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仨被报复陷害网民向省高院提起申诉--之范燕琼


(2010-10-9)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福建三网民就诽谤冤案向福建省省高院提起申诉,范燕琼的代理人天理和吴华英到省高院就福建三网民“诬陷案”进行申诉,游精佑由于时间安排不过来,只好用快递方式向福建省高院申诉。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两个,说只有下转到重审的福州中院,只能等福州中院不受理后,才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范燕琼的申诉状》

申诉请求:

申诉人:范燕琼 委托代理人:陈启棠

被申诉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申诉人是对此案的主体事实及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申诉,恳切希望福州市公安局、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对国家、对法律、对申诉人敢于负责的精神,对于申诉人所申诉的每一项事实、理由以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都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不躲藏、不回避、不推诿,不耍赖、逐条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和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1、请求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榕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和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依法据实改判申诉人范燕琼无罪,彻底恢复范燕琼的人身自由。

2、公开认错、赔礼道歉,发还非法收缴、扣押申诉人范燕琼的任何物件和赔偿损坏了的电脑等,并赔偿由此案而另本人代理人申诉人所遭受到的一切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1、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所撰写的关于严晓玲案件的两篇文章,全都来源于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的上访材料和口述,根本不存在捏造事实。即使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最终形成的文字和林秀英的口语有所差别,也是合情合理的。

2、事实上,公民有权利质疑权力机关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难道说权力机关发布的信息就一定是正确的?天气预报就是由权力机关发布的,也经常有差错。地震预报也是由权力机关发布的,不也是有差错吗?因此,应当允许公民怀疑政府信息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相反还应当依法保障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

3、两审裁判确认本案诬告陷害罪名不能成立。但法院两审裁判均维护、迁就地方个别领导的批示,官官相护、将错就错,不采信本人的代理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理由,强行认定本代理人申诉人范燕琼构成诽谤罪。

4、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诽谤了谁?诬告了谁?陷害了谁?

5、福州动用如此巨大公安和司法资源,来抓捕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以治罪本人的申诉人范燕琼,这样的执法、司法公平公正吗?

6、面对完全相同的“事实”和无任何的“证据”,福州市中级法院翻手为云,复手为雨,一副无赖的嘴脸,不屑于自圆其说。

7、本案就可以事实不清也清, 证据不足也足? 莫非谎言重复即成真理?

为此,本人认为,虽然说制度是万恶之源这个不假,但是如果福州市中级法院躲在这个恶的源头下为自己寻找个人作恶的借口,本人实在是极端的鄙视!至少福州市司法当局的所作所为让本人明白了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为什么要争取神圣不可侵犯的权益!

本人审阅此案材料后更加认为,福州公检法三家沆瀣一气,颠倒黑白,滥用司法权力制造这一场冤狱,旨在官官相护,掩盖公检法办案者一系列渎职违法的黑幕,掩盖自己的罪与错。换言之,法院的判决并非出于法治的动机,而是另有所谋疯狂掩盖警匪勾结的黑幕。

本案毫无事实依据,实在是“莫须有”的典范,更加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显然,福州市中级法院自己心中有数,强加给本人代理人范燕琼头上的罪名并不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将本人的代理人判有罪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个恶劣的案例,如此经不起推敲和逻辑演绎的判决使中国的法律没有任何尊严,极大的损害中国法律的公信力。

参考资料:国务院新闻办9月26日发表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说,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综上所述:

福建省福州市司法系统至少犯有八条违犯法律的行为:

1、侵犯人权,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2、非法逮捕。
3、以言定罪,搞文字狱。
4、刑讯逼供。
5、剥夺检举权、控告权。
6、非法审判。
7、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8、毫无事实证据,定罪没有标准,适用法律错误,乱扣笼统罪名,致使本人的代理申诉人范燕琼被非法关押465天。

本人的代理申诉人范燕琼在福州司法的强暴之下无语问苍天,难道不幸生中国的一个星斗小民,就只能这样任人鱼肉戕害吗? 福州的司法公正在哪里? 同时,为了掩盖公、检、法办案者一系列渎职违法的罪与错,竟以无辜的群众作替罪羊,伤天害理。

本人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福州的司法当局,但这件案子的判决却出乎本人的意外,一是福州当局者竟会这样地卑劣?二是福州的司法竟至如此不公?三是本人的代理申诉人范燕琼,一个无辜的守法公民竟会任人戕害?可见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在福州无所不在。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阐明:“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中国的宪法也赋予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为此,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据实撤销两审法院作出错误的定罪量刑裁判,改判申诉人无罪。并严惩在此案中福州市公安局的渎职违法犯罪人员。

此致

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范燕琼
委托代理人:陈启棠

2010-10-8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