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手术受害者唐新花向“两会”控告


(2011-3-6)权利运动发布:
我,唐新花,女,汉族,1966年8月6日生,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泉丰村山羊组。联系电话:13187227691。

我对湘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09】谭劳教字第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和计划生育手术强迫调解等问题不服,特“两会”反映。

请求: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9】潭劳教字第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二、要求湘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白马垅劳动教养所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赔偿关押我的损失;

三、撤销谭家山镇计生办与我于2010年3月25日在劳教所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对我进行合理的赔偿;

五、查处行政违法渎职人员。

事实及理由:
1990年12月与丈夫唐瑞忠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1996年9月29日我被要求到湘潭县计生站进行双侧输卵管抽芯包埋结扎术。手术前,我身体一直很好,由于参加手术的人员极不负责,违反手术操作规程,造成我术后即感严重不适,几次晕倒,腹痛、尿痛、胸闷、全身无力等,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省、市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为慢性附件炎、尿感染、盆腔炎,附件区有包膜38×43㎜,疑卵巢囊肿可能,抗核抗体弱阳性、抑郁性神经症等病症,结论是与计划生育手术有关。

1997年、2005年湘潭市中心医院CT片、核磁共振检查显示盆腔内有黑白阴影,检查结论疑卵巢囊肿可能建议追查,但是镇、县计生部门相互推卸剖腹探查手术责任,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

我十几年来多次据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动手术医治,取出异物,当地政府却拒绝对我进行有效的治疗和合理、合法的赔偿。因此我不得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向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控诉反映,但却多次遭到湖南省、湘潭市和湘潭县、谭家山镇政府部分领导的打击报复和残酷的迫害。

首先,我因计生手术而造成严重的后遗症,这是铁的事实,如前所述《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表》,甚至法院的判决书都认定我的确因计生手术而造成了后遗症。但是我长年找有关部门就是拖着不予解决。

2009年5月份,谭家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将我接回后,几次到我的家中对我和家人进行威胁,最后于六月一日到我家中非法抓捕到湖南省白马垅劳动教养管理所,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即“扰乱秩序”对我宣布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更令人感到气愤的是:当地政府不仅利用公安机关和劳教所对我进行精神肉体的摧残,湖南省白马垅劳教所的管教民警还非法用手铐将我的双手扣在窗户上面的铁栏上,时间长达三天三夜。还将我关在一个小屋里,时间长达四天四夜不让我睡觉、不让坐下,两个多月在小屋里罚站从早上6点站到晚上12点半,因身体不好不能站立,坐着就被管教干部和学员殴打,殴打时拖住控诉人的头发,头发被扯断许多。还强迫我签定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强迫我接受仅仅赔偿14万元的处理决定,并非法剥夺我申诉的权利。依照《公安部劳动教养管理执法细则》第五条第二款:劳动教养管理所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四)丧失劳动能力者。

为了强迫我在该《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当地政府不仅采取极其卑鄙的手段对我及家人进行威胁、恐吓,而且还欺骗我的丈夫。

镇司法干部欧阳景春在我处于半昏迷的状态时,抓住我的手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按手印,由此可见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完全违背我意志的情况下炮制的。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之规定,被控诉人谭家山镇计生办与我于2010年3月25日在劳教所签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今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我的上下腹部一直疼痛难忍,全身浮肿,不仅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也使我严重丧失劳动能力,十几年的治疗也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使我的家庭一贫如洗。

特别是有关政府部门对我的女儿进行打击迫害,将我的未成年的女儿进行殴打,读书被关在校门外有几十节课……于此种种都由政府蓄意造成。

值此一年一度“两会”之际,我作为计划生育手术受害者,特请求全国“两会”责成中央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

另呈:政府总理温家宝

报告人:唐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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