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月4日,本网获悉:新年伊始,四川人权律师卢思位律师就收到了被四川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证的告知书。
卢思位律师:1973年生,四川省知名人权律师,办理过成都纪念「八九六四」酒案,是成都「四君子」之一张隽勇的辩护人,曾代理十二港人“偷渡案”、余文生 、王藏 、覃永沛 、陈家鸿 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017年,卢思位律师就发起公民联署,呼吁全国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就“709”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强迫服药等酷刑进行独立调查,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律师和公民代表,并向公开调查结论。厦门聚会案发生后,卢思位律师受到传唤及威胁,并被禁止出境。
2020年4月24日卢思位律师因办理过广西律师陈家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曾遭受四川司法当局和律师协会打压和处分。
2020年6月,余文生律师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被徐州市中级法院判处徒刑4年,卢思位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参与辩护工作。
2020年8月,有十二位香港社运人士被深圳公安扣押在盐田看守所,卢思位律师曾经探访十二位被扣押香港人,又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2020年11月3日成都市羊青区司法局对卢思位律师代理的所有案件材料检查。
2021年1月4日,四川省司法厅对卢思位律师开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准备吊销卢律师的律师执业证。这是2021年当局对维权律师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在这份标号为“川司罚告字[2021]第1号”的文件中,四川省司法厅吊销卢思位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川省司法厅对卢思位律师的处罚,是中共当局对联合国人权标准的公然违背。
联合国1990年9月7日通过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第23条规定:“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第29条规定,“所有纪律诉讼都应按照职业行为守则和其他公认的准则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参照本基本原则进行判决。”
一位律师因为行使言论自由而被吊销执业证,被剥夺工作权利,这是中共当局对言论自由的赤裸裸侵犯,是对律师权利的公然打压,是对国际人权标准的又一次公然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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