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青山举报:郑州二七区法院伪造并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居民通过邮寄向郑州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举报信,内容涉及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伪造证据并予以销毁的违法行为,导致四年未能执行。其主要内容为:

一、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四年后才送达裁定书。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豫0103执1508号执行裁定书,四年后,即2021年1月15日才向牛青山送达,但没有说明理由,事出反常,耐人寻味。

二、书记员樊苏杭越权审理异议案且自审自记。

牛青山认为该裁定内容虚假,并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书记员樊苏杭越权办理上述异议案时,自审自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至今未追责。该院管理混乱,可见一斑。

三、郑州二七区法院伪造并销毁证据。

二七区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豫0103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作出(2016)豫0103执I508号执行裁定书……。在该裁定中,显示有‘申请执行人牛青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内容。经查本案执行卷宗,未见本裁定向申请执行人牛青山送达的相关材料,也未见申请执行人牛青山提交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其要害在于:

首先,牛青山并没有提交过“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那么,在该裁定中,显示有“申请执行人牛青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内容。这恰恰说明,二七区法院办案人员伪造了该证据。

其次,牛青山向办案人员王建提出查阅执行案卷,但王建始终未准查阅案卷。(2021)豫0103执异72号裁定载明“未见本裁定向申请执行人牛青山送达的相关材料……”这说明该伪造的证据被销毁了。

四、本案多次移交,多位执行人员经手,却无移交手续,对于案卷内重要材料的丢失或者销毁,相互推诿,无人担责,凸显管理混乱。

牛青山的案件四年未执行,该院可谓煞费苦心,先伪造牛青山申请中止程序的文书,牛青山要求查阅档案,引起办案人员的警觉,于是销毁了该证据。弄虚作假难免漏洞百出,以至于捉襟见肘。

希望郑州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这起伪造证据并销毁证据的司法腐败现象引起重视,整顿该院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儆效尤。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4/blog-post_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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