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派律师可能是中国独有的,多发生在刑事案件领域。它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当事人得到真正的辩护而产生的由刑事办案单位(一般多为侦查部门)专门指定或者由办案单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按办案单位的要求指派的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完成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指控、定罪的律师——有人误将其与法律援助律师和官方安排值班律师混同。
在这里,我将官派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法律援助律师,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对那些无力聘请律师参与各种诉讼的当事人,由政府安排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要有辩护律师但因当事人或其家属未聘请律师,而由政府指定为其辩护的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虽然由政府指派,但其指派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虽然这些律师并不一定会真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但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产生负面的作用,最多只是怠于履行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值班律师,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或者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由政府安排律师轮流在看守所等部门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咨询、或完成某种法律手续(如认罪认罚协议签订时必须要有律师在场并签字)。这类律师虽然也会按规定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不会很认真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但一般也不会给当事人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
而官派律师,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在明知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而且当事人自己或者家属已经聘请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定罪量刑,根据办案单位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强行替代当事人自己或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以便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完成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要求,或帮助隐瞒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如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而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予以配合完成刑事诉讼程序要求。
因此,官派律师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政治上绝对可靠。
被指定官派律师的案件,一般都是含有某种政治含义的案件。因此,被指定这类案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是政治上绝对可靠的。如:必须要有坚定的党组织,律师所的党组织必须是得到过“先进”或“优秀”称号的。被指定的律师,一般也必须是党员或者是“优秀党员”;
二、业务上绝对低能
这类律师和律师所,法律素养一般没有什么特色可言,甚至很多官派律师根本没有什么刑辩经验或者连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都不清楚。但是,他们绝对听话,如会见时和当事人怎么谈话、法庭上怎么发表意见,一律师严格遵守办案单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甚至连所谓的辩护词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行,不能有任何自己的法律理解。
三、收入可观,会担任律师协会“高官”或得到各种“荣誉”
官派律师或者官派律师所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出卖良心配合道具式辩护的回报,就是能得到不少官方的各种给予的政府业务。如担任各种官方的法律顾问,代理各类官方的诉讼事务。因为有政府在经济收入上的充分保障,因此,无论是律师所还是律师,一般在经济收入上,都会大大地高于普通的律师事务所。
另一方面,作为回报,官方也会给予这些官派律师或者律师所的负责人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优秀律师”等这类的职务和称号。
因此,各级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和各级律师协会评出的“优秀律师”“杰出律师”,基本都会因为充当官派律师的回报。
官派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弥补定罪上的证据不足
需要官派律师的案件,一般都是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确实不构成犯罪,办案机关实在无法找到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但根据要求又必须给当事人定罪的情况下,如果让当事人自己或家属聘请的律师辩护,很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而且会公开相关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必须要由官派律师来配合完成刑事审判程序,以便审判的“程序合法”。
二、帮助办案单位隐瞒非法行为
有时侦查单位为了得到当事人的口供,会采用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刑讯手段。如果这样的刑讯手段遗留下了什么痕迹,当事人自己或家属聘用的辩护律师可能会向社会公开揭露并且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必然会让侦查单位难堪甚至好不容易得到的当事人口供不能作为证据。
当然,还有可能是因监管单位使用了别的不法手段,这些不法手段也有可能被当事人的律师透露出去。
因此种种原因,为了隐瞒官方的这些不法手段,就必需把当事人或家属聘请的律师挤走,以到达隐瞒真相的目的。
三、帮助办案单位诱骗或者威胁当事人主动认罪。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事后案件被推翻,让当事人自己主动认罪,假以“认罪认罚”的名义,诱骗当事人认罪。
当办案单位诱骗不成功的时候,以长期羁押、不让当事人会见自己的律师,从而造成一种信息上的不对称,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然后再逼迫当事人自己“主动”解除自己或家属委托的律师,而听从办案单位给自己指定“辩护律师”,以求尽可能地让案件能早日开庭。而指定的官派律师此时就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对当事人施展心理压力,假借为当事人争取“从轻从宽”的处理结果,诱骗当事人“认罪认罚”,起到办案单位想做而做不到的作用。
所以,官派律师,严格意义上并不是律师,而是办案单位的走卒,是法治的毒瘤。他们只为办案单位服务,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一起迫害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迫害自己的当事人,是他们得以往上爬行、获得一系列“荣誉称号”的一最最佳的方式。
本文转载自:http://wqw2010.blogspot.com/2020/09/blog-post_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