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本应该秉公执法,公正无私断案,但是最高法院与黑龙江省法院行成关系网,大办人情案、关系案、枉法办案。
82年我因维护国家林木,与富锦县法院院长闫风阁,公安局长等人在合江(佳木斯)中级法院打成官司而结怨,从而他们唆使李艳娟编造事实对我诬告,有意制造了这起冤案!!!强判我强奸罪判刑八年。富锦县法院(83)刑字40号刑事判决书和合江(佳木斯)中级法院(83)刑一上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85)黑刑三字第212号、(2005)黑刑监字第103号驳回通知书,我不服申诉到最高法院08年1月份收去我的申诉状说立案复查,10月份最高法院的002号接谈员说:“已复查结案维持原判,通知书已转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厅,去取吧。”我及亲友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去了13趟,都说:“不知道”。最高法院的影屏上打出经最高法院复查不再接谈,张文财强奸罪,黑龙江省高级法院1037号。既然经最高法院立案复查,又为什么挂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招牌?又为什么不给裁决书?维持原判的事实、理由、证据是什么?对我提出无罪的事实、理由、证据又如何解释?还有为什么最高法院的大门口让黑龙江省法院的法官们野蛮拦截,非法盘查,随意殴打我上访人员和抢夺我的申诉材料?08年3月份我在最高法院领了表在候谈大厅里正在填表,黑龙江省法院的7名法官从我背后抢去了我正在填写的表和有关申诉材料。并从蹬子上一齐上手把我拖出屋,在最高法院的院内在众人面前对我拳打脚踢,我身上的棉衣被撕碎,12月16日在法院的大门口又一次对我撕打,我新买的棉衣又一次被撕破,这是法官们应具备的行为吗?能秉公执法,公正断案吗?不能!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人权在哪里?该到那里去告?无奈只好给您去信或上网求援!控告!
我遭打击报复,官报私仇,而成了强奸犯!我原是中共党员基层干部因忠心于党的事业81年我为了维护国家林木,多次抓住富锦县的人赶着车马,成群结队的来我七星农场17队盗伐我队的人工防风林和殖生林,多次抓住放回,最后忍无可忍一次抓住满载盗伐林木的三辆马车,一个牛爬犁,我要求他们教育一下这些偷盗林木的人别再偷盗了就可以了,可是无一人管。82年在合江(佳木斯)中级法院与代表偷盗树木的富锦县法院院长闫风阁,县公安局长等人打成官司而结怨!当场院长闫风阁对我恶恨恨的说:“张文财你走着瞧!你看今后我怎么治你!”当时在场的有七星农场场长高静海和李代群都听到了。从而83年4月29日富锦县公、检法三机关唆使李艳娟编造事实对我诬告!强判我强奸罪,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上下勾结官官相护,没想到最高法院竟也是黑龙江三级法院的保护伞!帮凶、黑后台!枉法断案!!!
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办案中毁灭证据:法医内诊检查李艳娟小便处女膜完好无损的证据,刑事诉颂法规定第四十五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为了定成铁案竟将检查李艳娟处女膜完好无损的证据毁掉了,并在(2005)黑刑监字第103号驳回通知书中说:“医学专家解释处女膜完好也否定不了强奸的事实。”请看事实:
1、李艳娟的询问笔录案卷54页:“他的小便很硬往我的小便里放的时候,我感到我的阴道特别疼,胀的难受,张的小便一进一出特别难受。”案卷63页:“他拿阴径我小便里放,我感到疼的要命,里面发木。”案卷69页:“张在我身上半个小时。”案案53页:“张从我身上起来,将我的裤衩拿过来,放到我的阴道处。”案卷187页:“他从我身上起来,把我的裤衩拿过来顺手放到我的阴道里••••••,他走了这时我觉得顺阴道里往外流东西,我用手电一照裤衩上有白的和血的东西。”案卷188页:“我又拿手电到床上照褥单,看到褥单上有白的带一顶点血,我赶紧拿脚巾沾凉水往下擦洗后我用手电照看见没有了,我把脚巾洗一洗凉上后我赶紧去洗裤衩。”案卷64页:“我又拿手电照床单上有白的和血不多,我转身拿脚巾擦掉了。照了半天看不出了。”李艳娟始终告我强奸了她处女膜破裂而出了点血。因此公安局长刘忠胜派王儒贵带领李艳娟及李的母亲一同到富锦县公安局预审科由常德明科长带领一同到富锦县中心医院由妇科主任,法医张少忠进行内诊检查结论是“李艳娟小便处女膜完好无损。”写成书证交给了预审科长常德明、王儒贵、李艳娟及李的母亲都在场看到了。当场王儒贵对李艳娟说:“处女膜完好无损不耽误找对象。”李艳娟当场笑了。这已证明,李艳娟所告与事实不符!属诬告!
2、公安局预审科长常德明,已知李艳娟所告与事实不符从而又问案卷70页:“你被奸后流出的到底有血没有?”李艳娟说:“有血,不的我就不洗裤衩了。”富锦县法院的刘文春庭长明知处女膜完好无损不该出血。案卷194页问“裤衩上有血你到底看准否?”李艳娟说:“看准有血,不的我就不洗了。”案卷71页又问:“关于你当时的身体情况?”李艳娟说:“关于本人的身体情况没出事之前身体健康,出事期间感觉疼痛流了点血。”再次说明当时李艳娟身体健康,没任何妇女病,也没来月经是被强奸感觉疼痛处女膜破裂而出点血。
3、85年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唐惠敏复查我的案子到笔架山劳改队讯问我时,我说:“为什么要毁掉李艳娟处女膜完好无损的证据?”唐惠敏说:“没毁掉,在常德明的抽屉里找到了,在付卷里。”现在为什么正卷,付卷里全没有?那去了?是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为了包庇下级,给我定成铁案,竟枉法办案毁掉了李艳娟处女膜完好无损的证据,这样李艳娟编造的与事实不符的谎言,就成了我无证可查的罪证了。
4、李艳娟及李的母亲承认检查是处女膜完好无损,王儒贵证实、张少忠证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不得不承认李艳娟当时检查是处女膜完好无损确又用欺骗的手段断案,(2005)黑刑监字第1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医学专家解释被害人处女膜完好也否定不了被强奸的事实。”之说是渎职是违法犯罪!案卷中根本没有这个医学专家解释,及没经法庭质证,也没有这个医学专家对李艳娟身体健康一个19岁的姑娘被奸入长达半个小时之久感觉疼痛流了点血,处女膜还能完好无损的解释!也没这个证言,这个医学专家在那里?没有!解释的根据是什么?没有!是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有意歪曲事实造假案、冤案的证据!
二、最高法院、黑龙江省法院枉法办案袒护下级办案中造伪证:“技术鉴定”。毁证物─床单及无证物又不合法的“技术鉴证”不能作为给我定罪的依据。刑法中规定,第二审程序198条对做为证物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法庭。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5)黑刑监字1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还有被害人床单上的精斑鉴定与你的血型相同的证实”最高法院经复查承认,黑龙江省法院的1037号裁决书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枉法!
1、所谓的现场勘查是4月29日下午4点多钟,案卷140-141页,有豆角形精斑痕长7.5cm,宽2cm和长11cm,宽3.2cm斑痕二处。李艳娟说:“案卷188页:“我又用手电照看到褥单上有白的带一顶点血我赶紧拿脚巾沾凉水往下擦洗后,我用手电照看到没有了。”案卷64页:“我又拿手电照床单上也有白的和血不多,我转身拿脚巾擦掉了照了半天看不出了。”李艳娟承认床单上什么也没有,照了半天看不出了。
2、案卷79页:“4月27日上午小娟(李艳娟)把卫生室(现场)的钥匙给姓霍的。”也就是说所谓的“现场”从4月27日上午就有姓霍的等人随意进出这个现场的真实性已不存在!而4月29日下午4点多钟后事隔三天三夜后已被人调换的“现场”勘查已失掉真实性!取去的床单是伪证!
3、李艳娟的笔录,案卷52页:“头朝西把我放到铺好的被子上”案卷57页问“张在实施犯罪时盖被子没有?”李艳娟说:“开始没有,后来张将被子拽到身上,因我在他身下面。”案卷140页:“长195cm宽92cm的单人床。”在铺好的被子上两人上下压在一起发生强奸,怎么能把压在身下的被子拽出来?不能!案卷69页:“张在我身上半个小时。”案卷187页:“你赶紧去吧,完了他从我身上起来,把我的裤衩拿过来顺手放到我的阴道里。”案卷53页:“这时张从我身上起来,将我的短裤放到我的阴道处而后张拿棉裤走了。按李艳娟说的,强奸是在铺好的被子上发生的,即精斑、血应在铺好的被子上和裤衩上,为什么不化验被子和裤衩?为什么“技术监定”中只化验李艳娟是O型血,为什么不化验床单上是何种血型?我多次提出做DNA鉴定,为什么至今做不出来?
4、所谓“现场”勘查的床单案卷140页:“斑痕二处。”而公安局鉴定的床单案卷148页:“白地粉兰条状棉制品床单中间7×2cm黄白斑痕一处。”与现场斑痕二处不符。又与李艳娟说床单上有白的和血不多照了半天看不出了不符。并未经本人签字认证。从4月26日晚到4月29日下午取去床单,又到5月5日送检这几天这个床单在何人手里?用什么证明这个床单未被人做手脚 ?仅以5月5日先从我耳朵上抽点血化验是B型血后的5月10日再在“技术鉴定”上写上床单上的血型是B型血。仅以B型血,不能确定是我的,更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技术鉴定”是伪造!
5、根据刑事诉颂法第四章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法庭调查等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而法庭上没有出示这个证物—床单,原因是伪证!根本拿不出这个床单所以不能出示!特别在法庭上我马上提出,案卷221页:“我没强奸她我才提出要求化验鉴定”又说:“这不是我的••••••她经常和电工在一起。”我又说:“我要求要有我亲属参加到省里重新鉴定。”这是法律给我的权力,不容剥夺!而公诉人王学文当庭大声喊叫:“你太猖狂了,连公安局都信不着,这就样,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支持我的要求或更应该出示证物—床单辩认质证!因为根本拿不出证物—床单,法庭竟强行定案!我不服!刑法中规定:第二百九十条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法庭出示,质证后交法庭••••••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法院应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
6、86年1月17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唐惠敏复查我的冤案时,因我无钱送礼虽然我再次提出拿床单重新鉴定,并且我又亲笔写出案卷62页:“1、李艳娟控告的事实全是假的,让其说明。2、“技术鉴定是假的,床单是假现场!3、李艳娟是处女的事实应该查清!这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也无人管!黑龙江省法院明知无证物的”技术鉴定”是伪证无法律效力,可竟在(2005)黑刑监字1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被害人精斑鉴定与你的血型相同的事实。”之说是执法犯法,“技术鉴定”是伪证!
7、根据“刑事诉颂法:司法鉴定: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5月7日)第一章第六条:”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受理鉴定第七条第一项:“查验委托公函。”第三章鉴定第十一条:“鉴定文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而案卷鉴定中这些程序、照片一概都没有!第十二条:“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第十三条鉴定结束应将鉴定书连同剩余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条:“••••••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2名参加。”刑事诉颂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当庭出示证物••••••。”而案卷中的技术鉴定无一条符合刑法的规定,特别富锦县公安局的“技术鉴定”人并无职称而只有一个人的私章的鉴定是伪造!是违法的!最高法院、黑龙江三级法院以伪证作为定案的依据属执法犯法。并且证物─床单来源不明!
三、最高法院与黑龙江省法院包庇袒护富锦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违犯诉颂程序串通作弊有意制造冤案:
1、83年4月29日李艳娟上告我强奸了她,4月30日给我下拘留证,5月1日—3日放假三天,案件正在调查中,公安局尚未呈报检察院、法院的5月5日县公安局案卷61页,检察院案卷163页,县法院案卷184页三机关迫不急待,相互串通同一天,同时对李艳娟做询问笔录。2、三机关对李艳娟的询问笔录都未经李艳娟过目,更甚者县检察院对李艳娟的询问笔录不但不让李艳娟过目,连签名也是检察院(法庭上的公诉人)王学文签的,案卷168页。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造假案、冤案!最高法院黑龙江省法院有意袒护枉法断冤案!
四、最高法院黑龙江省三级法院枉法采纳伪证据,更夫荆维明的证言是伪证,(2005)黑刑监字第103号驳回申诉书中:“有更夫证实你当晚在场部留宿这一事实。”更夫的证言及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旁证能证明更夫说的是事实,更没有出庭质证!刑事诉颂法第四十七条(证人出庭做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之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既然更夫打出证言,本应通过本人过目,而没让更夫看这个证言,更夫荆维明年仅30多岁,初中文化,不让看已是违法取证,更甚者连证人的签名都没有!案卷107页,不签名的证言,又不出庭质证的证言法律上不生效!并且是伪证!因83年约4月中旬场院上凉晒了一场院种子,更夫的责任是看护晒场上的粮食和机具。不得离岗,而更夫晚上9点多钟就回家睡觉去了。结果半夜下了一场大雪约有6-7公分深,把凉晒在场院上的种子全被大雪盖上了。我出于责任心对他发了脾气训斥了他,从而更夫对我怀恨在心!视机报复!而做的伪证!我是连队的机务队长,我没什么事,雨下的小一点9点40分钟骑车子回家了。距离我家约500米。在法庭上我再次提出4月26日晚9点40分钟我骑车子回家了。公诉人王学文在法庭上大声叫喊,案卷224页说:“被告可能为掩人耳目故意在做完案后回家了。”检察院否定了我留宿这一事实。那么更夫的证言又证明了什么?是报复而编造的伪证据!
五、最高法院黑龙江省三级法院办案不公,偏袒办案!对我提出无罪的事实,理由至今无一人去查证,凡是对我有利的证人、证言一份也没有!而对李艳娟及三个姐姐、姐夫、父母等人多次询问取证听之任之,这又说明了什么?偏袒办案!执法不公!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83年4月29日我无辜被关押,审讯我时案卷中我八次提出4月26日晚9点半钟左右,我骑车子回家了。至今无一人去调查,为什么 我提出的无罪证据不查证?85年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唐惠敏名曰到建三江七星农场17队复查我的冤案,实际对我提出的证人不但不调查,反而让公安局长刘忠胜作伪证!案卷74页问:“你找过他爱人吗?”刘忠胜说:“按犯人说的找过,我印象当中她说下雨那天他张文财回来没有记不清了。当时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她证实不了26号张回家了。”又问:“当时没提出他小姨子在家吗?”刘忠胜说:“他小姨子当时很小,我问过她,她说不清楚也没取她的证言。”事实公安局长刘忠胜从未调查我爱人赵秀珍,也未见到刘忠胜长的什么样!如果说调查了,那么调查我爱人的证言、笔录在那里,卷中没有!难道公安局长办案只凭印象和印象特别深办案来定我的罪吗?关于我小姨子赵秀霞是63年生,83年已经是21岁了,身高1.63米,已参加工作三年多了。当时是17队的现金出纳员,怎么能说岁数太小说不清楚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查案,不能秉公办案反而让刘忠胜局长作伪证,附赵秀珍、赵秀霞、关凤莲证言。
2、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唐惠敏到17队取了李学新的证言,案卷67页:“83年4月26号我到张文才家去,张10点多钟(大约时间)张回来了,我走时天下雨不大。”又为什么省法院的唐惠敏取了李学新的证言后,第二天合江(佳木斯)中级法院刑二庭的李纯惠将李学新带到佳木斯法院的走廊里给带上手铐,锁暖气管子上拳打脚踢逼迫李学新又写出“张文才4月26日未回家。”才放他回去。这又触犯法律刑讯逼迫作伪证!
3、由于我妻赵秀珍怀孕,4月27日上午我到卫生室找李艳娟(是连队的医生)领打胎药,她说:“连队没有,你自己去买吧,回来我签字报销。”我给团支部书记奚学柱5元钱让他给我妻捎打胎药。这5元钱确被公安局的常德明检察院的井卫革,从奚学柱手中抢去,案卷14页,做为我强奸李艳娟怀孕给李打胎的证据。李艳娟处女膜完好无损,我没强奸她,她也未说怀孕打的什么胎?那有今天强奸明天就买打胎药打胎吗?由于我被抓钱被抢,没买到打胎药我妻赵秀珍到建三江医院做了人工流产(附流产证)。
4、案卷191页,李艳娟说:“张文才从车上跳下车奔我而来,我躲他走,奔学校方向去了,这时张从大道上过来,边走边喊我,艳娟,我到翟老师跟前去了,案卷176-177页”我在12队北砖厂南碰到李艳娟步行向分场走,离分场4-5里远“案卷109页奚学柱证言:“83年4月28日上午9点左右我开车去团部当时车上坐了不少人张文才也在车上,我看到李艳娟车上不少人叫她上车,她说:不上了,这样我开车走了。”难到李艳娟步行比车还快?怎么车到分场门前停下她就能看到我从车上跳下来奔她而去,并且还叫喊艳娟,车上不少人没有证实我跳下车追她、喊她,翟老师也没有证实,并且我怎么能在众人面前跳下车去追赶她,叫喊艳娟呢?我根本没看到李艳娟到那里去了,更没追赶,就这点事都在瞎编,可见李艳娟什么事不敢说,什么谎话不敢编呢?不值得的深思吗?
5、案卷56页李艳娟说:“我躺床上就是哭,也不睡觉。”案卷65页又说:”把水倒洗脸盆里他就走了,我便洗脸梳头。”案卷189页:“他走了我便洗脸梳头 …….我便到食堂坐到椅子上,做饭的胡翠亮问我吃饭了吗?我说不吃了,不一会来人叫王路长叫我给打针,我与他到卫生所拿的药和针,去他家打针。”没说她哭过,也没人证实她哭过,也没哭过的迹象,那个一宵躺床上就是哭,也不睡觉之说,就是说谎编造!又根据案卷65-66页李艳娟说:“去他家打完针,我回卫生所趴子上看书,我听是我同学郭红梅,我给她开门,她看我哭的眼睛都肿了。”请看又在编造,刚说了打完针,我回卫生所趴子上看书,现在又成了哭的眼睛都肿了。请看郭红梅的证言,案卷84页:“李艳娟看到我就哭了,是看到郭红梅就哭了,与郭红梅看到我哭的眼睛都肿了。可见李艳娟都是在随意夸大、编造。李艳娟出去打针是受人唆使,所以回卫生所见郭红梅是假意哭,是预谋,对我诬告的开头语。再看案卷189页,李艳娟说:“打完针之后我回卫生所趴在桌子上又开始哭了。”与案卷65-66页:“打完针我回卫生所趴桌子上看书。”如果一个纯真的姑娘被强奸,应该事实求是的说,怎么能来回编造这么多谎话,办案人无一人追究质疑。
6、案卷51页、52页62页185页李艳娟的笔录中都一再说:“你这样做我要告你,”案卷70页:“一个是把衣服撕了拧成绳上吊死,另一个那有个大濠,跳河自杀。等等,又要告发,还要自杀,不想活了,可是又为什么被强奸后赶紧把唯一的重要证物床单,裤衩上的证物洗掉后再上告?是有意毁灭证据,还是床单、裤衩上根本什么也没有,而故意说洗掉了,看了半天看不出来了!所以技术鉴定拿去的床单是电工牟成山等人的伪证据和公安局伪造的证物。办案人并未查究。
7、审讯我时我一直说,4月26日我去总场开机务队长会,穿的是兰地卡人民服,会后到14队还是穿兰地卡人民服,开的车长会、麦播期间我穿工作服修车,4月23日麦播结束,工作服脱在17队家里,14队没有工作服!李艳娟说我穿发了白的工作服与事实不符。如果按李艳娟说的我穿发了白的工作服,去卫生室强奸她的那些搂、抱、按、压等动作,请调查,所有知情的机务人员,都会为我做证,我名为机务付队长,实际就是个修理工,机车、机具有故障,车上车下,我都亲自动手修,工作服里外都是油泥,就是洗了工作服上照常有油迹、油泥,这明显的证物必然粘到李艳娟身上,衣服、裤子、被、床单上,又为什么没有一点油迹?我工作服上的柴油,机油味为什么一点没有?李艳娟说我穿工作服的说法不存在,办案人也不查问,听之任之,对我百般挑刺,而对李艳娟怎么说都是对的,不公正?
8、案卷54页55页李艳娟说:“把我的上衣往上推了推,又把他的上衣往上推了推,而后就爬我身上胸贴胸,时间挺长的,案卷57页又说:”他的左胳膊放到我的脖子下面右胳膊搂着我,张把我的左手放在他身上。”又说:“我没搂他,我的手和胳膊放到他的身上,这样我们在一起有10多分钟。”为此我曾在法庭上脱下衣服、裤子、让法官们验看,我胸部和大腿上长满3-4公分长的毛,为什么李艳娟对我的身体特征一点说不出,又没有打杀、捆、绑等威胁字样,也没有博斗、撕、抓等迹象,也没有在双方的衣服、裤子、身上有什么撕抓的印痕,也没有我的毛发等遗留物,只有李艳娟凭空编造的笔录,没有证据证明她说的是事实,强判我强奸罪,没证据,我不服!
9、案卷63页“张脱下棉裤、衬裤脱下一半,便爬在我身上,我们蹬吧后他的衬裤也都掉下去了。”案卷186页“张光穿个衬裤,后来我们俩蹬趴,不知怎么把他的衬裤蹬掉了。”既然棉裤都脱了,为什么光穿个衬裤趴他身上,我们俩蹬吧,不知怎么把他的衬裤蹬掉了也就是说我的衬裤是李艳娟帮我蹬掉的,再去强奸她,按李艳娟所说的他的手不反抗,不动、不叫喊,而她的俩只脚专蹬掉我的衬裤,一个纯真的姑娘专等被强奸之说不成立!纯属别人教唆的诬告词!
10、4月29日下午公安局预审科长常德明,公安局长刘忠胜,王儒贵等人讯问我4月26日晚干什么?我说开会了,开完会我在办公室整理一下有关机车工作按排,李艳娟敲我的门,到我办公室倒了三个半杯水喝了,我要求到水杯上化验指纹,证明李艳娟确实到我屋喝过水。局长刘忠胜说:“她到你屋喝什么水,没去化验,在法庭上我又次提出4月26日晚,9点多钟李艳娟确实到我办公室喝过水,并且李艳娟白天从未到我办公室来,这就证明李艳娟她正在睡觉10点10分我敲她的门之说开始就是编造,约9点40分钟我骑车子回家了,请调查。而公诉人王学文在法庭上公开叫喊说:“案卷224页,不须调查被告是否回家,李艳娟是否到被告屋去喝水,这与本案没很大关系,被告可能为了掩人耳目故意做完案回家了呢?”就这样对我提出的事不查不纠,全盘否认。
11、关于卫生所4月26日是阴雨之夜,说卫生所又没灯,窗上又有双层黑布做的窗帘,李艳娟笔录中,什么衬裤脱下一半,又是右手拿小便往她小便里放,又是他的裤衩拿过来顺手放到阴道里,开始没盖被子后来拽身上的等等,这漆黑的屋子里伸手不见五指,怎么能看到她的裤衩放到什么地方,怎么能拿过来顺手放到她的阴道里,我的棉衣、棉裤脱在什么 地方?怎么能穿上棉衣、拿着棉裤走了等等,她怎么看的那么清?就象白天办的事一样,这不又是怪事吗?等等,无人查究。
六、诱供、骗供、刑讯逼供。
83年4月29日下午,有常德明、井卫革、刘忠胜等人对我审讯,我说了4月26日晚开完会9点半钟左右,我骑子回家了,有赵秀珍、赵秀霞、李学新为证,刘忠胜,斥责我说:“你态度不老实,让你说什么你说什么,不让你说的你别说,你说说4月26日晚10点10分钟到卫生室强奸李艳娟的事。我当时很气愤地说:“胡说八道我没强奸李艳娟,然后把我关进一间屋子里,后来他们派我的小姨子的丈夫徐子玉对我诱骗说:“公安局今晚要给你上刑,张孝增被打的屎拉裤子里,19队的会计肋骨被打断,张金斗受刑不过吞钉子,你这么大岁数被打的怪可怜的,好汉不吃眼前亏,你先说有,以后查清不是你也就是了等等(附徐子玉的证言),在除子玉的威吓骗劝下晚上对我的审讯,晚饭也不给吃,水也不让喝,让我成宵立正站着,给我带上手铐子,叫我双手平放到板蹬上,常德明用脚猛的一踩,手铐子卡的我两手青肿,手脖子流血,我答应他们叫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才给我松了点,成宵拳打脚踢,惨不忍睹,折磨的我神智不清,也是求生的欲望,只好按他们诱导的说,这种情况下竟成了我的供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5)黑刑监字第103号驳回申诉书中“你曾供述”。法院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供述是事实法院不分事实真假只要供述,就是证据,违犯了刑事诉讼,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能不出冤案吗?
七、法庭审判不公,偏面开庭,私弊办案
所谓的开庭,原告、证人无一人到庭,一群法官只审讯我一个人,恶狠的叫喊声,对我训斥,什么态度不好,不老实,对我提出的事实不听,不查反说我在判决书中:“不认罪,反诬陷他人”。李艳娟的告词纯属编造、诬告,我一直不服,李艳娟本应到庭与我对质辩明事实真象,在事实面前可以让她说出事实真相,在事实面前说实话,而至今不让对质,各级法院的法官们是怕露陷,是怕李艳娟的谎言败露,所以法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一直到最高法院的层层关系,强行压制,强行判决,没有我申辩的权力和机会!这次2008年经最高法院复查,确又以黑龙江省法院的1037号来搪塞既不给我裁决书又不答复,我提出无罪的事实证据、理由,谈何公理,法律何在?为什么中国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就是因为这些不法法官们造成的官逼民反,我坚决要求上级党组织,政府依法查处,还我清白,肃清由法官们的私心造成的冤案!以解冤民申诉之苦,申冤之难!法官们的无人性!!!!平反昭雪!!!
此致
控告人:张文财
黑龙江省建三江七星农场
手机:13953461602
二OO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