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受害人梁忠义控告司法机关玩忽职守包庇嫌疑人


(梁忠义被砍后在医院抢救的图片)

(2011-4-13)权利运动发布:
《控告状》
控告人:梁忠义,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城头镇梁厝村99号。

委托代理人:陈南英,女1964年7月18号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城头镇梁厝村
99号。系控告人梁忠义母亲。联系电话:(0591-85506675,86071102)

被控告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林德泉。

被控告人:福清市公安局局长黄敦浦。

被控告人:福清市音西派出所办案民警许锋、林建忠。

控告事项

一、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在查明本案事实基础上依法追究故意伤害控告人梁忠义尚未到位的犯罪人(3-4人)。

二、依法追究被控人王赞彬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福清检察公诉科林德泉玩忽职守行为;福清市公安局局长黄敦浦及福清市音西派出所许峰、林建忠等玩忽职守不侦查追究王赞彬持有枪支罪的行为。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王赞彬、陈国国、陈玮以特别的残忍手段导致控诉人梁忠义重伤,并造成五级伤残。业经福清市法院判决(请查阅2010年12月31日福清市法院作出的(2010)融刑初字第7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王赞彬持有枪支的情节,检察院未提起公诉显然有包庇嫌疑,以及未追究其他(3-4人)犯罪嫌疑人,控告人不服已提请检察院抗诉及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

福清市公安机关在侦察本案过程中,犯有玩忽职守,未对王赞彬持有枪支罪进行追究,及还有(3-4人)凶手尚未到位,追究其罪如下几点事实

1、2009年10月15日晚,有8-9人围殴受害人梁忠义。除了本案王赞彬.陈国国.陈玮及另案处理的郑智捷.陈棪外,还有(3-4人)凶手是谁?至今尚未得知.也未到位,而逍遥法外,福清公安机关玩忽职守未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造成受害人梁忠义五级伤残得不到赔偿。

2、被控告人王赞彬非法持有枪支罪尚未认定,并未依法追究其非法持有枪支罪。从福清市音西派出所《询问笔录》证言中完全可认定王赞彬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

(1)、0060页倒数第2行:“王赞彬当场持一把枪抵住梁忠义的头部……王赞彬用枪托朝梁忠义头上砸了好几下”。(证人林发海询问笔录)

(2)、0062页第3行:“是一把白色手枪,比64式手枪短点”。 (证人林发海询问笔录)

(3)、0062页第2行:“我看到王赞彬用枪敲打梁忠义的头”。(证人林亮亮询问笔录)

(4)、0070页最后一行:“赞彬”手上还拿着一把枪,……“赞彬”用手枪的枪托打他的头……。“赞彬”追上去继续用枪托去打梁忠义的头部(证人林松询问笔录)

(5)、0072页倒数第3行:“赞彬”手里拿着一把白色的短枪指着梁忠义的头。(证人文志荣询问笔录)

从上,完全可以证实:2009年10月15日晚王赞彬非法持有枪支、且用该枪托击打梁忠义不头部。福清市音西派出所民警许峰、 林建忠等办案人员,不依法追查和侦查显然有玩忽职守枉法的嫌疑。福清市公安局局长黄敦浦在信访接待日对控告人反映的枪支问题,不但不予接待,还和福清检察院公诉科人员林德泉说:“只是一把假枪”。请问为什么在法庭审理时不出示该证物呢?这背后是不是有不公正和腐败现象?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司法机关领导,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追究故意伤害控告人梁忠义尚的目前尚未到归案的(3-4人)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王赞彬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恳求上级机关对福清市公安局局长黄敦浦、音西派出所民警许峰、林建忠及福清检察院公诉科林德泉等玩忽职守行为给予惩办!控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抗争到底!

此致
控告人:梁忠义
委托代理人:陈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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