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访民于洪每次被劫访后,都会遭到驻京办雇佣的黑社会人员暴力伤害)(汝城县公安局的违法处罚)
(2010-11-9)权利运动发布:
遭劫访多日的两位湖南省女访民于洪和黄光玉终于有了消息,其中郴州市汝城县城关镇的于洪在被劫访回到地方后,再次遭到汝城县公安局的违法拘留;另一位湘西吉首市访民黄光玉在被劫访回到地方后,竟然在没有任何手续下直接送到白马龙劳教所关押。
在郴州市汝城县公安局作出的汝公(治)决字第[2010]第680号行政拘留决定书中,称于洪在北京天安门地区穿一件“冤”字衣服上访,被北京公安天安门分局处以训诫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既然北京公安机关对于洪进行了治安处罚,那么汝城县公安局凭什么对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处罚?其次,于洪穿一件“冤”字衣服行走在路上,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没有任何关系,就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所有款项也没有关系啊。由此可见,汝城县公安局对于洪的行政拘留显然于法无据。
湘西吉首当局将重病在身的黄光玉直接送白马龙劳教所,更是法所不容的滥用权力行为。而且,这是黄光玉第三次被送到白马龙劳教所迫害。
权利运动将对两位曾经的白马龙劳教所(戒毒所)狱友的命运给予持续关注,呼吁湖南省郴州市和吉首市当局立即停止不法行为,还两位女访民人身自由,以及依法解决她们的合理诉求。
(胡军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