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2月16日,本网获悉:昨天(12月15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由侯赟法官主审。
开庭时,中原区政府负责人未在网上出庭应诉。宋会春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对中原区政府未出庭应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宋会春多次起诉中原区政府,但从未见中原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未提交其未能出庭的理由和证明材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九条规定。中原区政府负责人不依法出庭是对法庭的藐视,是对法律的践踏,怎么可能依法行政?宋会春多次起诉中原区政府,但从来未见中原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告官不见官已成常态。
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丁鋭辩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洪林已经出庭,他是指挥部执行指挥长,柿园村第一书记,办事处武装部部长。”宋会春予以反驳:“李洪林是街道办的干部而不是中原区政府负责人。我告的是中原区政府,中原区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宋会春指出,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丁鋭出庭未穿律师袍,违反了司法礼仪。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起司法建议,对违反司法礼仪的丁鋭律师依法作出处置。
庭审中,宋会春要求中原区政府赔偿过渡费。理由是,中原区政府因违法建设商品房,导致房屋的安置遥遥无期。为此,宋会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解除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宋会春认为,合同解除后,造成宋会春建筑面积为610㎡商品房和过渡费的损失。
在此之前,法院判决中原区政府赔偿宋会春建筑面积为610平方米的自建房和租赁费。宋会春认为,其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是1342㎡,而不是610㎡。按建筑面积为610㎡的房屋赔偿,应当按商品房的价格计算,而不是按自建房的价格计算。另外,中原区政府应当赔偿过渡费。为此,宋会春再次提起行政赔偿。
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辩称中原区政府已经赔偿了租赁费,合同已经解除,中原区政府没有义务支付过渡费,指责宋会春重复起诉。宋会春予以反驳:1、过渡费与房屋租赁费不是同一概念。协议解除后,中原区政府虽然没有支付过渡费的义务,但有赔偿过渡费损失的法律责任。2、商品房的价款,更没有赔偿过渡费。2、过渡费与实际房屋租赁费的计算方法也各不相同。租赁费与实际住居的面积有关,而过渡费与被拆迁房屋或者被安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有关。3、租赁费的价格随市场波动;而过渡费是执行市政府的政策规定。
宋会春希望郑州中院依法裁判,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惩罚违法行为,不能让违法者占便宜,杜绝违法成本低于合法成本的怪现象,实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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