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维权人士王建芬将助纣为虐的北京公安告上法庭


(2011-5-29)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在全国各地进京上访举报腐败或反映诉求的维权人士中,有相当一部分在遭劫回地方后被处以拘留、劳教等处罚,还有一部分维权人士被投入黑监狱和精神病院加以残酷迫害,地方当局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与北京公安助纣为虐提供虚假证据有着极大的关系。江苏无锡的维权人士王建芬被劫访关押遭受打压就是最好的证明】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

王建芬,女,1971年3 月23日,失业。身份证:320222197103230569;邮编:214107;电话:13952475068;
联系地址: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龙凤巷村王家塘3号。

被告: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小区1号楼;邮编:100025。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作出的【2010】第4011号训诫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依法确认被告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违法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10日,原告在准备乘车去北京火车站时,途经联合国驻京办,在300米外的公交车站台(警戒线以外),正在候车时,被警号为034794的警察强行拉上大巴车。原告当时没有做任何过激行为也没有带上访材料,随后被直接被送去了久敬庄,中途根本没有去过三里屯派出所作身份登记及任何询问笔录。

后被转交至无锡驻京办,又被无锡驻京办工作人员押回关押在无锡坊前新芳苑宾馆105房间,后又转到无锡东亭汉友大酒店217房间,身心受尽折磨,共计失去人身自由长达19天。

2010年12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信访局许局长给了原告该训诫书,说是北京市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刚刚传真过来的,这是你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没有见到落款时间,也无本人照片签名,只见到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盖的公章,疑似伪造。且训诫书中的一些认定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

鉴于该训诫书有较多不实之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1月12日向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提起复议。2011年3月17日,朝阳分局对原告作出了“京公(朝)复驳字[2011]第1号”复议申请驳回决定书。原告认为朝阳分局对原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违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确认朝阳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还原告一个公道,望贵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具状人:王建芬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2010]第4011号训诫书复印件;
3、京公(朝)复驳字【2011】第1号复议申请驳回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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