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对无罪的谭华超期羁押113天后再被取保候审的控告信(一)

控告人:华秀珍

地址:

电话:15102135346

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理人:陈志康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049号

事实与理由:

我的女儿谭华是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MBA毕业,中共党员,原本身体非常健康,值风华正茂却因在2014年被狗咬伤接种了狂犬疫苗后当晚就出现:头痛头晕 记忆力严重下降双侧脑沟增宽、视力模糊、突发耳聋、癫痫,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受到严重伤害,被多家医院诊断为:《脱髓鞘脑病》《癫痫》《全身过敏性皮疹》等后遗症。疾病发着时苦不堪言,几年来不断求医问药,不得不依靠药物生存,生活毫无质量可言。

今年4月份谭华去北京看病,5月22日由于身边带的钱不多了,准备去曾经住院治疗过的海军总医院看病后直接回家,所以将在北京就医期间所有的生活用品包刮:厨具砧板菜刀锅碗瓢盆衣物食品被褥等舍不得扔掉,全放进行李箱一并带回。可她坐北京公交车时,遇到警察检查,就因为行李箱里的厨具有菜刀,被上海地方带回后,5月23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在杨浦区看守所。

根据我国的《刑法》就寻衅滋事一罪,惩罚的是:“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等行为,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结果严重的程度。”但谭华并未实施上述寻衅滋事罪中的任何犯罪行为,无任何犯罪事实。对其立案侦查明显错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明显不当。

今年6月份北京公安部范警官已经告知:“经过侦查,谭华没有事了”的情况下杨浦公安应该及时撤案放人及时无罪释放谭华。可是谭华却被杨浦延吉派出所告知“需要精神鉴定”。“精神鉴定”与案子没有任何的一丝一毫的关联,而且“精神鉴定”的时间杨浦分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来计算,任由杨浦公安分局说了算数,谭华在看守所被迫羁押了113天后,直到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回家,而不是撤案放人、无罪释放!这就是滥用手中的职权!随心所欲!这就是滥用公权力!随意关押一个无罪的人这就是违反工作纪律!

控告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案。

2.请求依法撤销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立即还谭华一个清白。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


附: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0/12/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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