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喜事件——逼迫我们必须思考


童戈

听到田喜事件的二审判决,让我感到忧愤重重!

田喜事件,也在逼迫我们必须思考——目前,艾滋病领域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是不是有利于保障民间组织更平等的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不是更有利于促进全社会以保障人权为前提,更加同心协力的争取遏制艾滋病蔓延的实际效果?

大家已经关注到了田喜事件,还有牡丹园事件。另外,我还想提请各位关注,目前,各地又在大规模“扫黄”了,已经出现了多起各地警方以在“围剿”场所发现了安全套做为“扫黄证据”的事件,以及媒体毫不顾及当事人的隐私而大肆渲染的案例宣传(大家随便上网就可以看到),……
各位,大家应该想想,这些在说明着什么呢???

多年来,我始终坚持着几个总是被人指责的顽固观点——

第一个,艾滋病领域的民间组织,不可以满足于“自己关起门来哄自己玩”。我们需要把国内艾滋病的事情放到国际社会的动态环境中,放到国内形势动态的大环境中来审视和思考。例如,中国以经济活动方式帮助西方国家缓解“金融危机”,外国大企业要发展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国内要迎接“党的90岁生日”,等等,这些动态在有关方面所涉及的中国艾滋病问题上,会有什么影响?

如果,艾滋病问题(尤其是艾滋病工作的决策)成为了政治家或者商人财阀们手里进行政治交易(甚至市场交易)的筹码,那么,本来处于社会边缘的艾滋病领域民间组织,处境仍是可悲的。
另外,我们还需要具有足够的胆气敢于正视自己,我们需要反思,是不是在艾滋病的政策、资金等利益条件的催生下,我们打出什么组织的旗号,就说明原来在社会歧视下本来处于松散的、基本隐秘状态的我们,就一下子稳健的走到了“公民社会”?就已经获得了合法平等的权益保障?

第二个,艾滋病领域的民间组织起自处于主流社会的边缘,缺乏组织化和社会化的先例、经验、游戏规则,在各自的看法和做法上,难免并可以“多元化”。

但是,越是这样的民间组织,越不能消弱、涣散和放弃反对社会歧视的思想目标。尤其是在目前艾滋病问题的社会环境和工作领域充斥着漠视人权的歧视和“艾滋腐败”的现实情况下,民间组织中涌现的带头人,他们应该发挥的工作作用,第一位的考量,就是他们是否坚持了反歧视的立场并进行了积极工作。然后,再以积极的民主制度建构,而不是道德评判的求全责备,来促进受到艾滋病威胁的各类别社会群体进行公民社会民主机制的建设。

第三个,艾滋病领域,并非是一块脱离了社会环境的“廉政净土”,同样存在着腐败。民间组织既要按照社会化的游戏规则,建立自律机制,规避自己产生“艾滋腐败”,更要监督官方体制、主流社会体制内的“艾滋腐败”。从这点说,艾滋病领域的民间组织强调反歧视,强调平等合作,强调民主监督,就是在帮助政府预防和遏制“艾滋腐败”! “艾滋腐败”,会体现为体制腐败、思想腐败、作风腐败、经济腐败,以及必须关注的学术腐败,等等。

田喜事件,实质上就是一个司法层面的“艾滋腐败”事例!

为什么这样说呢?从法律视角审核一个人是否犯罪,必须从他的犯罪动机、行为过程、结果三个方面依法进行慎重考量。这不是深奥的法学理论,而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那么,我们就要问,田喜究竟有没有要故意毁坏公物的“犯罪”动机呢?事实证明,没有!田喜只是不怕麻烦的强烈要求导致自己发生医源性感染的有关责任者负起责任。

但是,对他长久以来艰难不舍的追究,那些应该承担责任的人们,却任凭他的健康毁于这次责任事故,并没有人来承担这个责任。

具体到这次事件,事实上,有县领导(副县长)诱骗他离京在先(恐怕是为了“维稳”,阻止他上访,那位副县长得到了“有关方面”的授意也说不定);医院领导蛮横推诿在后,才激发了这个受委屈的年轻人难忍愤怒。

而那些地方执法者呢?却专横介入,并且对田喜的行为过程掐头去尾,不问前因后果,非要把他办成罪犯(恐怕,仍然难以排除有关长官的授意吧)。而且,我们看到,整个过程,各级官方都没有什么人站出来承担丝毫的责任,都对地方长官和执法者的做法进行了什么更为合理有效的干预。

什么叫腐败?尤其是什么叫执法腐败?如此的官逼民反,如此的官官相护,已经活生生的告诉我们,若是非腐败,孰犹腐败乎?

因此,艾滋病领域的民间组织领袖们,田喜事件,已经在逼迫我们考虑,我们需要怎样凝聚在反对社会歧视,反对艾滋腐败的思想目标下,并在这样的思想目标框架下总结经验,规避教训,努力对于民间组织的地位与合作;对于政府主导下的民间组织和官方机构、G—NGO(官方背景的NGO)、卫生专业机构的合作;对于争取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成效,该怎样团结一致的维护和保障我们的平等权益;怎样发挥和保障我们目标协调的民主监督积极作用,怎样为此建构起制度性的“游戏规则”。

否则,如果我们总是拿着本来歧视我们的道德说辞来互相职责,道德调门固然清高,却涣散了我们这个不可动摇的思想目标。那么,民间组织在艾滋病领域,就会越来越被边缘化,就会越来越被歧视我们的意志(加上资金的诱导,技术的强制)牵着鼻子走,也会越来越淡漠自己的权益,甚至发展到会拿自己和目标人群的权益去交换项目资金!

事实上,这种事例,目前已经层出不穷(我掌握可靠的事实资料),这种趋势正越来越显化。在田喜事件中,不是就有“社区积极分子”不避媚色的附庸着官方的说辞,在貌似多么专业的分析着田喜“犯罪有据,严惩有理”吗?

对田喜事件在艾滋病问题中表现出的歧视/反歧视、腐败/反腐败的大是大非尚且如此,可以想象,这样的“社区积极分子”引导的会是什么样的“社区组织”。

所以,我还想说,大家是否考虑到,田喜,无论如何还是为了自己的医源性感染责任在努力维权,按一种说法,“医源性感染”还是属于“无过错感染”。而他已然遭受了执法强权的惩治。

那么,大家真的该关注关注了,属于“无过错”的感染者为了维权,尚且会遭受如此“人权待遇”,而那些按照正统伦理属于因为发生种种“有过错”行为而感染HIV的艾滋病感染者,以及那些同样处于正统道德歧视下既处于社会边缘又“受到艾滋病威胁”的人们(药物依赖者、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的性工作者、性交易者、多性伴者,等等),大家面对具有权力、金钱、技术、社会文化和舆论的强势,而对艾滋病干预目标人群进行的坚持传统道德强制的干预,我们该不该想想,我们的基本权益该怎样维护?

因此,田喜事件——在逼迫我们必须思考!

(作者注:以上杂碎看法谨为个人意见。)
2011年4月25日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