桂秋教授先后发布《关于谢阳被酷刑及感谢体制内良知尚存者的声明》和《谢阳妻子致中国律师的声明》等消息,这些声明和消息指出:谢阳自2015年7月11日被抓捕以来15个月(截至当时),通过各种渠道得到谢阳被刑讯逼供的确切消息。之后律师会见谢阳也证实了该消息。陈桂秋发布的声明和消息中指出谢阳遭受酷刑的地点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国防科技大学附近一宾馆,即后来确知的国防科技大学第一干休所。

2016年11月21日和23日,张重实律师去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谢阳,亲耳听到谢阳响彻楼道的求救声、哭喊声,与谢阳会见时,谢阳告诉了律师他被殴打等酷刑的情况。

这期间,由于办案单位一直不允许谢阳的另一名辩护人蔺其磊律师会见谢阳,谢阳亲属被迫解聘蔺律师。

2016年11月江天勇赴长沙会见谢阳亲属和陪同谢阳的辩护律师去看守所后于2016年11月21日在长沙被警方抓捕。

2017年1月04日及之后,受谢阳亲属委托,陈建刚律师和刘正清律师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多次会见了谢阳。事后,陈建刚律师整理了约12000字的会见笔录公开,其中揭露了谢阳遭酷刑的诸多细节。

二、谢阳的辩护律师和亲友获知谢阳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消息来源渠道多元,相互印证,可靠性强

来源一:体制内良知尚存者

从2016年10月8日和10月9日谢阳妻子陈桂秋先后发布《关于谢阳被酷刑及感谢体制内良知尚存者的声明》和《谢阳妻子致中国律师的声明》中说: 2015年7月,在(谢阳)被抓捕后的前期,709专案组的国保,把谢阳关押在国防科技大学附近一个宾馆里,制定监视居住。连续七天,逼谢阳认罪。每天审讯22小时,只要说一句国保不认可的话,就用脚使劲踹谢阳、逼他就范。“从谢阳被指定监视居住,到后来被逮捕关押到长沙二看,我都先后陆续以各种形式,得到谢阳律师被酷刑的信息,最开始我难以置信,以为是阴谋诡计或圈套,到后来不同的信息来源相互印证,我才知道谢阳被酷刑的详细情形,也确定了其真实性。愤怒,是逐步累积的!谢阳的案件两次移送检察院,都不安排律师会见、不安排律师复印卷宗,权力机关肆无忌惮地违法办案,对法律的藐视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来源二: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张重实及谢阳口述

张重实律师分别于2016年11月21日和23日两次会见谢阳,亲耳见证和听谢阳口述被酷刑的情况。

来源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陈建刚和刘正清记录谢阳口述

    2017年1月4日、5日、6日、12日和13日,陈建刚和刘正清律师五次会见谢阳,谢阳详细叙述相关情况,其中包括遭受酷刑的过程,并且谢阳在笔录上签字确认。随后陈建刚律师整理并发布了约12000字的会见笔录,详细展示了谢阳遭受酷刑的情况。

三、《环球时报》、《凤凰网》和央视等官方或亲官方媒体的报道存在偏颇、有失客观

《环球时报》等官方或亲官方的媒体报道谢阳遭受酷刑的消息是捏造的。其报道原文摘录如下:

针对江天勇等人编造的“酷刑”一说,记者也采访了犯罪嫌疑人谢阳,他告诉记者,2017年1月,律师曾在会见中将境外媒体的相关报道情况告诉了他。记者注意到,律师会见谢阳后,再次在网络上抛出一份所谓的“律师会见谢阳笔录曝光”一和二,这些“笔录”和此前境外媒体炒作的、由江天勇炮制的谢阳遭遇酷刑的内容如出一辙。
记者还就“酷刑”一事向谢阳的狱友求证,狱友叶某表示,与谢阳同时被羁押期间,并未听他说过“遭酷刑”,“相反,他总向我们炫耀,当时每天都有专人给他炒三四个菜,想吃就吃、想睡就睡。”

1、报道中说被关押的江天勇承认谢阳遭受酷刑的消息是他和谢阳妻子陈桂秋策划编造的说法不可信

江天勇可能会遭受酷刑。槌杵之下,何冤不成?众所周知的冤案死刑者聂树斌,他在预审阶段不也认罪了吗。

谢阳妻子陈桂秋是湖南大学教授。上文叙述中提到的她发布的谢阳遭受酷刑的声明和消息中,我们可以知道她懂得相关法律,担心得到的“谢阳遭受酷刑”的消息是圈套,直到她从各种消息源确认之后才敢发布谢阳遭受酷刑的消息。
《环球时报》等官方媒体的报道中并没有提到谢阳妻子陈桂秋在发布谢阳遭受酷刑的文字中有来源于“体制内良知尚存者”的情况,其报道的客观性值得质疑。

2、报道中说:(谢阳律师在)网络上抛出一份所谓的“律师会见谢阳笔录曝光”一和二,这些“笔录”和此前境外媒体炒作的、由江天勇炮制的谢阳遭遇酷刑的内容如出一辙。

在律师首次见到谢阳之前,谢阳的亲友和律师又如何知道谢阳被关押在国防科技大学附近、曾经有120急救车到场呢?如果是没有消息源的捏造,怎么会与实际情况如此贴合?

3、官媒报道中采用的谢阳“狱友”叶某的说辞片面

官方媒体报道中提到的谢阳的狱友叶某说:与谢阳同时被羁押期间,并未听他说过“遭酷刑”,“相反,他总向我们炫耀,当时每天都有专人给他炒三四个菜,想吃就吃、想睡就睡。”

这个叶某只是谢阳被监视居住6个月之后转到看守所,某一时期关押在一起的人,是不是“友”,难说。叶某知道谢阳的情况应该非常少。从律师会见笔录来看,看守所警察不允许同监室的人与谢阳交谈,即使谢阳会与他交谈,也不可能什么都说。

至于谢阳跟他说,当时每天有专人给他炒三四个菜,并不能作为谢阳没有遭受酷刑的主要证据之一。至少从这段谈话中看,这个叶某也没有见到谢阳每天吃三四个菜。就算是谢阳曾经有过每天吃三四个菜的情况,也不能否定谢阳可能遭受酷刑。

 至于说谢阳说“想吃就吃、想睡就睡”,这个叶某也没有见到。进过看守所的人都知道,在看守所监室内,吹牛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为了谢阳接受采访时有一个良好的形象状态,看守所方面每天给谢阳吃三四个菜,谢阳想吃就吃、想睡就睡是可能的。
 另外,这个叶某品行如何,不得而知。当然,我们不怀疑在看守所在押人员中存在不说假话、品行高尚的人,但叶某是否属于这类人,我们从报道中无法判断。

4、报道中提到120医生出诊检查谢阳身体一节不能证明谢阳没有遭受酷刑。

最好的证明谢阳没有遭受酷刑的方式是:公开谢阳被抓捕之后的全程视频供谢阳辩护律师及亲友和社会人士查看。

5、官媒报道:湖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他们做了吊吊椅实验,找到一个比谢阳还矮的工作人员坐在四五个塑料凳子迭起的座位上也能脚着地。

这个实验不能证明谢阳没有坐过吊吊椅。首先,做实验的椅子是否与谢阳坐的一样?由于人与人之间身材比例不同,实验者的腿长是否与谢阳相差无几?由于谢阳是在被审讯状态,塑料椅子叠在一起,没有能准确数过叠在一起的椅子数量的可能性也存在。

6、《环球时报》等官媒的报道中没有提到709系列案其他人员也有遭受酷刑的消息传出

被关押在天津待审的民间维权人士、709系列案在押人员之一吴淦同样曝出遭受酷刑。李和平律师的弟弟李春富于2017年1月初被释放回家时,骨瘦如柴、精神失常。他说曾经被长期要求吃不知名药物。
其他人员也有曝出在关押期间遭受酷刑虐待的情况。

7、官媒报道中通篇没有谢阳明确表示在关押期间没有遭受酷刑虐待

8、办案单位不允许律师会见在押的江天勇,理由是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却允许《环球时报》等官媒记者采访江天勇,人们不难猜出其用心。

四、为彻查谢阳是否遭受酷刑的调查要求

对《环球时报》等官媒一边倒之报道的合理怀疑不会消除,谢阳是否遭受酷刑的质疑更不会因《环球时报》的报道就此烟消云散。为证实谢阳没有遭受酷刑,我们要求如下:

1、 请湖南省检察院立即受理并答复律师和公民就谢阳遭受酷刑的控告

审讯和监管人员实施酷刑,是职务犯罪,应该由检察院立案调查处理。湖南省检察院在律师向其提出控告谢阳遭受酷刑时却不受理,而是将控告材料转给湖南省公安厅。然而,我们在《环球时报》等媒体报道中知道该院专门成立了“谢阳酷刑案” 独立调查组,该院的调查报告向媒体展示却不告知提出相关控告的律师和公民。

2、对谢阳被关押(包括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有的监控录像进行证据保全,允许谢阳亲友及社会人士调取查看相关监控录像;

3、允许谢阳的辩护人复制和查看谢阳的全部审讯笔录,法院的案卷中可能不包括全部笔录;

4、立即允许律师会见“谢阳酷刑消息”关键证人之一江天勇,保证江天勇能够客观真实地表述,并由此不会受到打击报复;

5、公开召开关于谢阳是否遭受酷刑调查听证会,允许各方人士和国内外媒体记者参与旁听,最好能公开网络或电视直播听证会,并允许国内外媒体自由发稿报道;

6、立即允许已经被起诉到法院的709系列案嫌疑人李和平和王全璋会见其亲属聘请的律师,以便询问他们是否遭遇酷刑虐待,以便排除709系列案中实施酷刑虐待是系统性的合理怀疑。

一个国家存在酷刑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现象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正视存在酷刑和虐待,相反还积极掩盖它们的存在,默许甚至纵容酷刑和虐待才可耻!

希望中国不存在酷刑!

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
 2017年3月2日

【后援团律师名单】
1.马连顺(河南) 2.杨名跨(云南)  3.何伟(重庆)4.刘士辉(广东)5.李贵生(贵州)6.刘荣生(山东)7.许思龙(云南) 8.葛文秀(广东) 9.邹丽惠(福建)10.庞琨(广东) 11.陈以轩(湖南)12.王学明(山东)13.郑湘(山东) 14.李仲伟(山东)15.李昱函(北京) 16.李静林(北京)17.刘书庆(山东)18.葛永喜(广东)19.张立富 (河南)20.覃永沛(广西)21.卢思位(四川)22.蒋永继(甘肃) 23.房一宁(北京)24.张庭源(重庆)25.王兴 (北京)26.杨诚 (湖南)27.张海(山东)28.吴绍平 (上海)29.丁锡魁 (北京)30.赵和绪(山东)31.冉彤 (四川)32.马卫(天津)33.王清鹏(河北)34.郭海波(四川)35.毛晓敏(云南)36.何伟民(广东)37.隋牧青(广东)38.许桂娟(北京)39.覃臣寿(广西) 40.杨德君(北京)41.刘晓原(北京)42.黄汉中(北京)43.王宗跃(贵州)44.玉品健(广东)45.李静(天津)46.赵青山(四川)47.梁小军(北京)48.李玉真(山东)49.司徒一平(山东)50.孟猛(河南)51.谢德平(四川)52.萧云阳(贵州)53.成准强(广东)54.薛荣民(上海)55.郭海跃(北京)56.余文生(北京) 57.陈进学(广东)58.吴魁明(广东)59.蔺其磊(北京)60.付爱玲(广东)61.张重实(湖南)62.王飞(北京)63.常伯阳(河南)64.程海(北京)65.刘连贺(天津)66.陈智勇(北京)67.刘彦(山东)68.陈泰和(广西)69.唐天昊(重庆)70.甘兰 (重庆)71.刘维华(重庆)72.卢廷阁(河北)73.王胜生(湖南)74.黄志强(浙江)75.陈家鸿(广西) 76.赵绍华(广东)77.吴莉(山东)78.燕旺利(湖南)79.付薇(广东)80.丁家喜(北京)81.杨璇(湖南)82.程为善(江苏)83.于全(四川)84.魏水平(广东)85.姫来松(河南)86.张金武 (山东)  87.施平(河南)  88.宋玉生(北京)89.张磊(北京)90.舒向新(山东)91.刘志强(陕西)92.刘建军(北京)93.郭进(北京)94.陈金石(湖南)95. 张科科(湖北)96. 董前勇(北京)97. 郭建伟(山东)98. 袭祥栋(山东)99.吕芳芝(湖南)100. 谢六生(江西)

附:谢阳的亲笔信三封

分别是:
①2016 年 11 月 19 日向看守所值班所长提交的《关于管教袁进警官打在押人员谢阳 的报告》
②2016 年 11 月 23 日向驻所检察官提交的《关于袁进警官再次殴打在押人员谢阳的紧急报告》
③2016年11月19日谢阳通过律师提交《关于邓锋、易单检察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说明》 —— “检察官邓锋先生、 易丹女士在明知我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不属实,且本人确提出侦查员对施了刑讯逼供前下拒 易丹女士在明知我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不属实,且本人确提出侦查员对施了刑讯逼供前下拒 易丹女士在明知我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不属实,且本人确提出侦查员对施了刑讯逼供前下拒 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追究任。 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追究任。 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追究任


据公开消息显示,谢阳,1972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前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前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于2011 年正式执业以来,曾因代理多起公权力滥权案件,如山东省曲阜县薛明凯案、北京新公民运动张宝成案、河南省南乐县南乐教案、湖南省浏阳市张开华征地案等维权案件,并积极关注参与社会维权运动,包括探访盲人律师陈光诚和声援建三江被捕律师等,随屡遭司法当局的阻扰和打压、迫害。


2011年11月15日,曾因只身前往山东省东师古村探望陈光陈,而遭到地方黑恶势力的殴打抢劫;2013年8月,曾因代理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要求取得合议庭商议结果,而被湖南省律师协会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被所在事务所要求解除合同和离职;2014年2月13日,曾因为“山东薛家命案”委托代理律师,而被湖南省司法厅当局带走“约谈喝茶”;2014年2月20日,曾因为代理湖南省浏阳市土地维权者张开华案,在出庭时遭到当地法院的野蛮阻扰;2013年10月—2014年5月,因其多次代理维权案件,遭到湖南省律师协会不予批准转所异动手续的变相打压;2015年3月,因其积极代理多起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在代理莲湖村农民征地行政诉讼时,遭到法院的非法驱逐;2015年5月17日,因其代理广西南宁北部湾建材市场当事人的维权案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持械群殴,至其重伤,其右腿骨折,同时其报警后,当地警方竟迟迟不予出警;2015年7月11日,在“7•09大抓捕”中其被湖南省长沙市警方突然带走,而后被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其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拒;2016年1月9日,被长沙市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此前其代理律师蔺其磊,因被官方设障阻止介入。
2016年11月21日上午十时许,张重实律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会见709大抓捕中被捕湖南谢阳律师,会见前数分钟听到走廊连续传来响彻楼道谢阳被警察打的凄惨求救声,会见后确认管教袁进拒绝谢阳给律师的材料而将其拖上楼道拐角处,用拳头连续击打谢阳头部。
2016年12月21日家属联系检察院得知案件已被长沙检察院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移送法院。


2016年12月10日其辩护律师蔺其磊就遭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搪塞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等情况,向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19日拒绝蔺其磊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政诉讼被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为由驳回诉讼。


2017年1月4日下午,刘正清律师与和谢阳妻陈桂秋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核对案卷材料,长沙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长沙市检察院以谢阳微博言论及会见纪要等内容起诉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长检刑二刑诉[2016]85号。


2017年1月19日,谢阳的代理律师陈建刚及刘正清律师于网上公开会见记录,披露谢阳律师狱中遭受酷刑虐待情况,谢阳拒绝认罪换释放。其妻子陈桂秋网上发文征集20位律师代理家属控告谢阳案中刑讯逼供人员。


2017年1月21日,谢阳律师委托其辩护律师传出亲笔信,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邓锋、易丹检察官在已知其遭遇刑讯逼供下,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强制推行批捕事件作出情况说明。


2017年1月21日,长沙文东海律师向检察院提起刑事举报及控告。对谢阳律师被湖南和长沙国保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涉嫌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事情进行举报;对长沙国保尹卓等人意图逼迫谢阳取证陷害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事情进行控告。


2017年1月22日,谢阳委托其辩护律师传出亲笔信,反映长沙市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管教袁进警官打在押人员谢阳的情况。要求对袁进警官的打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017年1月22日,全国各地多名网友发起一人一照”反对酷刑支持谢阳”活动。


2017年1月22日湖南公民欧彪峰向湖南省、长沙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湖南省长沙市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涉嫌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事件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对长沙市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意图逼迫谢阳诬陷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


2017年1月22日广东珠海公民甄江华为履行公民义务,向湖南省和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邮寄刑事举报书,并要求受理单位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李克伟、王铁铊、李峰、周浪、屈可、尹卓、李阳、周毅、庄晓亮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


2017年2月22日蔺其磊、葛文秀律师于湖南长沙市检察院就谢阳律师羁押期间遭受酷刑虐待并被逼迫诬陷同行和朋友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尹卓等人涉嫌暴力取证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但遭长沙检察院推诿敷衍。工作人员一开始称,需要律师先到市公安局纪委反映才能受理控告,经律师据理力争后才接收控告材料,并出具了信访回复单。葛文秀律师还要求检察院查询去年8月以来,三次对长沙市检察院的李治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尹志良的控告结果。但对方答复称,在他们的电脑系统中没有相关的投诉信息。

2017年2月23日,庞琨、葛永喜律师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就谢阳遭刑讯逼供并被逼迫诬陷同行朋友事件以受害人的身份实名控告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李克伟、王铁砣、周浪、屈可、尹卓、李旸、庄晓亮等警察涉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暴力取证等犯罪,要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中心的接待检察人员表示,将把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长沙市公安局纪委。

2017年2月28日刘正清律师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谢阳律师,看守所尹所长以专案组最近几天都要连续提审谢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017年3月2日,刘正清律师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被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羁押的谢阳律师,看守所尹所长以专案组最近都要连续提审谢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刘正清律师提出48小时内安排会见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为由交涉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超48小时亦不回复律师。


2017年3月2日,就《环球时报》等称谢阳遭酷刑是为迎合西方凭空捏造一文,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发布声明,要求请湖南省检察院立即受理并答复律师和公民就谢阳遭受酷刑的控告,对监控录像进行证据保全并允许谢阳亲友及社会人士调取查看相关监控录像。


谢阳目前仍被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泉塘镇远大二路1736号,邮政编码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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