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椅上的白万勇)
(2011-1-6)权利运动发布:
新疆昌吉市苗圃场三队回民白万勇,自1993年7月20日在生产队修理机井作业时,安全绳断裂从三角架上摔落,造成腰部以下终身瘫痪。因工伤赔偿问题两次诉至法院,结果基本的生存权利均未受到司法保护,生活陷入绝境。
工伤事故发生时,白万勇年仅20岁。在医院康复治疗两年无望后,白万勇就工伤赔偿问题将昌吉市苗圃场起诉至昌吉市法院。当时的苗圃场还是农村集体性质,在赔偿确有难度的情况下,法院召集双方进行协调,法院在白万勇属于工伤事故和一级伤残的事实认定下,作出(1996)昌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昌吉市苗圃三队每月付给原告工资131.4元,从1996年9月1日起至原告死亡,被告每月付给原告生活护理费173.5元,以后随当地居民生活收入的提高,可按比例相应提高工资待遇。在该调解书中,没有提及白万勇的父母亲(被赡养人)的赔偿。
2005年后,苗圃场规划到昌吉市城区,隶属于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原来的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苗圃场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补偿款。而苗圃场却不愿意按照当时的民事调解书规定,给予白万勇相应增加生活费和护理费。此时,白万勇的父亲因承受不了唯一的儿子终身残疾的打击而去世,白万勇只能与七十岁的老母亲艰难度日。
到2007年,生活实在难以为继的白万勇只能聘请律师昌吉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苗圃场对自己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按照法律规定,昌吉市法院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的司法解释》作出由被告对白万勇的工伤事故给予足额赔偿。然而,昌吉市法院仅仅给予131.4元的生活费增加至360元,护理费仍按原调解协议执行。
不服一审判决的白万勇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7月11日,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2008)昌中民终字第0260号判决,将原调解协议中每月173.5元护理费增加为600元,其余不变。
虽然昌吉市法院和自治州中级法院两次判决,均提高了白万勇的生活费和护理费,但两项加起来还不足1000元人民币,怎么在现有的物价下生活?更何况白万勇还需要雇请护理人员?况且,白万勇的母亲已没有了劳动能力,这个家庭怎么办?
在高位截瘫残疾人白万勇的生存问题上,只要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完全不存在履行能力问题,也就是说白万勇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是完全能够得到实现,但不知何故,人民法院似乎并不愿意为这样的残疾人和残疾家庭给予恰当的司法救济。
现在的新疆是冰天雪地,白万勇的心情同样没有一丝温暖。看着物价的一天天地飞涨,白万勇只期待冬季尽快结束,自己可以依靠轮椅滚上申诉维权之路。但现有体制下,这条路又能给白万勇带来多少希望呢?
白万勇电话:13689936991.
(胡马西风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