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区政府大规模违建,宋金梅申请依法查处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5月1日,本网获悉:2021年4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柿园村村民宋金梅,通过邮寄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违法建设(其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宋金梅。

自2013年以来,中原区人民政府未获取施工许可证,尚有约有700户村民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进行拆迁,迫不及待地大规模违法建设安置房,给尚未搬迁的村民在生活上造成诸多不便。

人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未获取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属于违法;约有700户村民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未完成集体土地的征收,足以说明该拆迁违法且不得民心。中原区政府的律师丁锐反而责怪村民不配合拆迁,表面上帮中原区政府说话,实质上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村民不禁要问丁锐律师,为什么要配合中原区政府的违法拆迁呢?况且,即使村民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八年之久尚未达到回迁的目的,苦不堪言。

该《依法查处申请书》指出:中原区政府未完成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建设安置房,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2014)18号文件(简称18文)第四条工作流程第(八)项有关“项目建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土地征收后才可以施工”的规定。依据18文第五条规定,郑州市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对中原区政府时建时停的违法行为予以问责;中原区政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依照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郑州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口口声声称中原区政府没有违约违法行为。但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且约700户村民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大规模建设安置房达32万平方米是不是属于违法?2013年就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村民八年尚未能回迁是否属于违约?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依然强词夺理地辩称“协议没有约定交付期限就不属于违约。”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语不免贻笑大方。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忽视了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中原区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原区政府明知安置房交付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在制定该格式合同时,已经意识到合同难以按时履行,故意未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期限。这只能说明中原区政府丧失诚信,而不能证明中原区政府未违约。况且,《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即“所有安置房建设任务要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工”。很清楚,安置房应当在2016年底完成,但中原区政府从签协议至今达八年之久尚未交付安置房,还不属于违约吗?事实很清楚,在未完成土地征收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中原区政府建设安置房不但违约而且还属于违约。中原区政府聘用如此缺乏法律常识又胡搅蛮缠的丁锐律师,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人们希望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对中原区政府的违建行为,认真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予以查处,以儆效尤。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5/blog-post_1.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