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7)权利运动发布:今天,吉林省龙井市德新乡富民村的10岁女孩于苏宏在北京304医院烧伤整形科第N次做植皮手术。于苏宏是在三岁时因农网改造的“豆腐渣”设备被烧伤毁容的,由于党的法院保护党产,小女孩于苏宏的权利得不到司法保护。自从2006年“两会”开始,小小年纪的于苏宏即在父母亲的陪同下,一面在北京上访、一面在304医院烧伤整形科就医。
2004年6月15日,是一个平常的日子,但却是小苏宏一生命运转折的一天。早晨四点30分左右,于苏宏的姐姐、时年15岁的于苏婷与往常一样起床做饭,结果发生电饭锅插头过热,而新装漏电保护器和短路保护装置竟然不起作用而引起火灾事故,小苏宏被严重烧伤。
自己家中的电线线路刚刚经过龙井市农电局的农网改造,而且支付了费用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和和短路保护装置,怎么可能可能发生电饭锅插头过热而引起火灾事故?见三岁的女儿于苏宏在事故中被毁容,作为监护人的于国昌将龙井市农电局告上法庭。
人身损害案件到了吉林省龙井市法院,法庭在开庭审理后居然认为,被告龙井市农电局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和短路保护装置不起作用与电饭锅插头过热发生火灾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驳回了于国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漏电保护器和短路保护装置不起作用与火灾事故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是一个简单的常识。换句话说,小苏宏的被烧伤显然是由龙井市农电局在农网改造中的豆腐渣工程所造成。不服一审判决的小苏宏向延边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因交不起诉讼费又被裁定撤诉处理。看着法院的枉法裁判和急需整形植皮治疗的女儿,无奈的于国昌夫妇只能一面提起申诉,一面带着女儿到北京上访维权。
在经历坚持不懈的申诉维权后,2007年9月14日,吉林省延边自治州中级法院终于作出(2005)延民一再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龙井市农电局在小苏宏的人身损害中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小苏宏的父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让小苏宏的未成年姐姐于苏婷做饭,也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判决龙井市农电局赔偿小苏宏的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等24万余元。
面对远远不够小苏宏后续治疗的24万余元的赔偿,于国昌夫妇只能常年带着小苏宏一面上访继续维权,一面在北京304医院接受植皮手术的治疗。
在该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首先法律有没有禁止15岁的未成年人使用电饭锅?两个没有,那么延边自治州中级法院判决小苏宏的父母亲承担百分之50的责任显然又是一个枉法裁判。其次,平时农民用电付费,农网改造中农民凭什么要向供电单位再陶钱?龙井市农电局在农网改造中制造了豆腐渣工程,凭什么让受害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农电局是党产国企所拥有的特权?
目前,面对小苏宏后续治疗已难以为继的于国宏夫妇,希望社会各界对他们的遭遇和困境给予关注。
于国昌电话:13241778872。(余六月雪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