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平今到宜兴市检察院签收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向现场做解释工作的检察干部表达对体制的失望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4月16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知名维权人士张建平按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电话通知,从常州赶到该院签收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并倾听检察干部的解释工作。当检察干部说在受理和审查张建平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后,充分听取了宜兴市政法委、无锡市政法委的意见。言下之意这个不支持监督决定,又是一个人治的决定,张建平当场表达了对体制的失望。

1997年7月6日,也就是香港“回归“的第六天,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脊髓损伤后的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为浙江湖州妙西纺织厂所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妙西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的1998年3月被其投资开办人妙西乡政府向工商部门注销,遂将湖州市妙西乡政府列为了被告。

在宜兴市法院作出的(1998)宜民周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中,无端将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与与本案有关系的沈建中列为另一被告,依照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判决沈建中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妙西乡政府对赔偿款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承担垫付责任。还莫名其妙将属于城镇居民的张建平,按照农村平均基本生活计算赔偿金,在计算赔偿金时少了近一半。

民事判决生效后,宜兴市法院以“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未接收纺织厂任何无财产”为由,一直拒绝对判决确定应承担先行垫付赔偿款责任的妙西镇政府强制执行,导致张建平先生陷入至今长达24年的年复一年的申诉,及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1月20日,宜兴市法院终于受理了张建平先生的恢复执行申请,但三个月后又作出不予恢复执行的决定,仍然是“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未接收纺织厂任何无财产”这一荒唐的理由。对此,张建平先生立即按照法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正是这一次的执行异议,张建平先生从宜兴市法院获得了一份被掩盖了20多年的证据:(1996)城郊执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妙西乡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多月后的1997年11月24日,将纺织厂财产自愿作价150万,变卖偿还自己的债务。

法律上,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确认了两个被告,一个是承担赔偿责任人,另一个是对赔偿责任承担先行垫付责任人,妙西纺织厂非本案被告,亦非赔偿责任人,更不是被垫付人或先行垫付人,所以,宜兴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纺织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对这一法律常识,今天出场做解释工作的检察官员称,纺织厂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妙西乡政府只需要这起人身损害赔偿中承担其财产范围内的清理责任。

对宜兴市检察院这一解释,张建平首先予以了反驳,认为原判决既然查明了妙西纺织厂已经在1995年因经营不善而歇业,所有财产因妙西乡政府的债务被查封,而肇事车辆却能在1995年纺织厂歇业,到1998年纺织厂被妙西乡政府注销前的3年期间,每年都在年检与购买保险,而这年检行为需要纺织厂的公章,而公章又掌握在妙西乡政府手上,那么妙西乡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人,按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无疑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垫付责任!况且,妙西乡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纺织厂财产作价150万变卖偿还了了自己的债务,这种情况下还拒不执行,完全属于徇私枉法行为!

正是这样针锋相对的对话,检察官员才道出不支持执行监督决定,是来自于宜兴市政法委与无锡市政法委因素的实情。

作为在2012年前就对“维稳沙皇”、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多有批判的张建平先生认为,虽然现在宜兴市法院已经对自己申诉再审进入了审委会审查,提起的国家赔偿也获受理,但在党对司法绝对领导的这种违背法治的人治制度只要存在,自己要想实现赔偿权利,看来是希望渺茫了,也证明了习近平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承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一句实现不了的梦话。

张建平先生表示,自己将会继续以自身遭遇,给共和国第一位具有清华法学博士学历的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提司法改革的建议:若要实现司法公正,务必党法分开,只要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司法独立之上,那么社会就不可能有起码的公平正义。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4/blog-post_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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