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原村主任严毅彪不服福清市和福州市两级法院作出的“职务侵占”判决,于2010年11月15日院长接待日到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申诉,福州市中级法院接待法官给予严毅彪一份“判后答疑”通知单,表示十天内会对判决作出答疑。结果,福州市中级法院居然超过一个月后仍无法向申诉人严毅彪答疑。
当事人不服判决而提起(再审)申诉,法院得当地给予“判后答疑”,应该说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的举措。当然,如果法院无法就生效判决给予申诉人清晰的答疑,就应该启动监督程序而进入再审。福州市中级法院为什么既不能兑现自己对申诉人严毅彪答疑的承诺、又对其申诉作出再审裁定?
严毅彪在2003年~2006年担任赤厝村村主任,以及2006年~2008年担任赤厝村村支书期间,福建省政府投资56亿元的重点项目国电江阴火电厂一期工程,在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落地,赤厝村与国电公司产生的各种补偿款、赔偿款高达几千万元。
2009年10月30日,严毅彪被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2010年5月30日,福清市法院经审理查明,严毅彪在2003~2004年担任赤厝村村主任期间,将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给予赤厝村海滩紫菜养殖户的补偿款截留了13600元,与七位村干部私分,各得1700元;还将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4日给予赤厝村地面物补偿款48934元中,虚列“安全值班费”21600元,与六位村干部私分,严毅彪得2600元。以上严毅彪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4300元人民币,有严振祥、严章付、严来茂、严友恩等村干部证人证言证实。依据《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判处严毅彪有期徒刑八个月。
严毅彪表示,自己没有截留、挪用和侵吞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的补偿款一分钱,事实上也未出现一起村民因补偿款被截留、挪用、侵吞而上访;至于判决称,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紫菜补偿款和地面物补偿款属于单位财物更是荒谬可笑,紫菜补偿款和地面物补偿款本来就是国电公司定向给予受损农户的补偿款,与单位(村委)有何关系?严毅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767号裁定,维持原判。
据严毅彪当庭提供的原始证据证实,国电公司给予的“安全值班费”并不存在虚列现象。而且,严毅彪获得的是300元人民币协调费,是参与海滩紫菜养殖面积测量和协助国电公司发放紫菜补偿款后的合法报酬,而非判决书所称的侵占了1700元紫菜补偿款。
另据赤厝村村民集体联名反映,原村支书严毅彪被判刑实际是一些村干部联合上级官员的报复陷害行为。因为自从国电公司的发电厂落户赤厝村后,村里突然有了许多工程,在这些有利可图的工程上,上级官员需要自己的“心腹”掌控,所以才借机迫害严毅彪。
怪不得,在一些地方,村民们集体将贪腐几百、上千万的当代地主恶霸村支书告到党中央都没有用,而居然在冤案多多的福清市,村支书严毅彪因为区区300元协调费被判坐牢!而这些村民们的反映,都在赤厝村两委选举和工程承包中有充分体现。
按照《刑法》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即使严毅彪真的犯有“职务侵占”行为,司法机关所谓已“查明”的数额也未达到5000元人民币的追诉标准,更何况福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查中存在既是询问了、又是记录人等违法取证行为。而这些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的存在,福州市中级法院都应当将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既然,福州市中级法院无法兑现给予申诉人严毅彪一个心服口服的判后答疑的承诺,那么就应该给予申诉人严毅彪一个裁定,对该疑案进行公开再审。
(闻天不祥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