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屠夫吴淦案开庭 余文生律师遭软禁一事向最高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园北居委会主任张玉新以及八角派出所提起控告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8月16日,就屠夫吴淦案开庭余文生律师自2017年8月12日至14日被软禁一事,向石景山区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石景山区政府、北京市政府、国务院、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园北居委会主任张玉新以及八角派出所提起控告。

据悉,8月12日中午,余文生律师准备外出就餐,在楼门处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园北居委会主任张五新携多名自称八角派出所的民警拦截,不许余文生外出,软禁状态持续到8月14日下午才解封,余文生律师才获得自由,可以外出办事。鉴于此,余文生律师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将园北居委会主任张玉新以及八角派出所列为被告,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下附 控告状 全文:

控告人:余文生,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602),电话13910033651.
被控告人1:张玉新,女,50岁左右,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园北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控告人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12日中午,余文生从家中外出吃饭,刚出楼门,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园北居民委员会主任张玉新携多名自称八角派出所的警察拦截,不许余文生外出。余文生只好独自在家,不能外出。一直到8月14日下午,余文生才行动自由,可以外出。
   《刑法》238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被控告人非法限制余文生的自由,并且超过48小时。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为此,余文生特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此致
石景山区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  石景山区政府 北京市政府 国务院 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抄送
北京市公安局
公安部  北京市监察局
 监察部
          控告人:余文生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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