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0月6日,本网获悉:2020年9月29日,老退役军人宋西章父女不服许昌中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行初 150号行政裁定,并责令其依法予以立案。
宋西章系1948年入伍的军人,退役后在开封引黄管理局工作,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老家许昌务农,还遭遇了二次强拆。被强拆的房屋系宋西章父女的共有财产。宋西章多次上访无果,与其女儿共同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25日,许昌市东城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了第105期《督办通知》,从所附照片得知,所涉砖混房屋系宋西章父女的建筑。
领导小组颁发的《督办通知》命令天宝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职责,迅速采取行动,于5月28日前对上述私搭乱建拆除到位、逾期未落实将启动问责机制并扣缴工作经费”。宋西章认为,该领导小组不具备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宋西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督办通知》的行政行为无效。该领导小组系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设立的临时机构,其行为应当由该管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昌中院认为,宋西章起诉的《督办通知》系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宋西章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许昌中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宋西章父女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指出,该领导小组与天宝街道并非上下级关系,故不存在“《督办通知》系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之事实。《督办通知》要求天宝街道拆除的建筑物系上诉人的财产,并非其内部财产。故该领导小组要求天宝街道拆除的建筑物的行政行为已经外化,对宋西章父女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十二条第(二)、(十二)项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
该上诉状还指出,许昌中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即“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这里督促不等于督办,况且,天宝街道不具有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职责。显然,许昌中院适用法律错误。
值得一提的是,该小组无权认定宋西章父女的建筑物属于“私搭乱建”,既然作出如此认定,并授权天宝街道实施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宋西章父女则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本案属于许昌中院受理的范围。宋西章父女希望河南省高院纠正许昌中院的错误,责令其依法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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