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12月10日是联合国第70个国际人权日,因为709案王宇的辩护人李昱函律师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遭逮捕,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酷刑折磨和非人对待,其辩护律师李柏光和蔺其磊于当天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依法追究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所长以及负责李昱函律师的看守所警察刑讯逼供以及虐待被监管人的刑事责任,并立即释放李昱函律师。辩护律师亦对被控告人予以强烈谴责,希望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尽快予以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下附控告谴责信全文图片:
据了解,李昱函,60岁,现北京执业律师,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1991年开始在辽宁执业。2009年为逃避公安迫害从辽宁逃到北京,目前于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个人所执业。李昱函患有心脏疾病,多年参与维权案件,是‘709案’王宇的代理律师。她在2006年代理一起诉讼的过程中被人绑架,获释后怀疑被寻仇。李昱函归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渎职销毁证据,此后她多次被警方关押与暴力对待。
事件原由,2017年10月9日,李昱函律师向其弟弟发短信,说自己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警察带走,之后下落不明,家属到公安局查询也没有信息,亦收不到警方的任何通知。
2017年10月31日下午,709案王宇的代理律师李昱函其家属向外透露,在家属打电话向沈阳信访办寻找李昱函律师的下落后,获一刘姓警官告知,李昱函律师现已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不详。李昱函律师在看守所写了一份委托书,现在刘姓警官手上。
2017年11月1日,王秋实律师与许梅英及709案家属李文足,王峭岭前往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警大队拿李昱函律师在看守所写的委托书,但刘姓警官关机,委托书没拿到,后往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为李昱函律师存钱,遭看守所以办案单位存了钱,没花完的理由不让存款。接待警察亦未告知罪名及办案人员名称。
2017年11月5日,85名律师和公民为李昱函律师被抓发出联名信,联署敦促沈阳警方尽快释放李昱函律师,并特此郑重声明:
1.诚请沈阳警方尊重法律,尽快释放李昱函律师;
2.切实保障李昱函律师羁押期间之各项权利,尤其保障其身体健康;
3.对主使及具体作恶者,我们将展开法律行动,同时将其恶名昭告天下。
2017年1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寻衅滋事罪羁押的李昱函其辩护王宗跃律师在沈阳市等一看守所要求与其会见时,遭看守所警察以委托书系预先出具为由,阻止会见。
2017年1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寻衅滋事罪羁押的李昱函其辩护蔺其磊律师在沈阳市等一看守所与其会见后透露,李昱函律师遭办案警察以背拷致其手臂淤青,拖拽着已经浑身发颤的她在三个房间来回的拖来拖去,去洗手间几个男的竟要求进去看着她等方式进行虐待,其被背拷的手腕到现在还疼痛,警察并说“多折腾她几趟,你死了也有正当理由你有病啊”,亦不告知其所涉及的罪名与法律文书。
2017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寻衅滋事罪羁押的李昱函律师其家属收到沈阳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沈公(和刑)捕通字(2017)116号],经和平区检察院批准,已于2017年11月15日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李昱函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第一看守所。
2017年11月30日上午,被沈阳当局以寻衅滋事罪羁押的李昱函其辩护律师蔺其磊在沈阳市看守所与其会见后透露,提审的警察趁着李昱函律师轮到洗澡日提讯,李昱函律师被提讯至晚上六点多回去后刚用温水洗澡,身上抹了肥皂,温水盆就被人倒掉,一女管教指示人用一盆冷水倒在李昱函律师身上冲肥皂,致使李昱函律师浑身发抖至凌晨三四点,按铃叫医生后昏迷,最后醒来时听同房间的人说医生没来,管教还讽刺说:“大夫没来你也没死啊”,期间李昱函律师还大喊:“北京律师李昱函喊救命”。也遭到威胁要严管,要给李昱函律师加大字型镣铐。
2017年12月4日上午,李柏光律师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到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遭逮捕而羁押在此的709案王宇的辩护人李昱函律师。得知李昱函在看守所内遭受各种折磨和非人对待,看守所女管教在李昱函律师重病发作需要医生的时候不但不帮忙,反而大骂让其快点去死吧,死的越快越好。监室的女牢头和犯人则每天用各种精神、心理的折磨手段试图摧毁李昱函的意志。李昱函在见到李柏光律师后的第一句话便是“我真的以为见不到你们了,我真担心会被他们迫害死掉”,接着用戴着手铐的双手握住李柏光律师的手大哭不已。
2017年12月10日,适逢联合国第70个国际人权日,因为709案王宇的辩护人李昱函律师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遭逮捕,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酷刑折磨和非人对待,其辩护律师李柏光和蔺其磊于当天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依法追究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所长以及负责李昱函律师的看守所警察刑讯逼供以及虐待被监管人的刑事责任,并立即释放李昱函律师。辩护律师亦对被控告人予以强烈谴责,希望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尽快予以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