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7月17日,被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零六个月的沈爱斌其辩护人张建平先生再次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重申公开开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意见》及新证据一份。
据建平先生指:本案二审的蒋审判长多次奉命打电话催促,要求提交二审辩护意见,意思显然是要不开庭审理。由于证据(包括新的证据)均佐证该案已经从“寻衅滋事罪”逆转为国保邓永峰以伪证诬告陷害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及朱丙泉、周小凤、程天杰等人,所以,继2017年7月6日提交了要求公开开庭申请后,再次重申了该案二审符合公开开庭的法定条件。
下附《重申公开开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意见》及新证据的文字说明:
重申公开开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本人作为沈爱斌、朱丙泉、周小凤、程天杰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沈爱斌的辩护人,在本案进入二审后,已于2017年7月6日向法庭提交了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并附有浙江省杭州市对司法鉴定意见违法的投诉举报的立案通知。在法庭一而再催要辩护人在未经庭审查证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情况下,现再次重申要求公开开庭、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一审违背基本的程序正义
1、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国保邓永峰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告知沈爱斌后,沈爱斌当即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办案机关对沈爱斌的法定权利不予理睬;
2、浙江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拍摄于2016年2月4日秘密拍摄的视频作出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在一审法院送达开庭通知前,办案机关都没有向沈爱斌送达,听取沈爱斌的意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该鉴定意见完全与事实相悖,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已经对本辩护人的举报(投诉)立案,法庭应当等待杭州市司法局调查结果终结后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案一审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1、国保邓永峰于2016年到无锡同仁(国际)康复医院就诊,从挂号—门诊就诊—拍胸部CT平扫片—医生出CT检查报告—门诊医生出诊断报告的整个过程,在时间上完全不可能实现,而且出现了CT检查报告的时间穿越到CT成像之前的物证特征!现提交一组由徐锦媛模拟邓永峰就诊、拍摄CT检查的完整证据(二个光盘、一份文字说明),以证明邓永峰于2017年2月4日的就诊不符合基本常识,存在严重的伪造嫌疑。
2、在本案一审时,为邓永峰就诊拍摄CT片子和诊断的无锡同仁康复医院与无锡市中医院的医生,均在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接受法庭的查证。而且,为邓永峰作证人证言的无锡市国保人员,及邓永峰本人均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出庭接受当庭的质证、查证,属于法律上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情形,一审判决予以认定,错误。
综上,本案二审存在需要开庭的法定事由,为避免人为冤假错案的铸成,现本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再次重申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请不要因为“寻衅滋事罪”案已事实上逆转为邓永峰涉嫌“诬告陷害罪”而枉法书面审理。
此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2月24日,沈爱斌其代理人张建平老师收到无锡市惠山区法院的通知,无锡413案件被关押的沈爱斌等四名维权人士在2017月3月3日上午9点30分召开庭前会议。
2017年3月23日,沈爱斌其代理人张建平老师再次收到无锡市惠山区法院的通知,被无锡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其起诉的沈爱斌等4名维权人士庭前会议改期至3月30日。
2017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的沈爱斌其辩护人张建平先生,向浙江省司法厅就浙江迪案司法鉴定中心参与制造伪证对沈爱斌实施诬告陷害一事作出举报。
2017年5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的沈爱斌其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和张建平老师接到法院电话通知,案件将于2017年5月27日下午3点在无锡惠山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宣判。
2017年5月30日,沈爱斌被无锡市惠山区法院采信错误鉴定意见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辩护人张建平向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司法部部长张军邮寄关于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参与作伪的举报材料,希望司法部能够依法督办。
2017年6月5日,被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零六个月的沈爱斌获辩护人张建平会见,并确定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