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1月1日,本网获悉:2020年10月28日上午,九旬退役军人宋西章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上访,一起简单的强拆案件自2018年4月2日立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禹州法院以“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宋西章老人不服,提起上诉。这起案件经历二年半,还遥遥无期,九旬老人几乎绝望。
2015年6月3日上午,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简称天宝街道办)强行拆除了宋西章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的房屋,屋内物品也毁于一旦。
宋西章认为,天宝街道办不具有实施强行拆除房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强行拆除宋西章老人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重大明显违法。禹州法院以“原告对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2015年6月3日拆除其在拆迁原址上建盖的房屋的行为提起诉讼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宋西章老人认为,天宝街道办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了宋西章赖以栖身的房屋,并毁坏了屋内物品,明显对宋西章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暂且不论该房屋是否合法,但屋内的物品并不属于非法财产,宋西章作为受害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四十九条规定。故本案应当发回禹州法院继续审理。
宋西章还反映,许昌中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豫10行再3号行政裁定:“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禹州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即相隔40天才立案,显然违反法定程序。禹州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到同年8月14日才作出裁定,超法定期限,且无省高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文件。
宋西章特别指出,许昌中院作出(2019)豫10行再3号行政裁定与已经生效(2018)豫10行终136号行政裁定相矛盾。禹州法院未予排除。一审时,宋西章申请追加许昌市人民政府为共同原审被告。对此,禹州法院主审法官李志军置之不理。宋西章还提供了未经上诉不具有申请再审的资格之案例。对此,李志军法官仍置之不理。
禹州法院裁定中,所谓“2010年4月8日进行了征地拆迁”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纯属信口开河。禹州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布了征地公告、也未经质证的情况下,擅自认定“2010年4月8日进行了征地拆迁”,无异议于对法律的亵渎。
河南省高院工作人员张世飙受理了宋西章的信访,并答应将妥善解决。宋西章恳请河南省高院督促下级法院依法办案,希望在有生之年解决强拆问题。
宋西章老人系1948年参军,退役后在开封水利管理局工作,后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许昌老家务农,竟然还遭遇二次强拆。这令老退役军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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