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文:国家(司法)赔偿申诉状

国家(司法)赔偿申诉状

赔偿申请人:蒋国文 男1957年6月生 农民 莆田城厢区常太利车树兜4号

代理人:黄培中,男 1958年10月 出生,汉族,住莆田城厢区梅园西路1326号805室。
电话:13667014148
第三人 :陈霞金 女 1965年7月出生 住莆田城厢区荔城中大道480弄1-3梯805室。

代理人:黄培中,男 1958年10月 出生,汉族,住莆田城厢区梅园西路1326号805室。 电话:13667014148
赔偿义务机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因不服2010年12月21日收悉的莆田市中院(2010)莆法赔字第01号《赔偿决定书》。特请求:1、予以全部撤销;2、按(1998)城
民督第6号《支付令》和(1999)莆城法执第076号《民事裁定书》,赔偿支付本金9.3万元、和自1998年1月6日开始至(实际)该案还款案结日的利息、罚息(约60万余元);3、赔偿误工费损失1万元、交通、通讯费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事实理由:
1998年初,申请人蒋国文因欠民工工资,向第三人陈霞金借款9.3万元。因未还,经莆田市城厢区法院(1998)城民督第6号《支付令》和(1999)莆城法执第076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城执99076裁定》),申请人被强制执行。申请人随即提供了与蔡元泉共有(各占1/2)的华亭段濑榜路正在审计决算的工程尾款共约25万余元,供城厢法院查封、冻结。
但是,以上款在城厢法院查封期间,中院竟2001年10月8日作错误的(1999)莆中执申字第015-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99莆中执015裁定》),把城厢区法院冻结的25万余元,认定属蔡元泉所得,制造了(半路拦截)重复执行、将属于申请人的126158.63元,都付给了中院的申请人蒋祖汉。

事后,经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一直向高院、最高院和各级人大、直至全国人大的十年不断异议申诉,莆中院才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莆确字第01号《裁定书》确认《99莆中执015裁定》行为违法。

申请人认为:
一、莆田中院的违法执行造成了哪些直接损失、原决定事实不清。的
首先,第三人和申请人分别是《城执(99)076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莆中执99015裁定》“打劫”了《城执(99)076裁定》查封冻结的款项,不但直接导致了本该2001年10月还款案结的本金9.3万元,至今分文未还,由此还产生了利息、罚息约6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该谁担责?

若按中院的原决定,《城执076号裁定》计算至今,至少还支付60多万利息、罚息,难道还得由申请人再无辜承担吗?

其次,本案最终被纠错的直接费用和证据有:2003年12月9日的《福建日报》《如此执行对不对》的舆论监督、2004年6月的最高法信函、2008年4月《莆田中院来访登记表》、邮寄存根等等几十份证据可以证明:从《莆中执99015裁定》违法事实的开始到确认,本案第三人和申请人分别为减少《城执(99)076裁定》的损失,不断到北京、福州各部门申诉、上访,由此付出的误工、交通、通讯、等不是直接损失是什么?

再次, 2003年6月城厢区法院用书面向莆田中院请求,要求对《莆中执99015裁定》纠错,中院不但置之不理,我被迫背井离乡。之后居然不断催申请人全家人履行《城执(99)076裁定》。直到2009年,还多次通知城厢区执行局加紧强制查封我家的住房,上“黑名单”,这有否精神迫害?
还有,《莆田中院登记表》可知,赔偿申请人向莆中院提出违法执行异议申请书,至少都在2008年4月7日之前,而不是《赔偿决定书》所称的2008年10月6日。

申请人的具体请求是:赔付《城执(99)076裁定》从1998年1月6日至还款结案日的息,决非原决定所称至2010年8月6日主张权利日的利息!

该利息、罚息损失的事实仍在继续扩大中,谁担责?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1、《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而原审错误按第(七)款,……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法发(1997)10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问题若干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与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赔偿诉讼。而原决定居然拒绝第三人参与诉讼。

3、2009年7月和10月,莆田中院分别作了两份内容不同的(1999) 莆执字第015-2号《执行裁定书》。虽然两份裁定都确认了‘打劫’《城执(99)076号裁定》行为违法,但两份裁定的异议人又分别是本案的赔偿申请人和第三人?再到了确认违法,赔偿决定,第三人的所有权利居然都没了?

莆田中院虽认错,但仍在制造主体障碍;既承认执行违法,却刻意回避《城执(99)076裁定》直接损失与因果;既不与当事人协商赔偿,还滥用法条……?

显见,本案的违法者莆中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何以公正审理?

为此,申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依法赔偿,以保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福建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蒋国文

第三人:陈霞金
附件:见证据目录一份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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