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凯律师携助理,近日到重庆。作为李怀庆二审辩护律师,他这次来先后三次会见李怀庆,调查了数十人,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取得了十份新证据,张凯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书。他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怀庆案明显一审程序违法,应该发回重审。通报人:李怀庆妻子包艳
我愿意接受任何媒体关于此事的采访
李怀庆妻子:包艳电话18581026827
附件:
李怀庆案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
经李怀庆的授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本人张凯担任李怀庆的二审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并会见李怀庆,及对相关事实予以调查,现要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李怀庆案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庆涉嫌诈骗等罪一案的一审过程中,符合上述法律的全部要件,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具体如下:(一)违反公开审判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本案一审庭审和宣判过程中,被告家属均被告知,仅可以有两名直系亲属旁听庭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希望旁听的人员中,有的甚至写了申请要求旁听,但是被法院无理由拒绝。整个庭审完全不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和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见证据一到 证据十) (二)违反回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李怀庆的辩护律师对于合议庭成员提出了回避申请。无论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但是,当时合议庭的三位成员只是在法庭上彼此商量了一下,根本没有请示院长,就径行驳回了回避申请。一审法庭的做法违反了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对此事也做了大量调查取证。(见据一到 证据三) (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依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本案中,李怀庆被判处了二十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规定,应该有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且一审辩护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上述证据,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李怀庆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酷刑,对于定罪量刑,以及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至关重要,但是法院没有允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是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审判组织不合法。(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中院对于李怀庆刑事审判的部分事实已经在中院的民事法庭审理过,以往的数件民事审判案件中,李怀庆多数都胜诉,在此次刑事审判中,如果涉及到对该案部分事实的重新评估,将关系到原民事法庭的法官是否涉嫌渎职,法院的院长是否需要承担领导过失责任等问题,存在利害关系,显然不宜由重庆中院审理,应当移送或指定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本案中,李怀庆被关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期间,穿戴手铐脚镣,在侦查人员的连续提审下,他曾经晕倒过三次。侦查期间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法院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一审律师也提出了该请求,但是被一审法庭无理由拒绝,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审理只要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二审法院都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李怀庆案的一审审理违反了上述所有的规定,本案必须发回重审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此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凯律师呈上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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