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8)权利运动发布: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安全里居民罗春生,2007年因代理妻子黄润截与邯郸市国棉三厂的劳动纠纷案件,结果遭到枉法裁判的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工作人员连续两次殴打。罗春生、黄润截夫妻到丛台区常务副区长樊中青办公室申诉后,竟然分别被永年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和威胁领导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
罗春生的妻子黄润截,因长期在邯郸市国棉三厂的恶劣环境下进行繁重工作,造成肺气肿和肺大泡等职业病。由于黄润截治疗职业病需要十几万人民币,而邯郸市国棉三厂又推卸责任,黄润截遂将工作单位邯郸市国棉三厂告上法庭。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对该起劳动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后,作出(2007)丛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黄润截不服判决,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邯市民二终字第509号裁定书,以“原审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有误”裁定发回重审。
由于邯郸市丛台区法院迟迟不对黄润截与邯郸市国棉三厂的劳动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罗春生找女院长王晓平反映,结果王院长非常蛮横无理地告诉罗春生,丛台区法院只执行丛台区法院的程序,该案不可能重新审理,只能撤诉。作为妻子黄润截的代理人罗春生被迫于2008年7月到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访,结果在7月22日被地方政府和法院接回到当地。
2008年7月23日下午,罗春生应接访时的约定到丛台区法院见院长王晓平,结果到下班时王院长都没有出现。当罗春生走出法院准备回家时,主审法官于宙赶上并且拉住罗春生,要求其回法院写撤诉申请。罗春生拒绝于宙的无理要求,结果遭到于宙的暴力侵害。受到伤害的罗春生向110报警,公安机关对罗春生所受于宙法官的暴力伤害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构成轻微伤。
2008年7月24日,罗春生就受于宙法官胁迫撤诉和暴力侵害之事到邯郸市中级法院反映,结果在中级法院门口遭到两个丛台区法院人员的恐吓,称于宙殴打罗春生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告到哪里也没有用。期间,因罗春生说“邯郸市告不了,总有地方告”的话,曾一度要被强行抓回丛台区法院写撤诉申请。
晚上21点左右,罗春生回到位于丛台区安全里的家中,结果再次遭到早已等待在此的7~8个丛台区法院工作人员和法警的暴力侵害,并强行将其抓走非法关押。邻居见状,即向110报警,公安机关对罗春生所受到的暴力伤害进行了又一次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再一次构成轻微伤。
丛台区法院法官和法警连续两次对罗春生实施暴力侵害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2008年8月11日晚上,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竟然以涉嫌“妨害公务”将受害人罗春生夫妻抓走。
2009年4月27日,被指定审理的河北省永年县法院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刑事判决书,认定罗春生、黄润截夫妇“妨害公务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在该刑事判决书中,居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称罗春生作为“奥运”敏感期间稳控对象,对丛台区法院多名稳控法警和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而罗春生提供了连续两次遭到伤害为轻微伤的司法鉴定和证人证言,法庭却视若无睹。
刑事判决书中还根据有多位共党官员作证“查明”:罗春生、黄润截夫妇在丛台区常务副区长樊中青办公室反映情况(申诉)时,罗春生对樊副区长进行威胁(有点希特勒说犹太人对其威胁的味道);黄润截趟在樊副区长的床上(副区长办公室内按床干什么用?),并在副区长专用痰盂里小便。
不服永年县法院一审判决的罗春生夫妇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结果邯郸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告诉罗春生,申请劳动纠纷案撤案后,可以改判缓期执行。罗春生拒绝邯郸市中级法院的“好意”后,一审的枉法裁判被维持。
现在,走出监狱的罗春生夫妇又失去了工作,2010年9月15日,政府官员上门通知罗春生要对其房屋拆迁。合法权利一次次被肆意践踏的罗春生,茫然辗转在北京各个信访窗口。五中全会结束后的北京有关部门能对罗春生的诉求有所作为吗?
罗春生电话:13831020566。
(余六月雪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